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智:《吕氏乡约》的智慧及其当代价值
来源:中国孔子网作者: 2024-11-05 16:20
编者按:
岁在甲辰,时维秋序。今年是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诞辰2575年。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其深邃的思想与高尚的人格,不仅塑造了中华民族的精神风貌,也对世界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孔子网特别策划“孔子的智慧”文化专栏,推出一批高质量的普及性文章,为广大读者深入解读孔子及儒家文化的精髓与当代价值。
众所周知,《吕氏乡约》是由张载弟子吕大钧及吕氏兄弟相互切磋,于北宋熙宁九年(1076)在陕西蓝田制定的。吕氏兄弟基于乡村安定、乡邻和睦、弘扬儒家道德等方面的考虑,制定了一个近于乡村自治组织的《吕氏乡约》,其目标在于在乡村形成去恶扬善、彰显正义、淳化风俗、培养道德的良好风气,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乡约。该乡约当时在蓝田及关中一些地区实行后,不仅使“关中风俗为之一变”,且影响及于大江南北。南宋朱熹非常关注它,曾对其进行过增损,史称《增损蓝田吕氏乡约》,并在南方一些地方推行。《吕氏乡约》于明清之时传至日本、韩国、越南等地,形成了数百种各具特色的乡约文本。
由于乡约一般都是由乡贤和儒士主导制订和推行的,故其内容往往与儒家的核心价值相合。《乡约》所以由关学学者开其先,也说明它是张载以来关学重礼的传统和笃实践履的实践性品格的具体体现。所以,《吕氏乡约》的制订和实施,可视为儒家思想在乡村的重要实践和表现形式。它一经在乡村实行,就显示出其道德教化、社会治理和维系社会稳定方面的功能智慧和文化价值。
一、《吕氏乡约》的主旨体现了儒家的核心价值
《吕氏乡约》的主旨内容和纲要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卹”这十六个字。另外还有关于这四句纲要的解释性细目。从其内容看,乡约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具体体现和阐发了儒家以德性伦理、正义原则、礼教秩序、和睦乡邻、内省修养为核心的价值观。具体表现在:
首先,《乡约》贯彻了儒家道德理性的精神,把培养乡民的道德意识放在首位。《乡约》首先提出村民之间应该“德业相劝”,这是传统儒家德性伦理的集中体现。何谓“德”?《乡约》说:“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能为众集事,能解鬬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凡随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以为善行。”主张村民首先要做到“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认为德的核心是向善、求善,要求每个人都要充分扩充天赋于己的善的本性,做一个好人,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人,强调发现非善的行为就一定要改正。这显然是把孔孟的仁爱观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加以贯彻的具体体现。
同时,《乡约》提出,有德者的行为体现在多个方面,如能“治身”“治家”,能“事父兄”“教子弟”“御僮仆”“事长上”;能“睦亲故”“择交游”;能“守廉介”“广施惠”“救患难”“为人谋”。可见,《吕氏乡约》通过“德业相劝”以及相关约定条文,凸显了儒家道德在乡约中的主导性。
其次,“过失相规”具体地讲到村民不仅要能约束自己的行为,以至于少犯错误,还要履行帮助他人改正错误的道德义务。《乡约》具体地列举了村民可能会犯的错误,这些错误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犯义之过”,即违犯道义的错误:如酗博斗讼,言不忠信,造言诬毁,营私太甚等。二是“犯约之过”,即违犯规约的错误,就是指违背上面提到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项规约及具体细目的错误。三是“不修之过”,即属于个人修养方面的过失,如“交非其人”“游戏怠惰”“动作无义”等,涉及交友原则、生活态度、行为仪范、临事态度、用度之节等。这里规定了履约者应该承担的道德义务。
再次,《乡约》贯穿了关学重儒家礼教的传统,主张“以礼化俗”,把乡村的秩序建构放在重要的地位。《宋史》称张载之学“尊礼贵德,乐天安命”,黄宗羲称“横渠之教,以礼为先”,说明重礼教是关学的一个重要特点。作为张载高弟,吕氏兄弟在《乡约》中尽力把礼贯穿到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婚嫁、丧葬、交往、接济等,指出:“凡行婚姻丧葬祭祀之礼,《礼经》具载,亦当讲求。如未能劇行,且从家传旧仪。”在吕大钧看来,乡村中婚姻丧葬祭祀等事,皆应遵循《礼》的规定,使礼成为乡民日常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他们希望通过礼的实行,对村民发生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影响,使儒家的价值观念、礼仪制度逐渐为乡民所接受和认同,最终收到移风易俗之效。黄宗羲在《宋元学案》中对此高度称赞:“(吕大钧)先生条为乡约,关中风俗为之一变。”
最后,“患难相恤”,贯彻了儒家特别是关学惠民、济贫、相互帮助以及“民胞物与”、村民一家的精神。《乡约》针对乡村经常或可能发生的“患难之事”,分别提出相应的规约举措。如若有村民遇到盗贼,大家应该“同力捕之”,如果力不能捕,可“白于官司,尽力防捕之”;如有村民有了重大的疾病,须“亲为愽访医药”,若其贫困而无钱医治,则大家可以“助其养疾之费”,在经济上予以资助;对于孤弱无依无靠而“不能自存”的孩子,则“协力济之,无令失所”;对于一直安贫守分但却生活遇到极大困难的民众,他强调“众以财济之”,或“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凡有患难的人,即使不是同约之人,只要知道了,“亦当救恤”。这些规约,带有鲜明的乡村自助自救的性质。吕大忠在《乡约》中特别指出,每一村民与乡党之间,其关系犹如“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故“不可一日而无之”,这充分体现了儒家有难同当、有福同享、村民一家的仁爱精神。吕氏通过《乡约》将乡民互帮互助精神以制度化的形式常态化,使村民互助共济有章法可循。
