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乐”各司其职,携手走过三千年
来源:中国孔子网作者:彭庆涛 2021-09-18 13:19
礼是社会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东西。没有“礼”,就无法敬礼天神、地祗;就不能把人分为君臣上下不同的等级;就不能分别宗族、亲戚的亲疏远近。礼,就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体现了社会对人的外在约束。
乐,简单的说就是音乐。荀子《乐论》说:“乐者,所以道乐也。”这是主张用音乐引导人们,使之化性起伪,改恶从善。音乐的功用,则是“足以率一道,足以治理万变”,是“治人之盛者”。(《乐论》)
《礼记•礼运》描述了礼的起源:最初的礼,是从饮食开始的。先民们将粟粒放在火中烧,将猎物放在火上烤,在地上挖个洞盛满酒浆。用蒯草扎成鼓槌,以地为鼓,载歌载舞,将食物敬献给鬼神。祭祀中,必须按照礼所规定的程序仪式去做,才能表达出人们对天地鬼神的敬畏之心。人们确信,只有举止如礼,神明才能接受供物。否则,不仅不能讨取神明的欢心,反而会惹怒神明,受到神的惩罚。因此,礼不仅带有神秘性,而且带有强制性,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礼无疑具有法的性质。
当社会发生巨变,部落风俗已无力规范本部落成员言行时,礼的内容便超越了祭祀的范围,担负起改造旧的风俗习惯,建立新的行为规范的使命,即将人间的秩序、赏罚归结为神的意志。传说黄帝之后的颛顼,从事了一场“宗教改革”。《国语•楚语》记观射夫之言,其中说,在颛顼之前,“民神杂糅”,人人皆可通神。平等固然平等,但部落首领或军事首长的权威却时时受到威胁。于是颛顼派重与黎两人“绝地天通”,分天地之序,神属天,民属地,天地神人“罔有降格”。(《尚书•吕刑》)人们自由交通天地鬼神的权力被剥夺了,神意通过在人间特有的代言人传达给普通部落成员。新的行为规范——礼,借助于已被垄断了的天地鬼神的力量,迅速建立起来。这种新的规范可称为名副其实的“神权法”。
夏初,神权法的地位已牢不可破。传说与大禹同时的司法官吏皋陶用獬豸断狱。獬豸是独角神兽,性知有罪无罪。每当人们争讼,难断曲直时,皋陶便以獬豸试之,獬豸以角触之者,便是有罪。夏启征伐有扈氏时,宣布有扈氏的罪行是“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得罪了上天。又对跟随自己讨伐的人说,“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尚书•甘誓》)即听从命令者,将在祖先牌位前得到奖赏;不听命令者,将在社主神位前被斩首。神判及在神位前进行赏罚,暗示国王或部落首领的意志是秉承天意的,人间的规范法度也来源于神意。正所谓“礼仪者,五帝三王之法籍”。(《淮南子•齐俗训》)
礼作为新的行为规范,当然与以往的风俗习惯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部落的风俗习惯是部落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然而然地形成的。他依靠着部落首长的榜样、公众的舆论与道德及部落成员发自内心的情感而实现。礼则是通过祭祀而逐步确立的,它比风俗习惯更具有权威,而且更规范,是维护部落首领权威的工具。
礼的实现,虽然也要舆论的维护,需要同一部落成员所具有的共同信仰,但其最强有力的后盾都是神权。如果说,风俗习惯主要是通过人们的“知耻之心”而加以维持,那么,礼则是通过人们的“敬畏之心”而加以贯彻的。当然,礼与旧的风俗习惯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从礼的内容上看,风俗习惯是礼的直接渊源。许多旧的风俗,通过祭祀直接转变为礼,无论是《仪礼》还是《礼记》都直接记载了大量的风俗习惯。从适用范围上说,礼与风俗习惯都以具有共同信仰、共同祖先的部落成员为对象。不同的血缘部落,有不同的风俗习惯、不同的崇拜神祗,因而也就有不同礼。从这意义上说,礼与风俗习惯都是血缘社会的产物。一直到西周初年,“礼”还没有从这种原始的风俗习惯中摆脱出来,还没有从这种原始的行为中抽象出“礼”的概念:一种脱离实物的交换,而纳入道德范畴的“礼”。自周公制礼作乐开始,才是我国第一次对于“礼”的加工、改造、规范。
