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一不争说
提倡群体内部人际关系和谐、反对纷争的学说。主张有道德的人在社会生活中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由异趋于谐调,实现行为的有节一致;反对因利而斗、因异而争的人际关系的紧张状态和社会秩序的被破坏;并且论证了这种主张的宇宙论根据。“和一”语出《荀子·荣辱》,认为人群按礼的规定形成贵贱、长幼、智愚的差等分别,如果每个人都能各载其事、各得其宜,便是“群居和一之道”;“不争”语出《论语·卫灵公》,“子曰:君子矜而不争”,意即有道德的人严肃端庄、自持有方,不与他人为私利而争执。《论语·八佾》也载:“子曰:君子无所争”,“其争也君子”,是说有道德的人没有什么因为自己而要同别人争斗的东西,即使有也只会是诸如相互切磋技艺之类的彬彬有礼的君子之争。和一不争为儒家学者重视而成为儒学社会思想的重要内容。
内涵 和一不争说的内容主要有:①“和”是宇宙万物发展变化的基本路径。《中庸》认为“和”是“天下之达道”,致中和就能实现“天地位”“万物育”。“中”指事物发育的根由、萌芽;“和”指万物变化发展的道路。《礼记·乐记》也说:“和,故百物皆化。”②和一不争是最可贵的道德品质。“德莫大于和”(董仲舒:《春秋繁露·循天之道》),而且和是“天地之性”的内容,“和则可大,乐则可久,天地之性,久大而已矣”(张载:《正蒙·诚明》)。“天地之性”是理学家肯定的纯而不杂的天理。③和一不争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重要的价值。“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人和可致得道多助,结果赢得天下顺之。而且,“民和齐则兵劲城固,敌国不敢婴”(《荀子·乐论》)。④和一不争反对人与人之间为自己的私利而争斗。认为有道德的人不会因为私利而与人争,而且无所争;争斗是破坏人伦国法的,荀子以为人生而有欲望,欲望得不到满足就容易发生争斗;这种争斗不合理,因为“斗者,忘其身者也,忘其亲者也,忘其君者也”(《荀子·荣辱》),忘身、忘亲、忘君是破坏人伦国法的,不争是和一的必备条件。⑤“和一”是包含着差异的统一。首先,和与同不一样:和是有道德的人的行为特征;同是没有道德的人的行为特征;和是公的同,同是私的和,和同之别在于公私;和与义一致,和能使义转化出利,“利者义之和也”(《易·乾·文言》)。二程解释说:“和于义乃能利物。”(《二程集·周易程氏传》卷一)同则由利生,欲利是人之所同,人专于利便生争心,于是同而不和。其次,“和一”是礼的正确施行的结果,“和”以礼为标准,“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顺于礼之自然便是和;不合于礼的规定,为和气而和就达不到“和一”的结果。顺礼之和又称“自然和”,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妇朋友各得其位,自然和”(《朱子语类·论语四》)。“和一”中有差等,不是完全相同物的相加。⑥“和一”是有序之和,仁善是其基质。儒家认为“以善和人者谓之顺”,“以不善和人者谓之谀”(《荀子·修身》),强调“以善和人”,善是和的基质。仁是儒学的核心,也是和一不争说的灵魂,儒家指出得仁则得正理,天下于是有序而和;失仁则“失正理,则无序而不和”(《二程集·粹言》)。⑦和一不争肯定道德个体的独立人格。“君子和而不流”(《中庸·十章》),是说有德之人与他人相处既能和而不与人争执,又能不为了和而随波逐流,与人结为朋党,而在人伦序列中保持应有的角色位置,即独立人格。在儒家看来,通过“乐教”,“和而不流”,可以成为人群中各层次人们普遍的人格特征。“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故乐者,审一以定和者也。”“乐中平则民和而不流。”(《荀子·乐论》)
起源与演变 先秦儒家目睹争乱纷纭带来礼坏乐崩,人们本应和睦相处的群体维系遭受破坏;力图挽救危局,便吸取西周末年史伯和春秋时期晏婴的和同论,构建了和一不争说。史伯和晏婴的和同论是儒家和一不争说创立的思想前提。史伯认为“和”是一种事物与另一种相对立的事物的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的状态;“同”则指相同事物的相加。和与同的价值迥异,“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国语·郑语》)晏婴以“和羹”为例说明“和”是相异相济的道理,认为厨师和五味是“齐之以味,济其不及”;君臣之“和”亦是这样,“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左传·昭公二十年》)。其中都包涵着和一不争的思考。
先秦儒家首先由孔子奠定了和一不争说的基本思想。孔子认为和一不争既是循礼的群体团结状态,又是个体有道德的表征。礼作为包含人伦差序的规定,将有差等的人们结合为一和谐群体;又使其中个体能够“矜而不争,群而不党”(《论语·卫灵公》),“群”意为“和以处众”(从朱熹《四书集注·论语八》所释)。孔子还明确“和”与“同”的区别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思孟学派丰富了孔子和一不同的思想,《中庸》释“和”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即指凡符合礼的规定的都是“和”,坚持礼是和的标准。孟子更多地注意如何实现人群和谐,强调君应与民同乐,由乐来融洽君与臣民之间关系;就君子与他人的关系,强调“善与人同”,乐取人之善来达到人际关系的和谐,重和谐而轻视和与同的区别。荀子坚持并概括了包含差异的“和一”与“不争”思想,形成较完整的和一不争说。荀子认为人群的团结一致是生存的必需;人所以能行“群居和一”之道在于“分”和“义”。“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荀子·王制》)《系辞传》所说“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也是强调团结一致的价值。荀子的“义以分”即“礼义以分”。“礼义”包含着有差等的各阶层人们各安其位、各适其宜的意思,是一种有差异的统一。“礼义以分”能使人“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荀子·礼论》),从而息纷争。荀子还给予和一不争说宇宙论证明:“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同上)天地阴阳和合发生变化,生发万物。《彖传》也说:“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将自然发展变化规律与社会人际关系调整原则结合起来。
秦汉以后,儒学思想家对和一不争说多有发挥,基本上未超出先秦儒家水平。汉代董仲舒肯定“和”是最大的“德”,认为“乐”最能体现“和”,是重复先秦儒家思想。理学家以理、公私之分来解释和一不争。周敦颐肯定“和”是“道”“德”,“惟中也者,和也,中节也,天下之达道也”(《通书·师》);“动而正曰道,用而和曰德”(《通书·慎动》)。中节、和就是合于理。“阴阳理而后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万物各得其理,然后和。”(《通书·礼乐》)程颢、程颐、朱熹都以“公”来释“和”。二程和同不分,以同标和, “公则同,私则异,同者天心也”(《二程集·粹言二》),主张以古代井田方式使民“相友”而“无争斗”。朱熹以公私区分和同,“和是公底同,同是私底和”(《朱子语类·论语二十五》),更注重群体内的不争和整体性调节标准。
影响与评价 儒家和一不争说思想熔入了中国传统文化和民族性格之中。一方面,它强调群体内的团结,并将团结的责任放诸个体道德品质上,使和一不争说思想转化为民族团结的历史现实;另一方面,它以礼义为标准倡导团结和不争。礼的崩坏和义在操作中的难以把握,使这一学说在发生作用时趋向于调和主义。这一学说包涵的有差异的“和一”及和合变化的内容,实际上成为中国古代思想家们分析概括自然与社会问题的一种思想模式,是有价值的。
编辑: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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