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玲:从“亲亲相隐”到“窃负而逃”——基于“生活儒学”新阐释
来源:《当代儒学》作者:徐玲 2025-02-27 17:55
一、“生活儒学”指约
众所周知,当代著名学者黄玉顺建构出一套“生活儒学”体系,以此开展儒学现代化阐释的新的可能。然而“生活儒学”的“生活”到底指什么?其实黄玉顺所言的“生活”,不是日常所谓眼可见,鼻可闻,油盐酱醋茶的生活,而是一种不可见,不可名的,不是东西的“生活”。它不是物,不是一个东西,它不是存在者,而是存在本身。黄玉顺所言的“生活”,其实是无有物我之分,主客之别,无形上存在者,亦无形下存在者的存在本身,此可以借助老子所言的“无”来表示。老子言:“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道德经·第四十章》)黄玉顺说:“‘生活’即存在,存在即‘生活’。”“生活”作为存在本身,“生活”即是存在。黄玉顺说:“生活儒学之所谓生活,并不是此在的生活,亦即不是任何存在者的生活。这是我尤其要强调的生活儒学的一个基本观念:作为大本大源的生活本身,先行于此在,先行于人,先行于任何存在者。没有生活,就没有任何存在者。”“生活儒学”的“生活”,不是任何此在的,任何存在者的生活,而是先于任何存在者,作为存在本身的生活。
而作为存在的“生活”给出了一切存在者,这里的一切存在者,包括形而上存在者与形而下存在者。正如黄玉顺所论述的“生活”作为存在本身,先于一切存在者, 给出一切存在者,是一切的本源。一切形而下存在者,乃至形而上存在者者皆归源于“生活”,而“生活”给出万有一切。这是生活儒学的三级架构,黄玉顺曾以图表示:“生活感悟→形而上者→形而下者”,“生活本源→形而上学→形而下学”,此即生活儒学“观念的生成”与“观念的奠基”。意思是“存在即生活,生活即存在;生活之外,别无存在;一切存在者皆由存在给出,即皆由生活生成,亦即一切皆源于生活、而归于生活。”而按黄玉顺的意思“生活”又显现为生活感悟,即“生活情感”与“生活领悟”,两者其实是同一观念层级的事情,而“生活情感”说到底就是爱的情感,即本源性的仁爱情感。
如此“生活儒学”的“生活”,在儒家的话语体系中,可以表示为仁爱。黄玉顺言:“在儒家思想中,仁爱乃是存在、“生活”的显现,这是先行于所有一切存在者。”仁爱即是存在,仁爱即是“生活”,先行于一切存在者,一切存在者皆有仁爱给出,乃至作为主体的人亦由仁爱生成。黄玉顺又言:“在原典儒学的观念中,爱即存在,存在即爱;爱即‘生活’,‘生活’即爱。”所谓“爱所以在”,爱即是存在,爱即是“生活”,但这个爱不是差等之爱,而是“一体之仁”,于是我们可以说仁爱的本源情感给出一切存在者,给出物与我,给出观念、制度与礼法。而黄玉顺所言的“本源之情”,不是七情六欲的自然情感,也不是存在者世界的道德情感,而是作为存在的显现,是情感与情实未分的状态。黄玉顺说:“‘情’就兼有两层基本含义: 情感(人情) ;情实(事情)。”他认为情感指人之情,即喜怒哀惧爱恶欲的情感。情实,指事之情,实情与情实。情感(人情)与情实(事情)还有一种未分的本然状态,也就是“本源之情”。此“本源之情”先行与任何主体,先行于一切道德情感,是一切存在者的源泉,而主体以及道德情感恰在“本源之情”中生成。而在儒家哲学中,仁爱乃其根本,作为本源的仁爱,给出了人的主体性,乃至一切形下的礼法、制度、观念等,都由仁爱生成。如此作为存在本身的仁爱,可以为形下一切礼法观念奠基。以上是“生活儒学”的一些简要观念。
总而言之“生活儒学”作为儒家现代化诠释的方式之一,假如从“生活儒学”出发,似乎可以开启一些儒学问题的现代阐释的一种新可能,甚至为当前学界的一些争论提供新的视角,比如前几年学界关于“父子相隐”与“窃负而逃”的一段公案。
二、“直”也非隐——子为父隐与证父攘羊
