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观
儒家围绕着中国古代按照血缘亲疏规定嫡庶系统的社会制度所发挥的观点。是儒家社会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宗法制度的演变 宗法起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时期。它的基本精神在于确立家长的父权,用血统继承关系来建立一种既有等级区分又有亲属感情的宗法共同体。《尚书·尧典》:“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自尧、舜以至于夏、殷两代,这种宗法已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形式。周人则进一步把宗法广泛地应用于国家政治生活,发展成为国家机构和政治制度的基本体制。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指出:“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下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这三项制度,殷人其实也都实行过。周人不同于殷人的,只在于用这三项制度“纲纪天下”,把它们转变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周人根据立子立嫡之制规定了统治权力的分配,确立了君臣上下的名分等级制度;根据庙数之制确立大宗小宗的隶属关系,有次序地排列了祖宗神的地位和祭祀的等级,使祖先崇拜的宗教为巩固现实的名分等级制度服务;根据同姓不婚之制把异姓的贵族联为甥舅,利用婚姻关系来加强统治阶级政治上的团结。《诗经·大雅·板》赞扬了这种宗法制度的作用:“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这是说,大邦是屏障,大宗是栋梁,以德团结就安宁,宗子地位巩固如同一座大城。这种宗法制度称为周礼,也叫做礼乐制度。
春秋以后,礼坏乐崩,宗法制度受到了破坏。在政治上,政权下移,大国称霸取代周天子的宗主地位,公室卑弱,各国出现了大夫专政,甚至陪臣执国命的现象。在经济上,一家一户的个体经济取代了宗族共有的集体经济,由宗子所统率的宗族组织也解体为由许许多多男性家长所统率的家族组织。当时社会动荡分化,进入了一个重新改组整合的时期。诸子百家适应这种形势,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改组整合的主张。就墨、道、法三家而言,虽然他们的主张互不相同,但对历史上所形成的宗法制度,却是普遍地持否定态度。比如墨家主张“兼以易别”,以平等的无差别的兼爱去取代区分亲疏厚薄的亲亲之爱,来建立一种“上同而不下比”的社会体制。道家主张以原始的农村公社为模式,小国寡民,无为而治,反对用仁义礼乐的一套宗法原则来束缚人的自然本性。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把全国臣民置于君主一人的统治之下,来建立一种绝对专制主义的体制。唯独儒家维护宗法制度,主张继承周礼,以周礼为蓝本来重新组织一个新的社会体制。这是儒家的社会思想不同于其他各家的最基本的特征。
先秦儒家的宗法观 孔子为儒家的宗法观奠定了理论基础。他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孔子认为,周礼是由夏、殷两代之礼“损益”而来,它的典章制度蔚为壮观,后来的朝代只能在周礼的基础上有所损益,不会有根本的变化。孟子的社会思想也是以周礼为本,他对“周室班爵禄”之制做了大致的描述,认为实行王道统一中国,应该恢复这种制度。荀子承接孔子“吾从周”之义,提出法后王的主张。所谓法后王即是以周道为法。他说:“禹汤有传政而不若周之察也。”“欲知上世,则审周道。”(《荀子·非相》)荀子认为,实行王者之制就是“复古”,即恢复古代的宗法制度。在《王制》中,他以周礼为法,全面地描绘了一幅未来的理想社会的蓝图,认为这是一种“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的制度。
实际上,孔子所说的“吾从周”,荀子所说的“复古”,都是一种托古改制,着重于继承周礼的精神实质,在具体的规章制度方面,则强调应适应新的形势进行合理的变革。儒家十分重视经与权之分,经是不变的常道,这是必须坚持的;权是随时变通的权宜,可以灵活掌握。《论语·子罕》:“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虽违众,吾从下。”《礼记·郊特牲》:“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礼运》:“故礼也者,义之实也。协诸义而协,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
关于礼的具体内容,《礼记·昏义》指出:“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随着历史的发展,其中的仪节即礼数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但是,《礼记》认为,其中的礼义即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却是不变的。《大传》说:“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别衣服,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其不可得变革者则有矣。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这四项基本原则贯穿在各种仪节礼数之中,是宗法制度的核心和灵魂。《经解》说:“故朝觐之礼,所以明君臣之义也。