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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觚》

来源:作者: 2017-11-27 15:34:00

  清代魏源撰,比较系统地反映作者的学术见解、政治观点和哲学思想。全书分上、下篇:上篇论学,称《学篇》,凡14篇;下篇言治,称《治篇》,凡16篇。均非一时之作,后编入其著作集《古微堂内集》。现有清光绪四年(1878)淮南书局木刻本和宣统元年(1909)国学扶轮社印行本。1975年中华书局根据《古微堂集》和《古微堂诗集》的编例,参照诸家刻本,重加校勘和整理,汇编成《魏源集》时收入该书,

  《学》《治》二篇,以读书札记的形式,解说经史百家之学,纵论古今,针砭时弊。它讥贬汉学之烦琐“饾订”,宋学之“心性迂谈”;抨击“腐儒之无用”和“俗学之病人”,指斥他们只知一味崇尚“万物一体”“胞与民物之空谈”(《治篇一》);提倡通经致用、“以经术为治术”(《学篇九》),“兼黄、老、申、韩之所长”以为“治国”之资《治篇三》);主张变法、改革,认为变古愈尽便民愈甚(《治篇五》),而“变”或不“变”,视其于“人情”之“群便”而定,“便”则“变”,不“便”则不“变”;坚持“人之心即天地之心”的心本论(《学篇五》)、“及而后知”的“行先知后”说《学篇二》)、“后世”胜于“三代”的进化历史观和凡物“无独有对”的辩证法思想。其时,乾嘉汉学考据之风犹存,程朱理学“心性迂谈”之风尤烈,因而《学》《治》二篇所反映的学术思想理论观点,实有以今文经学对抗古文经学、以陆王心学对抗程朱理学的理论意义。然而它又有二重性和不彻底性。诸如它提出要“会通”“尊德性”和“道问学”《学篇一》);有时又反对“君子”“轻为变法之议”,强调所要“变”者“惟去法外之弊”(《治篇四》)。它主张历史是进化的,但又认为“势”变而“道”不变,即“三代”以来的典章制度应该“变”,而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纲常不能“变”等等。不仅如此,出于“神道设教”的需要,它在主张以心为本体的同时,又提倡“鬼神之说”,认为它“有益于人心”,可以“阴辅王教”(《学篇一》),又由心本论走向了有神论。这说明作者还没有从根本上冲破旧学的束缚,因此,他只能以一种经学形式反对另一种经学形式,用一种理学观点反对另一种理学观点。反映在政治思想上,就是在不根本否定封建制度的前提下,对它进行补偏救弊的局部改良,因而其变法改革的政治主张不可能是彻底的。

  通经致用 通晓经术是为了切于实用。清代魏源的经学命题。语见《默觚上·学篇九》。原文是:“古之‘通经者’以淑其身,以形为事业,则能以《周易》决疑,以《洪范》占变,以《春秋》断事,以《礼》《乐》服制兴教化,以《周官》致太平,以《禹贡》行河,以《三百五篇》当谏书,以出使专对,谓之以经术为治术。曾有以通经致用为诟厉者乎?”魏源认为“求道而制事,谓之经”,通晓经术就是为了“制事”,切于实用,故通经致用实质上就是“以经术为治术”,古人并不以此为耻辱。它包含两层意思:①所谓“经”,即“道”之见诸于行事而能“制事”者,否则不能称之为“经”,故“经”与“治”是一致的,“经术”即是“治术”;②既然“经术”即是“治术”,那么,“通经”的目的自然是为了切于实用。而古之通经者就是贯彻了“通经”以“致用”的精神。魏源这一经学命题,是针对当时汉学之烦琐和宋学之空疏而发的,目的在于提倡一种讲求实用的“经世致用”之学,为其“变古”“利民”的政治主张提供经学依据。通经致用原为今文经学家的经学传统。他们往往借经书的所谓“微言大义”作为解决当世之务的理论依据。上述所说的以“《周易》决疑”“《春秋》断事”、《诗》“当谏书”云云,就体现了这一今文经学的传统。魏源是晚清著名的今文经学家,其治经自然以继承和发扬今文经学的传统为己任,其目的与龚自珍一样,即“借经义以讥切时政”,务在“匡世”,因而使这一命题具有新的时代内涵。

