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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巍:中国古代“法理”概念中的人与治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作者:彭巍 2025-02-17 16:00

  “法理”是古已有之的中国本土概念,最早出现于《汉书·宣帝纪》中的一段话:“孝宣之治,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乃班固评价宣帝的“赞”语。目前,学界主要以两种方式解释这一最早的“法理”概念。一是作字面的、狭义的理解,认为这是指法律,或与法律运行相关的职能。二是作引申的、宽泛的理解,认为在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职业之外,还包括法律及其内在的规律、意旨及正当性,而且以儒家思想为基础。但在围绕法律本身的解读之外,还应当注意“法理”概念在古代文献中主要被用于评述“人”或“治”的特定语境和用法。

  在对“人”的能力和品格的描述中,有如“明法理”“工法理”“明练法理”“明达法理”“明识法理”“练达法理”“详练法理”“精练法理”“精达法理”“雅长法理”“晓畅法理”“留意法理”“通于法理”等表达。在阐发“法理”对“治”的意义和价值时更是出现了许多震烁古今的名言,如“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莫不资法理以成化,明刑赏以树功者也”“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推经旨以饰吏事,本法理以平人心”“言必出于公实,行必落于法理”。可以说,古代“法理”概念既能够用以表达具体个人的特定品格,还能用以表达国家治理的重要遵循。既与“人”紧密相连,是一群明法通经、奉法循理的“法理之士”;又与“治”密切相关,是严以察吏、宽以驭民的“法理之治”。

  法理之士: 

  明法通经、奉法循理之“人” 

  在《汉书》的语境中,“法理之士”是对宣帝治下官吏的概称,这些官吏既是“循吏”,是“良吏”,亦是“文吏”。

  “循吏”往往“奉职循理”,奉公尽职,按原则行事,秉持“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可以让百姓安乐、风俗淳美。如“循吏”典范黄霸,任廷尉属官期间“独用宽和为名”“数决疑狱,庭中称平”,而且善于治理地方,“力行教化而后诛罚”“以外宽内明得吏民心,户口岁增,治为天下第一”。从《汉书》记载看,“循吏”在治理地方期间大都善于运用法律,能有效处理狱讼。

  “良吏”,就是好的官员,在法律运用上也多有可圈点处。《汉书》称宣帝时期“汉世良吏,于是为盛,称中兴焉”。如尹翁归“为政虽任刑,其在公卿之间清洁自守,语不及私,然温良谦退,不以行能骄人,甚得名誉于朝廷”。韩延寿“上礼义,好古教化”,与郡中长老“议定嫁娶、丧祭仪品,略依古礼,不得过法”。又如张敞,“缘饰儒雅,刑罚必行,纵赦有度,条教可观”,兼用儒家教化和法家刑罚。既是“良吏”又是“酷吏”的严延年,任河南太守期间以出入人罪的方式抑强扶弱,所制案卷竟能让人无从推翻,使“吏民莫能测其意深浅,战栗不敢犯禁”。

  “文吏”,是宣帝所谓“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的“治狱之吏”。宣帝认为,刑狱攸关百姓性命,运用刑罚的目的是制止奸邪之徒,让良善的民众得以安稳生活,官吏既然负责狱讼,就应当使承受刑罚后还活着的人和死去的人都没有怨恨,让受刑之人对审理活动和所受刑罚都心悦诚服。正因如此,这种官吏被称为“文吏”,而非“法吏”。如京兆尹赵广汉在一次解救人质活动中,劝服劫犯释放人质后,不仅跪谢劫犯不杀人质,还在关押期间以酒肉款待劫犯,为伏诛的劫犯准备棺材并允诺安葬,劫犯临刑都说“死无所恨”。

  因此,“法理之士”并非专司法律或刑狱的廷尉等官吏的代称,而是泛指一类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善于断狱并擅长运用法律治理地方的官吏。这些“法理之士”不仅长于“法理”,在“政事”“文学”上也颇有建树。就“政事”而言,黄霸等人都以“治行”见长;就“文学”而论,许多官吏都曾专门拜师学习《春秋》《尚书》等儒家经典,甚至以通晓经典获得官职。不仅“法理之士”常常通晓“文学”并长于“政事”,“政事文学之士”也大都明于“法理”。所谓“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一语,并非分指三类官吏,而是一种统称。如果从知识结构、入仕途径、曾任官职这些偏形式的角度强行对宣帝时期的官吏进行分类,不足以反映这种通经明法的综合素质。《宋史》记载:“宋之中叶,文学法理,咸精其能。”也是这个意思,而不是将士大夫区分为“文学”“法理”两类群体。

  法理之治: 

  严以察吏、宽以驭民之“治” 

  《汉书》中“孝宣之治”一语,并非“宣帝时期的治理”这般价值无涉的描述,而是“宣帝时期天下大治”之意。“治”是“治世”,本身就是对治国成效的肯定。“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是宣帝治国之术,“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等语,则是对治国成效的描绘。

  宣帝“信赏必罚,综核名实”,就是对奖赏遵守承诺,对处罚严格执行,全面考察官吏的名位与实绩是否相符。“赏罚”和“名实”两对范畴是对宣帝治国手段的高度概括。“赏”与“罚”、“名”与“实”,在先秦法家思想中都是实现“法”“术”之治的关键。循“名”以责“实”,以职位和职务来要求官员履行职责,是人君控制臣下的手段,这是“术”的运用。对守法者“赏”,对违法者“罚”,才能保证“法”成为官吏民众一切行动的标准和依据,这是对“法”权威性的保障。这也表明了宣帝之治的法家基调,汉代史籍处处可见宣帝对法家政制特别是法律之治的重视和贯彻。但宣帝之治并非专任刑名。《汉书·元帝纪》记录了宣帝的著名教诲:“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这段话直白地表达了宣帝的治国之道。

  宣帝兼采王道和霸道之所长,大量任用通晓儒家经典、能够施行教化的官吏,同时以法律规章严格约束和管理官吏,使奸邪之人不敢弄法,百姓的生产生活得以安宁,成就了中兴之世。吕思勉论及汉家“霸王道杂之”时曾言:“宣帝所谓霸,便是法家;所谓王,是儒家;以霸王道杂之,谓以督责之术对付官僚阶级,以儒家宽仁之政对待人民。质而言之,便是‘严以察吏,宽以驭民’,这实在是最合理的治法。”“政事文学法理之士”正是在这一治国理念中涌现的一群有治理才能、能够实现儒家善治的官吏。

  自《汉书》以来,中国古代“法理”概念始终表达着“治理”含义,强调法律在治理活动中的运用,注重法律的施行过程和现实成效,这与今天深受西方学术及学科专门化影响形成的通常理解有较大差别,后者主要关注法律本身,尤其是静态视角的原理、原则、道理、规律等内容。古代“法理”概念的这种含义是儒法诸家思想融合的结果,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核心。近年来,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中对政法话语进行法理诠释的研究,对法律运行和法治实践进行法理提升的研究,以及“法理思维”“法理中国”等新概念的提出和广泛传播,都表现出与中国古代“法理”概念在思维和观念上的内在一致性。甚至可以说,这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中的复兴。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传统法理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研究”(22CFX052)阶段性成果) 

编辑:张晓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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