学界关于“父子相隐”,“窃负而逃”所引起的伦理争鸣,其实在孔、孟那里本是不成问题的问题,而于近十多年似乎成一段公案。《论语·子路》篇关于“其父攘羊”问题,到底应该是“其子证之”还是“子为父隐”,这似乎是关涉情义与礼法冲突的问题。也就是到底是情义高于礼法,还是礼法重于情义,如此似乎形成情与法的冲突问题。但事实果真如此?孔子所说的到底是什么意思?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其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黄玉顺以为叶公与孔子所言“其父攘羊”之意,不在于是其子证之,还是其子隐之,而在于“直”,叶公与孔子其实是在对“直”的问题进行探讨。叶公以为“其父攘羊,其子证之”,是其所谓“直”。而孔子以为“父子相隐”,“直在其中”。“直在其中”非是谓“此是直也”,如刘宗周所谓“无直名,有直理也”。孔子自然知晓叶公“直”之含义,但是孔子所言的“直”,不是叶公所言的“直”,其“直”具有更加本源的意义。“直在其中”其实所说的即在“父子相隐”之中,是更加本源的本真情感的显现,此“直”乃本源情感显现的含义。黄玉顺说:“所谓‘直’,就是当下的本真而直接的情感反应。而所谓‘其中’乃是说:在‘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行为现象的背后,是‘直’的情感显现。”“直”的背后其实是一种情感显现,是当下本真情感的直接反应。郭齐勇也认为“孔子之直则是一种情感之直”,“直”是一种“情感之直”。而更早之前,冯友兰也从情感的角度来论述“直”,冯友兰说:“直者由中之谓,称心之谓。其父援人之羊,在常情其子决不愿其事之外扬,是为人情。如我中心之情而出之,即直也。今乃至证明其父之人羊,是其人非沽名买直,即无情不仁,故不得为真直也。”“直”是“由中”的含义,即“中心之情”直然而出,“父子相隐”其实是此“中心之情”的自然所发。由此观之,“父子相隐”与“直”其实属于截然不同的观念层级,“父子相隐”就形下礼法言,“直”就存在本身的真情实感而言,二者讨论的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
而刘宗周于《论语学案》也解释道:“直之理无定形,其发于本心,而无违忤者是……曰直在其中者,无直名有直理也,故曰从井非仁也,证父非直也,要于理之常而已。”如刘宗周所言“直在其中”,不是说这就是“直”,而是说直之理在其中。刘宗周以“直之理”解释,而黄玉顺以“直之本源情感”解释,可以说有相通之处。此理无定,发于本心而不悖,此情亦若天理之流行,直然而已。他们皆将孔子所言的“直”归到本源存在层次,无论是“理”还是“本源情感”,皆不同于“父子相隐”这个形下礼法层次。所以如果若将“直”与“父子相隐”归结到同一观念层次,纠缠于“亲情”是否应该高于“礼法”,其实是不符合孔子讨论的本意。
而“父子相隐”“直在其中”,其实应当回到存在本身而言,在本源情感境地中,假使我父攘羊,有司来告,我必无所思虑,直然对曰“攘羊者非吾父”。此本真情感的直接显现,如乍见孺子将入井,必有怵惕恻隐之心。但倘若父不慈,子不孝,确实难保其能“父子相隐”,然就本源情感来说,大概多数是如此的。而儒家本源之情乃仁爱之情,仁爱之情给出了父之为父,子之为子,倘若无此,尚不能以父子论之,何谈父子相隐。故孔子所言“父子相隐”“直在其中”,孔子意旨不在“隐不隐”的礼法问题,而在“直”的本源情感直接显现问题,此本源情感在儒家那里则为仁爱。故孔子与叶公此处探讨的重点在于“直”,且孔子所谓的“直在其中”,其实指仁爱情感的本源显现。此就存在本身而言,不是就礼法层面而言。恰如蒙培元所认为的,孔子此处关心的是“人的存在问题,而不是社会制度问题。”
