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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来源:大众日报作者:高巧玲 2025-03-25 09:23

  自有文字记载以来,“法”就是中华民族定分止争、维护秩序、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思想,礼法合治、明德慎刑、民惟邦本、以和为贵、罚当其罪等礼法精神在数千年历史传承中已深深浸入国人血脉,与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紧密相连,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植根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沃土,保护好、传承好、转化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历史渊源。“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是指在治理国家时要发挥法治德治的互补功能。古代统治者特别重视“礼”“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西周提出“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治国策略,开辟了德法共治的先河。荀子提出“治之经,礼与刑”,《后汉书》记载“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唐律疏议》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至此基本定型,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正是源于德法共治的悠久历史传统及显著治理优势,“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被确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比如宪法即规定了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等公德,民法典亦规定了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坚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比如把守法纳入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全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继续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以更好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与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愿景。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论基础。“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指人民是国家的根本,根本稳固国家才能安宁。古代统治者深刻认识到“民”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传承“民惟邦本”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规定,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共同富裕的发展理念,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均为“民惟邦本”理念在当代中国的创新发展。

  “天下无讼、以和为贵”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文化基础。“天下无讼、以和为贵”是对“无讼”理想境界与和谐的追求。《周易》记载,“天与水违行,讼”“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受儒家和谐思想影响,古人认为诉讼有伤和气,民众普遍存在厌讼、贱讼心理。为避免或减少诉讼,国家也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无讼”与“和谐”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这一论述与“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在治理理念与治理方式上是一脉相承的。近年来,我国秉持“以和为贵”理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创新和加强诉源治理,运用非诉方式推动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促进了社会和谐。如济宁市以“和为贵”理念赋能基层社会治理,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和为贵”调解室,在群众家门口化解矛盾纠纷,成为“以和为贵”德教理念成功融入地方法治建设实践的典型范例。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是现代慎刑思想的理论基础。“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指以道德为主以刑罚为辅,注重道德教化而慎重使用刑罚。西周最早提出“明德慎罚”思想,孔子进而明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汉代董仲舒正式提出“刑者德之辅”“任德教而不任刑”的“德主刑辅”思想。历代君王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奉为重要治国策略,如唐太宗李世民即提出“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这一策略起到了维护统治与促进和谐的积极作用,也为现代刑事司法提供了重要借鉴。我国确立“少捕少杀”的刑事司法原则,大幅减少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目的就在于防止刑罚的误用或滥用。还应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为目标,加强普法守法教育,发挥道德教化功能,实现“明德”基础上的“慎罚”。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指以法律为判罪依据,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儒、法、墨诸家皆强调法的平等性与公正性。“援法断罪、罚当其罪”不仅是古代司法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尚书》《汉书》记载的“罪疑惟轻”“罪疑从去”也具有与现代“疑罪从无”“罪刑法定”基本相同的内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平等观念在现代法治建设实践的具体体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司法理念。

  “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历史渊源。恤刑,是指对特定群体的某些犯罪予以免刑或减刑。恤刑最早见于《尚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西周时有专门适用幼弱、老耄、蠢愚的“三赦之法”。《礼记》记载“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汉书》记载“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唐律疏议》亦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古代恤刑制度为现代刑法谦抑性原则提供了历史借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及盲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也以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法院设立专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等,都体现出国家对老幼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宽宥之意。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凝结着中华民族的德育精神与中和智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我们需要更好地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夯实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基础,并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编辑:董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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