聘问之礼,所以使诸侯相尊敬也。丧祭之礼,所以明臣子之恩也。乡饮酒之礼,所以明长幼之序也。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井田制的破坏,私有经济的产生,宗族解体而成为家族,因而造成了社会上的离心离德的倾向。儒家认为,为了克服这种倾向,重新整合社会,不能单纯依靠国家政治权力,而应该利用由历史的长期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九族”“五服”制度。“九族”是指以自己为基点,往上推至高祖,往下推至玄孙,合为九代。“五服”是指五种不同的丧服等级。凡在九族之内,如有人死,全族的人都有为死者服丧的义务,以表示自己的亲属感情。但是,由于生者对于死者的亲属关系亲疏不同,所服的丧服也规定了不同的等级。九族以外,虽然同姓,亲属感情已经淡漠,不必服丧了,这叫做出五服。这种九族、五服制度用血缘亲属的网络把一些散漫的个体家族凝聚成为组织严密秩序井然的宗法共同体。儒家认为,只要加强这种制度,发挥它所固有的基本精神,就能巩固国家政权,稳定社会秩序。《大传》说:“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是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这四项原则都是从九族、五服的宗法制度中派生出来的,其中以亲亲、尊尊两项为最重要。因为宗法制度建立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由此而产生的深厚的骨肉感情自然而然把各个成员牢固地团结在一起,这就是亲亲。同时,这种宗法制度又按照严格的规范区分嫡庶,辨别男女长幼,确定各个成员的身份地位,这就是尊尊。儒家认为,把亲亲、尊尊两项原则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无过无不及,就能“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把社会整合为一个既有上下等级之分而又和谐融洽的宗法共同体。
儒家的这种宗法观由孔子奠定理论基础,经过孟子、荀子以及《礼记》的深入探讨,站在理论的高度提炼概括而为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项原则,基本上已经定型。后世的儒家只是做了一些理论上的论证或者引申发挥的工作,大体上没有什么发展变化。
汉以后儒家的宗法观 汉代经学围绕着宗法问题进行了许多讨论,东汉章帝年间撰成的贯通五经大义的《白虎通》所提出的看法具有代表性。《白虎通·宗族》说:“宗者何谓也?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礼》曰: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古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元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这种宗族按照大宗和小宗的隶属关系把许多个体家族联系起来,组成为一个宗法血缘的共同体,维系这个共同体的精神纽带主要是亲亲和尊尊两项原则。
在汉代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宗族与春秋以前不相同,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和政治单位,宗子(族长)原来所享有的某些权力让位给各家族的家长,但是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却是普遍存在的。自汉代历经魏晋以至于唐代,儒家的宗法观主要是着重于发挥这种宗族组织的社会功能。唐代以后,这种宗族组织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式微,所以宋明儒家的宗法观主要是着重于重建。
比如程颐指出:“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宗法须是一二巨公之家立法。宗法立,则人人各知来处。”“宗子者,谓宗主祭祀也。”“收族之义,止为相与为服,祭祀相及。”“今无宗子法,故朝廷无世臣。若立宗子法,则人知尊祖重本。人既重本,则朝廷之势自尊。”“冠昏丧祭,礼之大者,今人都不以为事。某旧曾修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将就后,被召遂罢,今更一二年可成。”(《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七、十八)
张载指出:“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处。古人亦鲜有不知来处者,宗子法废,后世尚谱牒,犹有遗风。谱牒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传。宗法若立,则人人各知来处,朝廷大有所益。或问:朝廷何所益?公卿各保其家,忠义岂有不立?忠义既立,朝廷之本岂有不固?”(《经学理窟》)
历史评价 宗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虽然在具体的组织形式上不断变化,但是,由血缘亲属关系而形成的家族一直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儒家的宗法观就其实质而言,不过是对这种宗法制度的如实的反映。在儒家的社会政治伦理思想中,处处都体现了亲亲、尊尊的宗法精神,这也是儒家思想特色的关键所在。
编辑: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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