关于“直”,孙应鳌于《四书近语》中言:“揆诸天理而顺,即诸人心而安,无矫逆委曲之私,谓之直。”“直”即顺诸天理,安诸人心,无私曲,无矫逆,是天理之流行,仁心之自发,也就是黄玉顺所谓“一体之仁”的情感显现。聶豹于《困辩錄》曰:“人之生也直,直,本性也。”聶豹以“直”为人之本性所有,天性之常理。如郭齐勇说:“‘直’是至情,是天性之常,是内在人心,是人性本有。”而此天理之常,本性所有,究其根本是什么?恰如黄玉顺所说:“所谓‘直’,其究极就是仁爱。”“‘直’就是‘仁’,即爱;或者说是渊源于仁、渊源于爱。”“直”其实就是生而有之的本真情感,即是仁爱本源情感的显现。本源之情给出形下的行为、观念,乃至礼法制度。在此情境中,表现为“父子相隐”。“父子相隐”的背后,是“直”的本真情感显现。所以杨时曰:“父子相隐,人之情也。若其情,则直在其中矣。”又曰:“行其真情,乃所谓直,反情以为直,则失其所以直矣。”其所言“直”者,乃是就直然的真情而言,而并非说“父子相隐”即是“直”。故孙应鳌曰:“夫子谓直在其中者,最有味,不是就以隐为直也。”不是说礼法层次的“父子相隐”,即本真情感层次的“直”,而是“言有直,以成其隐也”,正是源自本真情感的“直”,才成就“父子相隐”的行为,乃至形下礼法制度的制作。所以董仲舒《春秋决狱》曰:“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汉书·宣帝本纪》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以及《汉书》中关于“父子相隐”以及“亲亲相隐”而不予以刑罚的礼法制度,正是由于本真的仁爱情感而作,也就是说形下的礼法制度,其实也需本源于仁爱的本真情感。
从中可以看出儒家礼法观念中的一个问题即“礼出乎情”,如荀子所谓“称情而立文”。但此情非私情,非感性情绪,而是本源的仁爱之情。一切形下礼法观念制度皆源自于仁爱的本源情感,此仁爱非爱有差等的爱,而是万物一体的“一体之仁”。此种仁爱的本真情感给出一切形下礼法、刑政、制度,而一切现存的礼法、刑政、制度的合理性,正当性,则需依据仁爱的本真情感而定量。
当然孔子此处对“父子相隐”的讨论,并未涉及些许关于情是否高于礼法的论断,更没有徇情枉法的态度,孔子亦绝非视刑法如寇仇。孔子虽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然观史可知舜亦流四凶,孔子亦诛少正卯。如《孔子家语》孔子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所以孔子本身其实并不反对刑法。
当然儒家虽然以为礼本于真情,法不违人伦,如此礼法方可流行于世而不相害,否则“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道德经·第五十七章》)。但并不等于儒家即以为人情重于礼法,乃至徇人情而枉法令。《诗》云:“人而无礼,胡不遄死?”荀子曰:“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荀子·修身》)儒家其实是赞同礼法、刑政的必要性,但儒家更加审思礼法、刑政的正当性,亦即是在经验世界中一切礼法、观念、行为及其制度的本源依据何在?现实社会中的礼法、刑政、制度是否具有现存的合理性,正当性,这需要回归到存在本身,也就是仁爱的本源情感角度来思考。所以“其父攘羊”,是应该“子证”还是“子隐”,这一形下礼法制度的正当性,应该回归到仁爱的情感本源去思索。形下礼法制度当是本源情感也就是仁爱情感的一体流行,然后方能于仁心仁性毫无阻碍。如果有所阻碍,礼之非礼,法之非法,礼法失去其正当性。所以仁之与礼,二者似二而一,一体之仁的流行发用即是礼,至善之礼的存在根源便是仁。以黄玉顺“生活儒学”的观念言之,二者统一于“生活”,一切皆“生活”而已。所以形而下礼法、观念、行为、制度都应当是一体之仁的本源情感的流行,即当下“生活”的本真显现。
三、窃负而逃——所乐者何?