古代中国的太平盛世,往往以知礼仪为标榜,这是历代统治阶级治国的最佳蓝图,这种蓝图起源于以礼治国的理想。礼有多重含义,礼貌之礼、仪节之礼、伦常制度之礼,从春秋以来就有这样的区分。礼治、礼法、礼教、礼律从不同层次表述礼的内容和功能。礼涵盖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众多内容,几乎成为传统文化的同义语。
礼制是礼的制度化概称,是指规范人们生活、行为、人际关系的各种具体措施。历代王朝或以“会典”、“律例”、“典章”,或以“车服志”、“舆服志”、“丧服志”等格式条文颁布礼制的条款,管理和统治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周代确立亲亲、尊尊的规则,所谓亲亲即以自身为起点上溯父亲、祖父、曾祖、高祖,下延亲子、孙、重孙等九代亲属关系,以嫡长子为中心成为一脉,由此发展为宗法制、分封制和继承制,确定尊卑贵贱不同等级物质权益和交往方式。以血缘为基础的礼和权利、财产再分配相结合,形成系统的典章制度和各种繁文缛节,礼制在周代遂发展完备。
但是,礼从不单行。在人类早期,尽管是“污尊而抔饮”,也还是以“蒉桴而土鼓”相伴,何况人类文明进入了金、石、丝、竹、革、木、匏、土等八大类乐器已经达到较高水平的周代。所以说,周代不仅是礼的强化时期,同时也是乐的繁盛岁月。期间礼乐相辅相成,结为思想领域里互补共益的关系而存在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如此,周礼特征是,在繁文缛节的礼仪中,无不洋溢着嘉乐齐鸣,清歌盈耳,舞佾大观的艺术气氛。
《乐记》中,有“乐者敦和”、“乐者为同”以及“乐和民声”的记载,都是阐述“乐”的功能属性在于“敦和”,在于“合同”。由于乐的“合”、“同”的功能属性,决定了实施乐的最终目的在于“治心”。这就是所谓的“乐”主内、主和、主同的根本意义,也就是《乐记•乐论篇》所说的“大乐与天地同和。”
与乐相提并论的礼,其社会功能属性是主节、主序。比如“大礼与天地同节”,最终是通过“礼”的“节”与“序”的制约属性,实现人的外在修养“治躬”的理想。从这个意义上讲,也谓礼通外,乐通内。
礼乐两者,内外有别,各有主向。因此,这就决定了“乐”和“礼”在社会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交错为用的互补关系,而且从互补关系中,两者相谐相和。其最终的结果,就是荀子所说的“移风易俗”、“以道制欲”。荀子的礼乐观认为:逆气成象而乱生,正气成象而治生。所以,要移去奸声逆气,易定正声顺气。荀子认为:“姚冶之容,郑卫之音,使人心淫;绅端章甫,舞《韶》歌《武》,是人之心庄”。(《乐论》)
荀子在论述正统雅乐的陶化功能时说:“君子以钟鼓道志,以琴瑟乐心。……故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美善相乐。”(《乐论》)也就是以具有如此社会功能的乐作为“以道制欲”的手段,实现“乐”主“和”的理想。荀子又说:“且乐者也,和之不可变之者也;礼也者,理智不可易者也。乐合同,礼别异;礼乐之统,管乎人心矣。穷本极变,乐之情也,著诚去伪,礼之经也。”(同上)
儒家学派不仅倡导礼乐的相互作用,而且也从陶冶功能方面,总结了人类精神文明进程中的一种无所行迹,且是不可忽视的渗透力量,则恰恰在于礼乐的相互作用中。孔子说:“达于礼而不达于乐,谓之素。达于乐而不达于礼,谓之偏。……广博易良,乐教也,恭俭庄敬,礼教也。”(《周礼•仲尼燕居第二十八》)这种制约关系体现在“治心”和“治躬”两者内外和谐的一致性,不可偏废其一。否则可能产生所谓“乐胜则流”或者“礼胜则离”的倾向。就是说,偏重于乐,会使人们放纵不羁;而过分偏重于礼,则能使人们离而不亲,敬而远之。只有礼乐交互为用,各显其益,才能发挥其修身养性而治世的教化作用。
以祭孔乐舞为例。简而言之,其释奠的历史就是古代礼乐相互为用的历史,也是孔子礼乐审美原则为后世不断实践的历史。历代帝王之所以沿袭古代礼乐相互为用的传统,其目的昭彰可见。因此,历代统治者在孔子庙堂的祭祀活动素来都是礼乐具盛,规格有制,其宗旨是,借助孔子精神以求“同民心而出治道也”。这就是说,在祭孔祀典中的礼,虽然占据主体地位,但音乐与舞蹈在祀典中也确实彰显着礼所无可替代的作用。
所以,礼与乐两者功能各具其道。只有礼乐交互为用,方奏“治心”、“治躬”的社会效益。正如《乐略•乐府总序》说的那样:“礼非乐,不行;乐非礼,不举。”
(原标题:礼乐的相互关系)
编辑: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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