二、《吕氏乡约》的当代意义
《吕氏乡约》虽然历时千年,中国农村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只要传统村落在形式上存在,其依然有可资借鉴的文化价值。这种价值根源于《乡约》有其超越性的文化意义。其文化意义在于:第一,它具有价值导向的意义。《乡约》条文凸显的文化精神是道德为本、正义至上,以启迪村民的道德自觉和自律,从而引导乡村文化主体德性的提高。当道德自律精神一旦深入人心,成为乡民的自觉意识,就能收到“诚于中,形于外”之效,从而引导和教化民众向善为善,互助友爱,遵纪守法,从而去恶扬善,以彰显社会正义和良好道德。同时,以道德性原则去处理邻里之间的关系,就会促成良好的乡风民俗的形成,从而在根本上达到劝善惩恶、感化乡里的目的。第二,它具有教化的意义。古人对教化的作用有充分的肯定,认为它具有道德指引和“防邪”之堤的双重意义。《吕氏乡约》所说的“德业相劝”的“业”,包括“教子弟”,“教后生”、“读书”、“好礼乐射御书数”,这些有关教育的内容自不必说,其所有的规约条款都有明确的价值指向,即哪些行为是“可为”的,而哪些是“无益”而不可为的;哪些是正当的、正义的事,哪些则是“犯约”和“过失”之举等等,这在一定的意义上都具有社会教化、敦本善俗的意义。如有学者认为,“乡约的道德性,正和《周礼》的教化主义治民政策是一脉相承的”。[ 李鸿林:《孔庙从祀与乡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247页。]第三,它具有乡村自治的意义。这种乡约由于是通过大家自愿、自发的相互协议规定下来的规约,它的实现又是通过传统礼教对乡党邻里进行必要的道德约束,并通过社会舆论、自我约束、邻里之间的相互监督、必要的奖惩等来加以落实,从而达到易风易俗和实现乡村治理之效。正如梁漱溟所说:乡约可认定为一个“地方治体”,它“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地方自治组织”。[ 梁漱溟:《新社会组织构造之建立 ——乡村组织》,载《乡村建设理论》,乡村书店,1937年版,第187-214页。]可以说,乡约是在中国古代农业文化背景下乡村实行的一种介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规约。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它可以填补法律与乡村习俗之间管理的真空,成为法律的必要补充。
三、《吕氏乡约》的现代转换
今天的时代与早年《吕氏乡约》推行的时代已经很不相同,特别是近年来城镇化步伐加快,在许多地方,其原始村落形式已逐渐在解体或弱化,那种通过伦理关系、家族权威、家族祭祀等维系家族和睦、邻里和谐的情况在今天已逐渐失去根基;家庭的小型化、微型化,熟人社会为主导向陌生人社会为主导的转化,这些都使乡约在今天的实行遇到极大的挑战。但是,《吕氏乡约》具有的超越性文化意义,决定了它在今天的农村新文化建设中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如果仔细分析,也不难发现《吕氏乡约》中有诸多与我们今天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合之处。这些相吻合之处,通过一定的转化,可以成为今天乡村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文化资源。
目前,在一些地方的乡村新文化建设中,已经有行之多年且有显明效果的新乡约或村规民约出现。从这些新乡约、村规民约的内容和实行过程来看,可以看到儒学通过这种形式融入乡村的可能途径。
笔者及研究团队曾对河南登封市大冶镇周山村、山东省泗水县一些村庄、陕西省山阳县、陕西省蓝田县一些村庄以及《吕氏乡约》诞生地等村落进行了专题考察,切实地感受到通过乡约的当代实践,或能找到当今儒学融入乡村的可能性路径,并以此为切入点探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治理的可能性。
河南登封周山村地处洛阳地区嵩山山脉腹地,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山村。该村为实行村民依法自治,推进新农村建设,经过民主协商,于2009年、2012年、2015年三次制订和修订,形成了目前行之有效的《周山村村规民约》范本。该乡约与传统的乡约相较,有了更强烈的时代气息和更为复杂的社会生活要素。除了突出传统乡约重视道德性和修身原则之外,更多的是突出了村民的权利意识和应有的环保意识。通过这些乡规民约,使儒家最核心的仁爱观念、正义原则、秩序理念等落到了实处。该村自有了这一乡规民约,并通过表彰奖励尊老孝行、义举善行、互敬互爱的人和事等制度化、常态化的活动,使民风质朴,村风改观,人际关系融洽,形成了一个极为和谐的文明山村,多次被评为省市、国家级的文明村。
蓝田县白鹿原小寨镇董岭村所制订的村规民约相对简单一些,但也有不同于周山村的特点。董岭突出了经济发展、社会治安和环境保护,其条文更像为大家订立的法规守则之类。其民约主要有“社会治安”、“消防安全”、“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五个部分。
总之,《吕氏乡约》是在理学背景下产生的影响中国乃至东亚乡村道德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文献,其历史价值不可低估;《乡约》在今天亦不失为把儒家文化融入现代乡村治理实践的一个可资借鉴的文化资源。研究《吕氏乡约》,是我们今天探讨“两个结合”,对其进行现代转换的一个重要课题。
(作者为陕西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宫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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