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筮观
儒家对卜筮所持的态度和看法。是儒家宗教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卜筮源于远古的巫术文化,卜指龟卜,筮指蓍筮,是古人用以窥探神意、预测吉凶的巫术行为。殷人盛行龟卜,周人龟卜与蓍筮并用。《周礼·春官宗伯》:“太卜掌三兆之法,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其经兆之体皆百有二十,其颂皆千有二百。掌三易之法,一曰《连山》,二曰《归藏》,三曰《周易》。其经卦皆八,其别皆六十有四。”“凡国之大事,先筮而后卜。”可以看出,当时人们视卜筮为神圣,国家大事必须通过卜筮来决策,并且设立专门的官职掌管卜筮之法。龟卜到了周人手里已经整理出了一套包括三种一百二十个“经兆之体”的符号。蓍筮则整理出了三部易学著作,除了《周易》之外,还有《连山》和《归藏》,它们的符号都是八个经卦和六十四个别卦。后来龟卜逐渐衰亡,《连山》和《归藏》也已失传,剩下来的只有《周易》。儒家奉《周易》为经典,逐渐尊之为群经之首,所以儒家的卜筮观主要是指对《周易》中的蓍筮的态度和看法。
先秦儒家的卜筮观 春秋时期,随着人们思维水平的提高和理性的觉醒,人们对卜筮这种宗教巫术有了一种较为清醒的理性的看法,不像过去那样极端迷信了。比如《左传·昭公十二年》记载,鲁国的南蒯打算叛变,占得《坤卦》六五爻辞,“黄裳元吉”,以为大吉大利。但是子服惠伯却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解释,认为“《易》不可以占险”,只有具备善良品德的人用来占问忠信之事才会有灵验,否则,即令筮得吉兆,也一定会失败。虽然当时人们仍用卜筮来解决重大疑问,但并不盲目信赖《易》占的筮兆,而着重于以清醒的理性来探索行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态度上的改变推动巫术文化向着人文文化逐渐转化。
孔子自称“述而不作”,实际上,他是直接继承了春秋时期酝酿形成的人文理性的思潮,利用整理和解释传统文化典籍的形式来发挥他的思想。传说孔子读《易》,“韦编三绝”,花了很大的功力。他学《易》的目的,是为了不犯大的错误。这表明孔子对《周易》这部卜筮之书十分尊重。孔子并不否定鬼神,而只是敬鬼神而远之,着重于人事的努力。同样,他也不否定卜筮,而只是着重于对卜筮做出人文理性的解释。《论语·子路》:“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无恒,不可以作巫医。善夫!不恒其德,或承之羞。子曰:不占而已矣。”“不恒其德,或承之羞”,是《恒卦》九三爻辞,孔子引用这条爻辞从义理上引伸发挥,认为无恒之人,连巫医都做不了。又接着进一步指出,《易》所以占吉凶,无恒之人,《易》所不占(取郑玄解)。这是把人事的道德原则置于卜筮之上,与“《易》不可以占险”所表述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荀子也说:“善为《易》者不占。”(《荀子·大略》)所谓“不占”,并不是否定卜筮,而是强调学习《周易》应该着重领会其中的义理,不必用于卜筮。荀子认为:“日月食而救之,天旱而雩,卜筮然后决大事,非以为得求也,以文之也。故君子以为文,而百姓以为神。以为文则吉,以为神则凶也。”(《天论》)此即一方面站在人文理性的立场对传统的宗教巫术持怀疑态度,另一方面又借助传统的宗教巫术来推行教化,文饰政事,力图促使巫术文化向人文文化转化,这是儒家所一贯主张的神道设教的思想,也是儒家的卜筮观的本质所在。
