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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

来源:作者: 2017-08-03 17:08:00

  从西周开始的领主封建制中为便于实行力役剥削而形成的一种土地制度。孟子将其理想化为一种“制民之产”的经济主张,作为行仁政的具体措施。《孟子·滕文公上》载:滕君“使毕战问井地”,孟子议论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毂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不过,在孟子生活的时代,井田废弃已久,孟子的追述也只能达到“此其大略也”的程度。他指出:“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孟子的追述和《春秋穀梁传·宣公十五年》记载大体相应,传云:“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管子·小匡》也说:“井田畴均,则民不惑。”《大戴礼记·夏小正》云:“正月,启蛰。……农及雪泽(释),初服于公田。”上引古籍均成书于春秋以后,而西周时代关于井田的记载却十分简单,如《诗·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诗·周颂·噫嘻》:“播厥百穀,骏发尔私。”比起《孟子》《春秋穀梁传》中的具体描述来,《诗经》中只载“田”分“公”与“私”。而后世的追述则反倒详细,这显然带有理想的成份。不过,先秦古籍的记载,地下发掘的考古资料以及和欧洲领主制下的田制对照,都可证明西周至春秋时代确曾实行过“井田制”。其特点也正是“公田”与“私田”的分开。劳动者为统治者提供无偿的劳役,而劳动者“为己”和“为公”的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分开的,剥削量取决于“公田”的产量,无法随意增加,这对领主的扩大剥削的贪欲而言,是个明显的限制。孟子将“正经界”、行“井田”作为仁政开始的措施,也正是着眼于“井田”对剥削量的限制。“井田”制是一种力役剥削形式,也就是“助”,“惟助为有公田”,“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助”“藉”这种田赋制度和“井田”的土地制度是联系在一起的。拥护“助”“藉”这种田赋形式是儒家的一贯主张。据《国语·鲁语下》载:“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求来,汝不闻乎?先王制土,藉田以力……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若子季孙欲其也,则有周公之藉也。”这说明,“藉”法是从西周初年传下来的旧法,到季康子时代已有废止的意图。《左传·宣公十五年》也载:“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这说明“初税亩”是违反“藉”法的,而孔子是拥护藉法的。井田制是束缚生产力的,“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吕览·审分》),它的废弃是不可避免的。历代企图步孟子后尘,设想恢复井田制的不乏其人(最著名的如王莽),但没有也不可能成功。

编辑: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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