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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学的回顾与二十一世纪的展望”学术研讨会综述

来源:《中华文化论坛》2005年1月 2007-08-14 19:09:00

  由台湾中国哲学会和辅仁大学哲学系主办的“朱子学的回顾与二十一世纪的展望”学术研讨会,于2000年12月22-23日在台北辅仁大学文开楼召开。海峡两岸的专家学者对朱子学作了深入的研讨。现将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一、关于朱熹的哲学

  辅仁大学终身讲座教授、辅大前校长罗光提交了《朱熹认识论与生命哲学认识论》的学术报告。他首先论述了朱熹的认识论,指出根据朱熹对《大学》“格物”补传的注释,可以整理出认识的五个根本原则:一、人心有灵而有知;二、每物有自己的理;三、就已知之理,穷究其极;四、用功既久,自然贯通;五、格物致知,则人心之全体大用乃明。其次,借着对朱熹认识论的阐释,更进而展现朱熹的生命哲学认识论:一、物我相接,乃是整体的物与整体的我之互相接触;二、物之理和理智相接触的认知,是共通之知,是按性理之知;三、认识是生命的活动,认识活动是为发展人的生命。换言之,人的认识活动,最初步的原则,是不能伤害人的生命;最终之目的,则在发展人的生命。

  台湾中国哲学会理事长、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中国思想与文化讲座教授沈清松在其《建构体系与感谢他者———纪念朱子辞世八百周年》的论文中指出,朱熹在知识论与方法学中最重要的主张,莫过于“格物致知”。然而,之所以需要格物致知,实假设了他者的存在,不可将知识化约为一心之运用。格物时所格者,实为他人、他物之理;致知则包含对他者与自我之知,或更好说,经由对他者之知而返回自我,以促使己心能达致朗然自知的境界。强调事物与认知主体之间,毕竟还有主客关系。认为“他者”在朱熹的思想体系中,的确以隐态的方式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以上罗光、沈清松二教授在论及朱熹哲学认识论或知识论时,均指出了朱熹哲学具有认识论或知识论,具有“物”与“我”、“心”与“他者”等主客体对立的范畴,强调认知主体与事物之间的主客关系。这与那种认为中国哲学缺乏认识论、缺乏主客体对立范畴的观点形成对照。

  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特聘讲座研究员刘述先在他的《“理一分殊”的规约原则与道德伦理重建之方向》报告中说,我认为如果能对“理一分殊”作出崭新的解释,对于世界伦理的建构应可作出一定的贡献。当然,我们对“理一分殊”的了解,在内容涵义上,不可能同于朱子的了解,但在精神上却是自觉地继承朱子,并作出进一步的发挥。他表示相信,“理一分殊”的规约原则,通过创造性的阐释,可以帮助我们找到道德伦理重建的道路。而这样的尝试当然决非儒家所专有,印度教、基督教之中也有类似的“差异中的统一”(unity in diversity)的资源可以运用。各个传统都可以不断努力,超越往昔的领域,凝聚新的共识,来帮助我们面对新的千禧、新的挑战。

  东海大学哲学系教授蔡仁厚从五个方面论述了朱子性理系统形成的关键与过程:一、性理熏习的初阶;二、性理系统始于参究中和;三、中和新说之发端与论定:性理学的架构;四、“仁说”的论辩:性理学的完成;五、以《大学》为定本的工夫进路。并指出朱子自是性理学家,而不是科学家。但朱子的理气之分,却也含有“可以引出科学知识”的思想根据:一、就“理”上建立的,是哲学、道德学;二、就“气”上建立的,则是积极的知识(科学)。蔡仁厚教授认为,在朱子的“道问学”与“即物穷理”中,的确隐含着“纯知识面”的真精神,并非只是空泛的读书。因此,顺朱子“即物穷理”的方式转进一步:一、由穷究存在之理,转而为穷究存在事物本身的曲折之相;二、由哲学、道德学的即物穷理,转而为科学的即物穷理。这样,是可以顺通而开出“知识之学”的。而且,朱子所讲的“心”,也正是知识层的认知心。在今天,中国文化不只是“继往”,还必须“开来”,除了政治上务必完成民主政体的建国大业,在“开物成务”、“利用厚生”的要求下,中国文化尤其必须推进一步,以自本自根地开出科学知识(不只是学习西方,更不能只是移花接木)。在此,朱子(还有荀子)的心论及其重智的倾向,正好是一个现成的思想线索。这也是朱子心性思想的时代意义之所在。

  华梵大学东方人文思想研究所教授金春峰指出,实际上,朱熹的思想十分复杂,其所谓心并非仅仅是认知之心,只有知觉灵明一种功用与属性,而同时是“本心”、“仁义之心”。“性即理”也就是“本心”即理。与陆象山的说法,只是形式与为学功夫的差别。在宇宙观与理气体系上,朱陆哲学虽然不同,但并不妨害两者对道德本原之看法的一致。朱熹本人有对“天地生物之心”的信仰,其思想来源受佛教的影响甚深,与实在论或新实在论的文化思想背景甚不相同;但这些冯友兰先生都忽视了。因此,冯先生对朱熹及朱陆异同、朱王异同的分析,就不能不有很大的片面性,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冯先生的看法是30年代提出的,但80年代的《新编中国哲学史》,冯先生仍坚持这些看法,因此提出来加以讨论,仍然是有意义的。

  二、关于朱熹的伦理观

  东吴大学哲学系教授叶海烟在其《朱熹的社会伦理观》论文中指出,说朱子的伦理学究竟以德行伦理与目的伦理为核心,实大体无误,而若以为朱子在设法疏解功利伦理之后,已然落向以普遍律与严格律为主轴的义务伦理,则又太过。因此,说朱子的伦理是“理的伦理”,也是“心的伦理”;是“人文的伦理”,也是“社会的伦理”,基本上是妥贴的。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人文的内容必然有所损益,而在心能应物甚至转物的主轴之上,“情爱伦理”是依然有其普遍性与共同性。由共通而共存,由同理之心再上达于同在共在的一体之感,如此,朱子乃以仁为本,以理为纲,以人伦为范域,如此建构的社会伦理是大可包罗家族伦理与宗法伦理,而终回归到“人的伦理”———还“人”真实之面目,同时给此生此世一个具体而生动的承诺,这未始不是朱子以仁为爱之理,以仁为心之德,终以仁学为人学的基本向度。

  文藻外语学院讲师林建动灬探讨了朱熹的两性观,以为朱子对两性关系的基本观点有男女大防的注重、女性贞操观念的讲求、女性不具有完整的人格等三大方面,并进而讨论朱子这三个观念所可能潜藏的危机。这些危机包括男女情欲的异化、女性终极关怀的错置,以及在中国“房”的观念中,使男尊女卑现象推到了最高点。林建动灬说,其撰文之用意并非将中国两性的不平等都怪罪于朱子,而是想说明朱子思想中有着这些对女性极不友善的一面,而这个面向在后来的发展中,竟成了中国两性不平等,乃至女性悲剧的源头,当我们反省中国现在的两性关系时,不可不去思考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