通过儒家学者的努力,到了战国末年,形成了《易传》。《易传》对《易经》中的卦爻、筮辞和筮法做出了人文理性的解释,于是《周易》这部卜筮之书就转化成一部发挥儒家义理的哲学书了。虽然如此,《易传》也没有否定卜筮。《系辞》曾说:“以卜筮者尚其占。”“是故君子居则观其象而玩其辞,动则观其变而玩其占,是以自天祐之,吉无不利。”儒家的这种卜筮观带有极大的含混性,虽然他们主张取其中道,但在后来的发展中,由于受历史条件和时代思潮的影响,有的侧重于宗教巫术,有的侧重于人文理性,表现了两种不同的倾向。
汉唐儒家的卜筮观 汉代以董仲舒为代表的今文经学,是儒家经义与阴阳术数相结合的产物。这种阴阳术数认为天与人相互感应,天象体现神意,人们可以根据天象窥探神意,占验人事的吉凶祸福,预言政治的成败得失。汉儒多以占验阴阳灾异向君主谏诤,批评朝政,由此而形成为一股时代思潮。因而汉儒普遍崇信卜筮,其卜筮观侧重于宗教巫术。《后汉书·方术列传》说:“占也者,先王所以定祸福,决嫌疑,幽赞于神明,遂知来物者也。”这段话表述了汉儒的共识。易学受此时代思潮的影响,自孟喜、京房以至易纬,发展为一套以卦气说为主流的象数之学。这种卦气说用《周易》的卦爻结构和四时、八方、十二月、二十四节、七十二候、三百六十日一一相配,按日以候气,分卦以征事,实质上是一种占验阴阳灾异的宗教巫术。
桓谭、王充、张衡、王符、仲长统等人站在人文理性的立场对今文经学的这种卜筮观进行了批判。东汉末年,郑玄、荀爽等人的易学虽然也讲卦气,但主要是比附天象的变化,不再用来占验阴阳灾异了。
魏晋时期,王弼的易学扫落象数,说以老庄,把《周易》作为一部发挥玄学义理的重要经典。王弼的易学与汉易的区别,主要在于汉易多参天象,王弼则全释人事。王弼不讲天人感应、阴阳灾异,也不去比附天象,而着重于以人事中的必然之理来解《易》,这就完全剔除了《周易》中的宗教巫术的成分,使之变成一部纯粹的哲学书了。自魏晋以至于唐,王弼的易学一直居于主流地位。孔颖达作《周易正义》,即以王弼的《周易注》为据。
宋明理学的卜筮观 由于儒家所崇奉的五经(即《易》《书》《诗》《礼》《春秋》),其中有着大量视卜筮为神圣的言论。儒家公认这些言论为圣人之言,不能轻易否定,加上社会上普遍流行着对卜筮的迷信,所以对历代的儒家而言,始终存在着一个既不能轻易否定而又必须站在人文理性的立场做出合理解释的难题。宋明理学以理为最高范畴,他们的卜筮观表现了理学的色彩。如二程认为:“卜筮之能应,祭祀之能享,亦只是一个理。蓍龟虽无情,然所以为卦,而卦有吉凶,莫非有此理。以其有是理也,故以是问焉,其应也如响。若以私心及错卦象而问之,便不应,盖没此理。”(《遗书》卷二下)张载认为:“《易》于人事终始悉备,行善事者,《易》有祥应之理。萌兆之事,而《易》具著见之器;疑虑而占,则《易》示将来之验。”“《易》为君子谋,不为小人谋,故撰德于卦,虽爻有小大,及系辞其爻,必喻之以君子之义。”(《横渠易说》)
朱熹认为《易》本是卜筮之书,并且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把《易》分为三等:“伏羲自是伏羲之易,文王自是文王之易,孔子自是孔子之易。”伏羲之易“只是要作卜筮用”。及文王周公分为六十四卦,“然犹是就人占处说”。及孔子系易,作彖象文言,“尽是说道理,然犹就卜筮上发出许多道理,欲人晓得所以吉所以凶”(《朱子语类》卷六十六)。
王夫之反对朱熹把《易》分为三等的说法,认为“四圣同揆”,“伏羲氏始画卦,而天人之理尽在其中矣”。但却同意朱熹关于《易》为卜筮之书的说法。他说:“《易》之为筮而作,此不待言。王弼以后,言《易》者尽废其占,而朱子非之,允矣。虽然,抑问筮以何为,而所筮者何人何事耶?至哉张子之言曰:《易》为君子谋,不为小人谋。”(《周易内传发例》)王夫之发挥了张载的观点,认为小人所关心的是吉凶(即利害的后果),而不关心得失(即是否合乎仁义的规范),君子与小人相反,关心的是得失而不是吉凶。圣人作《易》,主要目的无非是通过卜筮以明理之得失,以鬼谋助人谋之不逮,帮助人们少犯错误而已。
编辑: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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