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说
中国古代一种影响较大的田制思想。井田说首出于《孟子》。《周礼》中所载井田与孟子的井田说相近,儒家的其他典籍中也有关于井田的记叙。甲骨文中田字作“”“
”等形(《殷契粹编》第1222、1223片),被认为是井形方块状耕地的证据。孔子在谈到西周土地时曾说:“先王制土……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国语·鲁语》)直到春秋战国时期,人们仍习用“井地”“井田”“庐井”“井牧”等名称。因当时耕地有纵横沟洫,以节制水利,进行灌溉和排涝,而田亩的划分,略如井字形,遂有“井田”之称。
发端 战国时期孟子首先提出井田说。滕国大臣毕战向孟子询问井地,孟子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榖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孟子·滕文公上》)孟子的论述除了井字形的土地划分状态以外,还包括一系列的生产和分配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这种井田说包括以下内容:①国家将每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作九区,分给成年男子耕种。周边的八区为私田,授给八家农户,分别由农民私家支配。居中的一区为公田,由八家共同耕种,收获全部上缴国家,实际上是劳役地租。他认为,只要“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孟子·梁惠王上》),就能使人民家给人足,达到天下大治。②不仅农民需要百亩之田,而且卿以下的官吏也需要一定数量的圭田,社会各阶层都应有一定的土地以保证生活需要,其数量配额是:“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③解决土地问题必须从“正经界”开始。“经界”指的是土地所有权的地界标志。后世儒家,无论是否主张实行井田制,而大都坚持正经界以保护土地所有权。④在田赋税率问题上,孟子主张区别对待。对井地农民或农奴主张“九一而助”,即实行劳役地租,租税合一,反对实物地租和实物税。对原来已属地主和自耕农私有的土地,则主张“国中什一使自赋”。“国中”即城市之中,这些人都住在城中,他们的土地,也多在近郊或城内。“什一使自赋”就是按产量自行缴纳十分之一的实物税。⑤孟子主张“死徙无出乡”,反对劳动力自由流动,认为这样做可以使人们相互友好,相互帮助,相互亲睦,生病时能相互扶持、相互看护,这反映了与以不能移动的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相适应的小农生产的基本要求。⑥孟子的井田说是和他施行仁政的政治思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他把社会成员分为“君子”和“野人”两大类:君子是“劳心者”“治人者”,野人是“劳力者”“治于人者”。孟轲主张封建国家的开支应由农民负担,由“同养公田”提供劳役地租;并要求人们以先公后私的精神先耕种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公田所产上缴国家,以保证君子的世禄。
演变 孟子以后,儒家的典籍《周礼》《春秋穀梁传》、何休的《春秋公羊传解诂》、韩婴的《韩诗外传》以及《汉书·食货志》等著作中都有关于井田的记叙。这些著作中关于井田的内容日趋繁细,说法并不一致。《春秋穀梁传》在释“初税亩”时有“古者,公田为居,井灶葱韭尽取焉”之语。《韩诗外传》在“中田有庐,疆场有瓜”之条下对孟子的井田说进行了修补和阐释,并以上述《穀梁传》之语附合孟子的井田论,但“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为庐舍,各得二亩半”的说法和孟子理想中的公田并不相符。对后世影响很大的《周礼》中的井田思想与孟子的井田说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以一夫百亩为基础,以大小沟洫规划成方形。二者的不同之处亦十分明显:《孟子》中的井田,以助耕公田的方式,为贵族提供无偿劳动,而《周礼》田制中没有公田,亦无公田上的劳役地租。孟子对于土地的分配,不区别上中下,也不给予耕者百亩以上之地,而《周礼》中分配土地有上中下的差别,授田也有百亩、二百亩、三百亩的等差。《孟子》为八家共井说,而《周礼》则以九夫为井,方一里为一井,方十里为“成”(即百井),方百里为“同”(即一万井),构成井田体系。《孟子》的井田论中没有沟洫系统,而《周礼》的井田思想中则有严整的排灌系统(遂、沟、洫、浍、川)和与之相适应的道路系统(径、畛、涂、道、路),构成纵横阡陌,四周“启土作庸”,形成封疆。班固的《汉书·食货志》与何休的《春秋公羊传解诂》中的井田说无多大差别,二者都是综合《孟子》《韩诗外传》《周礼》中的观点而进行更为精细周密的发挥。
从汉代一直到清初,人们在讨论井田说时,断断续续都有主张恢复井田制度的,也有借井田说来阐述自己土地主张的,还有对井田说连同井田制进行分析批判的。西汉时,在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们主张恢复井田。他们说:“古者分地而处之,利田亩而事之。是以业无不食之地,国无乏作之民”(《盐铁论·园池》)。又说:“故理民之道在于节用尚本,分土井田而已”(《盐铁论·力耕》)。桑弘羊坚决反对恢复井田,他说:“足民何必井田。”(同上)这是最早的关于恢复井田的争论。东汉末年,多数人不赞成实行井田制,但仲长统则认为实行井田制可以解决当时的土地问题,但他所谓的“井田”,规定每夫占田以百亩为限,与孟子的井田说有很大不同。唐代杜佑、白居易都提倡井田说。杜佑极力宣扬井田的十大优点,而白居易则建议在狭乡人多之处实行井田制。宋以后主张井田说者,不像以前提供井田制的思想家、政治家那样往往以反对豪强占用过多为号召,而是企图在保证大地主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或得到相当补偿的前提下解决土地问题。如北宋的张载主张用田官的头衔和“不失其为富”来换取地主阶级接受这种一夫百亩的井田制方式。南宋林勋主张在大地主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实行一夫占田五十亩,并把重点放在赋役负担上。明清之际黄宗羲提倡的井田,内容是一夫授田五十亩,分配后多余的土地可让富家自占。这些观点和先秦时期的井田思想差别较大。
与拥护井田说相对立,历代以来有不少思想家对井田说进行了分析批判。大致说来,汉、唐反对井田者多认为井田难于实行,但却未说明难行的理由。从宋代起,苏洵、叶适、马端临、丘濬等学者相继提出各种论点,论证井田说难以实行。王夫之态度更加坚决,他甚至认为“归田授田”,古代绝无其事,并力驳八家共耕“公田”之说。
研究现状 目前比较能为历史学者同意的意见是:根据金文中已有“一田”“二田”“五田”“十田”等记载来推断,古代的土地耕作单位,即所谓“田”之大小必有一定标准,这种标准在有水利的平原地带很可能以井字形进行划分。但是,一涉及到有关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井田说,学术界仍然分歧较大。有人认为作为井田制的井田说只是孟子的一种尚未见诸实行的乌托邦思想,它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在历史上存在。认为井田制在历史上存在过的学者,对这种土地制度的性质及其具体经营、分配方式又有不同见解:认为西周是奴隶社会的学者把井田看做上级奴隶主封赐给下级奴隶主并用做计算俸禄的单位,而西周封建论者认为井田制是封建领主下的份地制度,还有人认为井田制是一种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
编辑: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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