关于“窃负而逃”问题,近来学界一些学者竟加上“典型的腐败”,以权谋私的帽子,不禁感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而孟子所说的真意到底是什么?其实可以从《孟子·尽心章》得到答案。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孟子的这段话,翻译过来即孟子的弟子桃应问孟子:“舜贵为天子,皋陶身为执法之士,假使舜的父亲瞽叟杀人,皋陶该怎么办?”孟子说:“皋陶执瞽叟以就法而已。”桃应问:“难道身为天子的舜,不会阻止吗?”孟子说:“舜怎会阻止,舜受命于天,代天理民,怎会因为杀人者乃其父,就坏了天下公义。”桃应问:“可瞽叟是舜的父亲啊,舜该怎么办?”孟子说:“舜会弃天下,窃负而逃,逃至蛮荒海滨,礼法之外,终身欣然,颐养老父,乐在其中,不知有天下。”
其实瞽瞍杀人,舜“窃负而逃”,本是孟子与弟子构设的问答,不是真有其事。《集疏》曰:“桃应之问,孟子之答,皆非以为真有是事也,盖特极论圣贤之心。”而圣贤之心若何?朱子曰:“为士者,但知有法,而不知天子父之为尊。为子者,但知有父,而不知天下之为大。盖其所以为心者,莫非天理之极,人伦之至。”此心,即天理之极,人伦之至,实仁爱之一体流行。身为执法之士,皋陶之仁,唯知有法,而不论犯法者是何人,必然执之以就法。身为天子,舜之仁,不伤天下之公义,人伦之常道,所以不会禁止皋陶执父就法。但身为人子,舜之仁,虽“父顽,母嚣”(《史记·五帝本纪》),几欲杀己,舜实不忍执父就刑,所以未曾思量半点个人生死荣辱,遂弃天子之位,窃负而逃。舜者,纯孝之人,“窃负而逃”实亦直情所发,乃当下本真情感直然所发的直接行为。如吕柟言:“瞽瞍杀人,舜则窃负而逃……亦谓之直也。”其父不幸杀人,有司来执,作为人子,直然之情即是匿父乃至携父而逃,此真情之本然,是人本真情感的直接显现。倘若不可逃,作为人子,宁以身替罪,亦不愿执父就刑(父子相恨者另论),此天理之自然,人伦之常情。以“生活儒学”观之,此实仁爱之情的自然流行。舜摒弃天子之位而言,亦不过芸芸人子,亦不过万千个情感的存在者之一,此仁爱的情感,必使其子不忍父母就刑蒙难而携父而逃。故倘若舜父不幸杀人,至孝若舜,当为之奈何?其必不以天子之权而赦父无罪,亦不忍有司执父以就刑。然处天子之位当尽天子之责,所谓在其位,谋其政,所以必不能伤天下之公义以伸私恩。所以唯有弃天子之尊位,而携父自流放于礼法之外,不毛之地,以谢死者之罪,以尽人子之情。所以舜不禁皋陶之执,弃天子之位,窃负而逃,正是正天下公义,尽孝子之心的双全之法。此仁爱之情之所发,焉有以权谋私之说,舜果真以权谋私,刑法又焉能触及天子之父?故杨时曰:
“父子者一人之私恩,法者天下之公义,二者相为轻重,不可偏举也。故恩胜义,则诎法以伸恩。义胜恩,则掩恩以从法。恩义轻重不足以相胜,则两尽其道而已。舜为天子,瞽瞍杀人,皋陶执之而不释,为舜者,岂不能赦其父哉。盖杀人而释之,则废法。诛其父,则伤恩。其意若曰天下不可一日而无法,人子亦不可一日而亡其父,民则不患乎无君也。故宁与其执之,以正天下之公义,窃负而逃,以伸已之私恩,此舜所以两全其道也。”(《龟山集》)
身为天子,舜必不以私恩害公义,凡有杀人犯法者,有司必执之,虽为其父,舜必不禁。身为人子,“哀哀父母,生我劬劳”“欲报之德,昊天罔极”(《诗经·蓼莪》),父虽不慈,而爱父之情不减,纯孝若舜,又安能忍父就刑。所以唯有弃天子之位,“窃负而逃”,以全孝子之情。此皆本源的仁爱之情自然所发,亦正是舜由仁心仁性的直然所现,仁爱之情的自然流行,所以能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其实舜在此生活情景之中有双重身份,当他为天子时,必以天下公义为先,以社会正义为重,必不容杀人者越法,故不禁皋陶执父。当他为人子时,必以父亲为重,不忍老父就刑,所以弃天下“窃负而逃”。有些学者可能认为舜“窃负而逃”,妨碍公义,扰乱司法,携杀人犯法者逃跑,属于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但是孟子在此说的其实不是礼法问题,他说的是人之为人的更本源的问题,也就是本源之情的问题。在本源层次上,为人子者焉忍心执父就刑?大义灭亲,其实就经验世界而言,也属于极端情况不得已而为之。但在本源境地中,孩提之童莫不爱其亲。在本源境地中,人作为仁爱情感给出的存在者,仁爱给出了人之为人。人首先是作为一个情感的存在者,所以当瞽瞍杀人这一生活情境发生时,作为处此情境中的舜,爱亲的直然之情生发,给出的即是个爱父的人子而已。我们大可设想自己处于此情境之中,杀人者是自己的父亲,而自己又极爱自己的父亲,那么将作何抉择?大概亦是非匿即逃。此人本真之情的直然反应而已,倘若天下之子皆执犯法之父以就刑,甚至公然押解送官,恐怕人已经不是人的本真存在。所以关于“窃负而逃”的讨论,应当观其大者,即于此生活情境之中,观圣贤之心,然后可以发现,圣贤之心不过仁爱之情而已。故孟子此处与弟子探讨的根本意旨,非在礼法问题,而是舜之为舜,人之为人的根本问题。此根本问题即是孟子所言: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孟子·告子上》)
