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在事情
事物的规律性存在于事物之中。清代戴震为反对宋儒“以理‘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而提出的情理观。戴震认为,宋儒所讲的“理”,其实都是一种私见,不合乎情理。这种私见,其流弊所及,实成为祸天下之根据。戴震说:“《六经》、孔、孟之言以及传记群籍,理字不多见。今虽至愚之人,悖戾恣睢,其处断一事,责诘一人,莫不辄曰理者,自宋以来,始相成俗,则以理为‘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因以心之意见当之也。于是负其气,挟其势位,加以口给者,理伸;力弱气慑,口不能道辞者,理屈。”(《孟子字义疏证·理》)这样以来,宋儒所提倡的“理”,实质变成了尊者、长者、强者欺压卑者、幼者、弱者的工具。能说会道又有其势位之人,总是有“理”,而没有势位又拙于口辞之人总是无“理”。戴震认为,这是根本违犯孔、孟、六经中的情理观的。如果像宋儒那样以“意见”(私见)为“理”,是荒谬的,“今使人任其意见则谬”;必须合乎人情,才是正确的,“使人自求其情则得”。他举例说,《论语》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大学》中的“治国平天下”章中所言“所不欲”“所恶”等,所谈的都无非是人之常情。而所谈的此类人之常情,“不言理而理尽于此”。因此他得出这样的结论:“惟以情絮情,故其于事也,非心出于一意见以处之,苟舍情求理,其所谓理,无非意见也。未有任其意见而不祸斯民者。”(同上)戴震的情理观,是他的理欲观的延伸,是他的达情遂欲社会理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辑: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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