  不行不能知 不接触实际,就不能获得知识。清代魏源关于知行观的命题。语见《默觚上·学篇二》。原文是:“及之而后知,履之而后艰,乌有不行而能知者乎?”认为只有接触实际,而后才能了解事物,获得知识;只有亲身实行,而后才能知道其艰难,世上没有“不行而能知”的人。强调了“知”对于“行”、认识对于躬行的依赖关系,故又说:“披五岳之图,以为知山,不如樵夫之一足;谈沧溟之广,以为知海,不如估客之一瞥;疏八珍之谱,以为知味,不如庖丁之一啜。”即以具体的事例进一步论证“知”对于“行”的依赖关系,坚持了行先知后说。其时,程朱理学家、桐城派的方东树正在倡导知先行后说,认为“使非先知之,何以能行之不失也”(《汉学商兑》卷中之上)。因此,魏源提出这一命题具有以唯物主义经验论批判桐城派理学家的唯心主义先验论的理论意义;同时也为他的变法、改革的政治主张提供哲学的依据。

  变古愈尽便民愈甚 变革古代的典章制度越是彻底,就越是对百姓有利。清代魏源关于历史观的命题。语见《默觚下·治篇五》。原文是:“租、庸、调变而两税,两税变而条编。变古愈尽,便民愈甚,虽圣王复作,必不舍条编而复两税,舍两税而复租、庸、调也。”按租庸调制、两税法和一条编(鞭)法,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先后出现的三种赋税制度,分别实行于唐初、中唐和明代后期。每一种新的赋税制度的施行,均旨在克服旧的赋税制度所带来的弊端,客观上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魏源这一命题,就是根据历史进化的观点,对上述的历史事实所做的新的概括。它包含两层意思:①后世的典章制度胜于古代的典章制度,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即使“圣王复作”也不能违背;②后世的典章制度对于古代的典章制度而言,是历史的进步,客观上符合人民的利益。故对于古代典章制度的改革越是彻底,就越发显示其历史的进步性,就越是符合人民的利益。这一命题是针对“宋儒专言三代”的复古论而发的,因此具有以历史进化论批判宋儒复古论的理论意义。同时,它也为魏源的变法、改革的政治主张提供历史的根据。然而,这一命题所说的“变古”仅限于变革古代的典章制度,即所谓“势”,而不涉及变革古代的根本制度,即所谓“道”。因为“势”可变而“道”不变。这就决定了这一命题所包含的历史进化观点缺乏理论的彻底性。

  君子造命 德行才识超群的人能自我改变其命运。清代魏源论天人关系的命题。语见《默觚上·学篇八》。原文是:“命所不能拘者三,有君子焉,有小人焉。……人定胜天,既可转贵富寿为贫贱天,则贫贱天亦可转为贵富寿。《诗》三百篇,福禄寿考,子孙昌炽,颂祷嘏祝而不疑。祈天永命,造化自我,此造命之君子,岂天所拘者乎?”认为不受天命所拘束、限制者有三种人,即“君子”和“小人”,而“君子”又可分为“立命之君子”和“造命之君子”。“立命之君子”,是指“命”当富贵寿而“碥然其志”独立不改者;“造命之君子”,是指通过个人的主观努力而能自我改变其命运者。因此,君子造命是指“造命之君子”不听天由命、大胆创造自我命运的实际行动。它体现出一种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这一命题的哲学内涵是:肯定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中的作用,具有以“人定胜天”的唯物主义自然观批判受命于天的唯心主义天命观的理论意义。

编辑: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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