故人之为人之根本即在此“仁”,无此,不足以为人。仁爱给出了人,给出了存在者,给出了形下的礼法观念。假如不是仁爱之情的自然流行,舜必不得终身欣然,乐在其中。舜之乐,乃本真情感的自然显现,仁心仁情的自然所发。恰若孟子言:“父母俱在,兄弟无故,一乐也;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者不与存焉。”(《孟子·告子下》)父母具存,不愧不怍,虽以天子之贵亦不愿易此乐哉。舜之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正因为其不禁皋陶之执,摈天子之位,不愧于天。自流放于蛮荒之地,以谢亡者之罪,不怍于人。窃负而逃,存父之身以尽人子之道。舜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此乐非是舜弃天下尊位而存父身的自得之乐,而是舜能够颐养父之天年,父亲安然,而乐在其中,不知有天下。此乃仁爱之情通达于心,仁心仁性通达天地,方有此乐。若因为舜弃天下而妄议其乃擅离职守,实不知圣贤之心。天下本天下人之天下,非舜之天下。所以孟子言:“夫有所受之也”(《孟子·尽心上》),赵歧注曰:“夫天下乃受之于尧,当为天理民。”然而观万章所问:“尧以天下予舜,有诸?”,孟子答“否”,曰“天予之”“天受之”(《孟子·万章上》)。当知舜实受命于天,代天而理民,而天下非己之所有,民虽不可一日无君,然君者非必为舜。天下不可一日无法,人子不可一日无父,但是民不患无君。倘若舜父不幸杀人,舜“窃负而逃”,“天”亦必另立天子。天子之位乃天下重器,然与孝养父母而言,亦不足为贵。后世之人,莫不视权利地位乃囊中私物,皇位面前,乃至父子相杀,手足相残,其实是违悖人的本真之情。孟子曰:“孩提之童,莫不知爱其亲”(《孟子·尽心上》),爱亲、孝亲乃人情之自然而然。所以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窃负而逃”,直也,本真之情的直然显发,本源仁爱之情的直接显现,岂是擅离职守?舜既弃天子之权势,又焉有以权谋私之说,所以李觏言:“彼天子父,犹不可曲法,而况官之子孙,乃用荫乎?”后世官吏以权荫蔽子孙,腐败滋生,又焉能追究于舜?果真若舜,礼法自然清明,父子必不相残。
所以孟子所论的瞽瞍杀人,舜“窃负而逃”,其实所关涉的中心不是礼法问题,而是人之为人,更本源的问题,也就是本真的仁爱情感问题对主体行为的给出问题。舜“窃负而逃”,其实是仁爱的本真情感的直然而发。作为仁爱的本真情感给出了存在者,给出主体当下的行为,实现了人之为人的本真存在,亦为形下礼法制度的构建提供更加本源的依据。
结语
总而言之,通过“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可以知道孔、孟本来的意旨,其实不在礼法问题,不是在于情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情的问题。而意在更本源的问题,即人之为人的根本,此根本即仁爱的本源之情。孔子言“父子相隐”,实重在“直”,孟子言“窃负而逃”,落脚在“乐”。“父子相隐”,直然之情。“窃负而逃”,本于仁爱。而无论是“相隐”或是“窃逃”,此皆在“其父攘羊”“瞽叟杀人”的生活情境中,本源的仁爱之情的自然先发。倘若脱离此生活情境,则难以领会其本源之情。而孔、孟二圣,所重视的其实在于人之为人的根本问题,也就是本真的仁爱情感。此仁爱之情,给出了人之为人的本真状态,倘若天下果真人人父子相告,或父子相刑,则恐怕是一个错乱而失真的时代,人丧失了人之为人的本真。从“生活儒学”的视角而言,仁爱给出了人,给出了一切形下存在者,无此仁爱之情,人之为人则丧失其本真状态,而落入“非人”的境地。所以“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其实背后直指仁爱本源,所揭示的其实是人之为人的本源存在即情感问题,而非礼法问题,而其所指示出的仁爱之情,正是儒家一以贯之之道。
编辑:董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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