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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经_中国孔子网

分田制禄说

来源:作者: 2017-07-28 16:06:00

  战国时期儒家代表人物孟子为解决君、臣、民之间的土地关系问题而提出的经济学说。“分田制禄”一语出自《孟子·滕文公上》。滕国大臣毕战向孟子询问井地,孟子在阐述他的土地思想时,提出了分田制禄说。在这里,孟子要求封建国君把土地授与农民耕种,一方面使人民过一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活,另一方面也由农民代耕“公田”提供“谷禄”,以便养活君主、大臣等上层官僚统治者。

  恒产论 分田制禄说的思想基础,是孟子提出的拥护私有财产制度的恒产论。孟子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滕文公上》)“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梁惠王上》)这里所谓的“产”就是财产,“恒产”就是长期占有的财产,亦即占有的生产资料。恒产的范围包括农工商业的财产,在当时条件下,最主要的是土地。一切土地所有者,不论是地主还是农民,他们的土地财产都属于恒产的范围。对于农民来说,孟子设想他们每个人应有5亩的宅基地和100亩的耕地。这里的“心”指思想观念,“恒心”指固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恒心”和“恒产”的关系也就是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产资料之间的关系,作为生产资料的“恒产”决定思想观念的“恒心”。这是对一般的人民来说的。在孟子看来,“士”与“民”有根本不同之处, “士”与“民”的不同在于“士”的能力使得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挣脱“恒产”的物质束缚而成为“无恒产而有恒心”的人。

  孟子认为人们拥有一定的物质资料和生活财产,是巩固社会秩序,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的必要条件;人民之所以会出现“放辟邪侈”的不良恶习,乃是由于无恒产所致。他从安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出发,在土地私有制广泛发展的战国初期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为私有财产制度的建立做辩护,这无疑是一种进步思想。当时的土地自由买卖虽已盛行但土地兼并尚未形成气候,一般的土地所有者以新兴中小地主和独立小块土地所有者为最多,孟子的思想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别是他所主张以八口之家为单位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使之成为自足自给的小农生产者,这对鼓励农民耕种土地和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起了一定的作用。

  分田论 “制禄”说的前提条件是“分田论”。“田”指土地,不过在思孟学派的时代土地概念的范围相当广泛,它不但包括了生长草木禽兽的山,而且也包括了生产鱼鳖蛟龙的水。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没有田,农民的生活就无法保障。孟子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正是人民在田地上的耕作劳动才使得人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孟子·梁惠王上》)。所以,分田给人民耕种经营,以便保证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的安定,在孟子看来是非常重要的。

  如何分田呢?孟子对此做了周密的考虑。他对土地的设想是“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同时,给卿以下的贵族每人分“圭田”50亩,大一点的家庭再多分25亩(《孟子·滕文公上》)。孟子对他的这种土地制度的设计有着美好的憧憬:“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日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在《孟子》7篇中有3次提到这种经济思想。这充分表现出孟子急于推行他所设计的土地分配经营制度的心情;他还周游列国,企图让梁惠王和齐宣王实践他的主张。至于分田的数量界限,孟子提出每户农民应该有“五亩之宅,百亩之田”,有了这105亩土地,农户就基本上能够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做到“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上》),“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百姓们之间相互亲睦和好(《孟子·滕文公上》)。

  孟子主张分田给人民耕种经营,在当时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可是,他未明确指出所分配的田地是由封建国家发给,或者是从地主阶级手中以租佃方式取得,还是由农户以买卖方式取得,所以这种主张并无实现的可能。

  制禄论 孟子的分田制禄说既要求分田给农户以便维持他们的生活,同时又要求农户提供俸禄以供养统治阶级。“分田”是为了“制禄”,“制禄”之“禄”不是直接的俸禄,而是农民以剩余劳动助耕公田,农民以这种形式提供俸禄“以养君子”。古代俸禄用谷,所以又称“谷禄”,谷禄是“治人者”维持生活的保证。孟子对“制禄”非常重视。他借介绍西周俸禄制度之名,阐述自己对现行俸禄制度的观点。他说:“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次国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小国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土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孟子·万章下》)孟子设想按照大中小不同的诸侯国分别为国君、卿、大夫、士等阶层规定禄田。根据“禄足以代其耕”的原则,最低一级“下士”的禄田应相当于一个农户的“百亩之田”,然后逐级往上成倍增加,形成从下士、中士、上士、大夫、卿、以至国君的等级收入差别。上层统治者不耕种田地,他们的“禄田”以国家公田的名义由农户代耕,农户“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上》),国君、卿、大夫等上层阶层的俸禄通过助耕的劳役地租形式产生。

  影响 孟子的分田制禄说对后世影响深远。历代统治者一般都重视孟子“有恒产者有恒心”的观点,注意到人民有永久产业对于维护国家安定的作用,从而提出解决当时土地关系问题的政策。恒产论又是后世一些思想家鼓吹仁政的理论依据之一。孟子的井田思想是一种小土地平均占有制理想,对后世影响更大。它虽然不切实际,难以施行,而崇奉宣扬者却代不乏人。在西汉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曾主张恢复井田制。东汉的仲长统,也把实行井田制看做解决当时土地问题的最佳方案。西汉董仲舒的限田说,王莽时实行的王田制,西晋时实行的占田制,从北魏至隋唐出现的均田说和均田制,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孟子的井田思想有关系。北宋的张载、南宋的林勋、明末清初的黄宗羲,都曾热心提倡过井田制,虽然其内容与孟子所论颇不相同。直到清代雍正年间,仍有人在直隶省新城、固安两县试行井田制。井田制本属空想,无论经过多少思想家的论证与美化,也不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加以实施。另外,历代还有部分思想家对井田说和井田制持怀疑、否定或批评的态度。

编辑: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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