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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董春林 2024-09-02 09:20

  1993年在芝加哥召开的第二届世界宗教大会上,德国神学家孔汉思提出《全球伦理宣言》,指出“每个人都应受到符合人性的对待”,将孔子的名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理论支持之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遂被一致确定为世界各宗教文化的“金规则”。

  “推己及人”构架“仁”与“恕”的关系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最早在《论语·卫灵公》中出现两次,一次仲弓问孔子,什么是仁?孔子说:“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即是说,出门办事应该怀着一种类似于接见尊贵宾客的心情,处在贵族地位役使民众时,要像举行隆重的祭祀活动一样,自己所不要的也不应该强加给别人,只有这样,无论在邦国之中,还是在家族之内,都不会遭到人们的怨恨。另一次,子贡问孔子,有没有一个字可以让人终身奉行时,孔子说:“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两则材料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都似乎是对某个概念的注疏。冯友兰、杨伯峻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为孔子对“恕”的定义,也即对人们终身奉行原则的解释。那么,如何理解“仁”与“恕”的关系呢?

  《论语·雍也》记载子贡问孔子,假如有人博施济众,是否算作“仁道”,孔子说:“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孔子的意思是,有仁德的人,自己想立身,也要让他人立身,自己想事业通达,也要让他人行得通,能拿自己打比方,便得到了“仁道”的方法。冯友兰由此把“忠恕”看作是实行“仁”的方法,认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指的是“忠”,是积极的方面,而消极方面的“恕”即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能近取譬”反映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语义中并非将人、己对立,而是体现“推己及人”的情感逻辑。何晏注《论语》云:“言己之所恶,勿加施于人也。”邢昺疏曰:“己之所恶,勿欲施于人,即恕也。”朱熹《论语集注》将之解释成“推己及物”,即“推己之谓恕”。此即以己之心推测他人有同样的心,代表了传统时代人们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普遍理解。从“能近取譬”的表达逻辑来看,冯友兰所谓的积极与消极两种表达,皆为孔子所说实现“仁道”要拿自己打比方,并不存在人、己对立,这类表达恰如《论语·公冶长》中子贡说“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这又是一种举例性质的表达,均可理解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另一说法。孔子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不是注解“恕”,只是举例什么情况是“恕”,更是对“仁者爱人”内涵的直观表达,诉诸自然人的平等观念。

  尊重个体推演公平性原则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推己及人”为逻辑起点,凸显了公平性原则。先秦儒家反复强调“为人由己”“为己之学”,反映在社会交往层面上,往往以“个人”为出发点及归宿,但同时体现的是“己”和“人”的对立和谐关系。按“推己及人”的逻辑来看,“己”和“人”可以视为平等的不同个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凸显的又是人性的道德义务。故从法学的视角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法理内涵,即尊重个体的平等观、符合人性的权利义务观和重视内省的自律观。

  既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忠恕”的消极与积极的两种表征,“忠恕”又是实行“仁”的方法,“仁”又包含了道德上的人格平等,故可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体现了尊重个体的平等观。不过,这一道德金律对个人权利的行使亦有限度,通过推己及人的行为方式在权利人的心中形成一种坚强的法律信念,即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做任何违背普遍人性的行为,否则他人有不服从的权利。因此可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体现了公平的实质要求,是公平的内涵本质与核心要素。至于法律语境下的权利义务观,大致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将“己”与“人”的权利及义务捆绑一起并互相制衡,即是个体制约着和受制于其他个体;尊重他人的利益,他人才能尊重我的利益;损害别人的利益,自己的利益也得不到保护。若再回到这条道德金律的语义范畴,我们还会看到,“欲”是人的欲望,是一种意念,孔子消极地论辩其不应强加于人,实则意在规约个人主体的自律,旨在实现内省的自律。

  诉诸仁道以深化其普遍性原则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思想认识有其历史基础,类似的表达在孔子之前已出现,《礼记·中庸》即称“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管子·小问》也曾引述古语“非其所欲,勿施于人,仁也”。正因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一定的可行性历史基础,儒家将仁爱精神从理论层面进行一次次凝练以寻求仁道时,才将其纳入理论化的“仁恕”概念中,为仁付诸实践提供了具体、可行的路径、方法与工夫。正如钱穆所言:“仁之为道,非咄嗟可冀。只一恕字当下便可完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骤看若消极,但当下便是,推此心而仁道在其中。”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从人的本性是善的这一人性假设出发,要求用自己仁善之心去推度别人的心,从善心出发去处理人与人的情感关系和物质利益关系。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认为,孔子的这个朴素的通俗道德原理最好、最真实,也最明显、最有说服力,他吸取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强调对己加以合理的自我节制,对人以爱,并试图把这种道德推广到家庭、集团、社会、民族和国家中去。

  孔子之后,后世儒家一直试图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提升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道德金律,围绕孔子“忠恕观”展开的讨论不绝史册。比如,二程提出了自己的忠恕观“恕者人道”,朱熹在解释“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时提出了“推己之谓恕”的命题,陈淳更指出推己心以及于人的忠恕观,提出“凡己之所欲者,须要施于人方可”。这些传统儒家的认识均是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着“推己及人”的特征,之所以后世人们多将这句颇具消极态度的话奉为道德金律,并不是因为以消极方式表述的道德金律更为合理可靠,而是因为它隐含着对于他者的宽容和尊重,同时也包含对“欲”之主体的肯定,从而保留了共识的双方,为普遍原则提供了载体,这能为每一个时代提供宝贵的价值共识。

编辑:董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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