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孝王擅杀朝臣,犯了大罪,不杀弟弟就破坏了朝廷法律;杀了弟弟母亲又食不甘味,卧不安席,自己也于心不忍。田叔深知其中的难处,故教景帝装起糊涂,不要过问,而自己随便找两个替死鬼处理了事。值得注意的是,景帝处理弟弟杀人时,大臣曾建议“遣经术吏往治之”,而田叔、吕季主“皆通经术”(《梁孝王世家》)。据赵岐《孟子题辞》,《孟子》在文帝时曾立于学宫,为置博士,故田叔所通的经术中应该就有《孟子》,他之所以敢坦然地销毁证据,为犯了杀人大罪的孝王隐匿,其背后的理据恐怕就在于《孟子》。既然舜可以隐匿杀人的父亲,那么景帝为何不能隐匿自己杀人的弟弟呢?在孟子文学性的答问中,还有“弃天下”一说,但田叔明白这种浪漫的说法陈义过高,现实中根本行不通,景帝不可能背着杀人的弟弟跑到海边,“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结果只能是转移罪责,以无辜者的生命来实现景帝的“亲亲相隐”了,孟子的答问恰恰成为田叔徇私枉法、司法腐败的理据,这恐怕是孟子所始料不及的吧。
又据《新五代史·周家人传》,周世宗柴荣的生父柴守礼居于洛阳,“颇恣横,尝杀人于市,有司有闻,世宗不问。是时,王溥、汪晏、王彦超、韩令坤等同时将相,皆有父在洛阳,与守礼朝夕往来,惟意所为,洛阳人多畏避之,号‘十阿父’。”柴守礼依仗自己是天子的生父,聚集党徒,滥杀无辜,横行市里,使百姓苦不堪言,世宗却不让有司处理,任其为害一方。对于世宗的“亲亲相隐”,《新五代史》的作者欧阳修以《孟子》的“窃负而逃”为之辩护,“以谓天下可无舜,不可无至公,舜可弃天下,不可刑其父,此为世立言之说也。”欧阳修所说的“至公”是“亲亲为大”也就是重孝派的至公,从“亲亲为大”来看,自然是父母为大,天下为轻了。“故宁受屈法之过,以申父子之道”,“君子之于事,择其轻重而处之耳。失刑轻,不孝重也。”(《周家人传》)
对于欧阳修的说法,清代学者袁枚给予针锋相对的批驳。“柴守礼杀人,世宗知而不问,欧公以为孝。袁子曰:世宗何孝之有?此孟子误之也。”他认为,孟子让舜“窃负而逃”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反而使自己陷入矛盾之中。“彼海滨者,何地耶?瞍能往,皋亦能往。因其逃而赦之,不可谓执;听其执而逃焉,不可谓孝;执之不终,逃而无益,不可谓智。”“以子之矛,陷子之盾,孟子穷矣。”对于世宗而言,即使没能制止父亲杀人,事后也当脱去上服,避开正寝;减少肴馔,撤除乐器;不断哭泣进谏,使父亲知道悔改,以后有所戒惧,“不宜以不问二字博孝名而轻民命也。不然,三代而后,皋陶少矣。凡纵其父以杀人者,彼被杀者,独无子耶?”[ 袁枚:《读孟子》,载袁枚著,周本淳标校:《小仓山房诗文集》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653、1655页。]显然,袁枚是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道来立论的。如果世宗纵父行凶为孝,那么被杀者难道没有子女?谁去考虑他们的感受?他们又如何为父母尽孝?如果将心比心,推己及人,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道原则来衡量的话,世宗的所作所为不仅不能称为孝,反而是不仁不义之举。袁枚将孟子的“窃负而逃”落到实处,未必符合孟子的本意,但他批评世宗非孝,则是十分恰当的。这也说明,是从“亲亲为大”还是“推己及人”来看待“亲亲相隐”,观点和态度是有很大不同的。孟子的“窃负而逃”本来是要表达亲情与道义的紧张与冲突,是文学性的而非现实性的,但在权大于法、法沦为权力的工具的帝制社会中却被扭曲成为法律的通例。由于“窃负而逃”涉及的是天子之父,而非普通人之父,故其在法律上的指向是特殊的,而非普遍的,实际是为王父而非普通人之父免于法律惩处提供了理论根据,使“刑不上王父”成为合理、合法的。普通人犯法,并不会因其为人父便可以逃脱法律的惩处,而天子、皇帝的父亲即使杀人枉法,法律也不应予以追究,中国古代法律虽然有“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优良传统,却始终没有“王父犯法与庶民同罪”主张,这不能不说是十分遗憾的。但是另一方面,孟子也具有丰富的仁道、民本思想,他主张“杀一不辜而得天下”,“不为也”,认为“民为贵”,“君为轻”,均体现了对民众生命权利的尊重;他的性善论,则包含了人格平等的思想,从这些思想出发,又可以发展出批判封建特权的观点与主张。袁枚的批判思想,其实也间接受到孟子的影响,是对后者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这看似吊诡,却是历史的真实。
综上所论,围绕“亲亲相隐”的争论,其核心并不在于亲情是否珍贵,“亲亲相隐”是否合理?而在于儒家是如何看待、处理孝悌亲情的?儒家又是在何种意义、条件下谈论“亲亲相隐”的?尤其是如何看待、理解“窃负而逃”故事中孟子对亲情与道义的抉择和取舍?这些无疑是较为复杂的学术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根据我们前面的讨论,围绕“仁”与“孝”,儒家内部实际是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主张的。重孝派以孝为最高原则,通过孝的泛化实现对社会的控制,与重仁派视孝为仁的起点和根基,主张孝要超越、提升为更高、更为普遍的仁,实际代表了儒家内部两种不同观点和流派。孔子虽然也提倡孝,视孝为人类真实、美好的情感,但又主张孝要上升为仁,强调的是“泛爱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此,在面对亲情与道义的冲突时,并不主张为亲情去牺牲道义。孔子讲“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直是率真、率直之直,而不是公正、正直之直。为了维护社会的道义、公正,曾子一派又提出“隐而任之,如从己起”,要求子女不是告发,而是代父受过以维护情与理、亲亲与道义的统一。子思一派的《五行》篇则将隐匿的范围限定在“小而隐者”,即小的过错,并强调“不以小道害大道”,“不以小爱害大爱”。孟子的情况虽较为复杂,在亲亲与道义间表现出一定的折中、调和,但其“窃负而逃”的情节设计,主要还是展示亲情与道义间的冲突与紧张,更应从文学、审美的眼光看待之,而不可落在实处,进行简单的道德批判或辩护。这样的做法,恐怕都并没有理解孟子的本意。况且,孟子也不是为了父子亲情便完全置社会道义于不顾,他让舜下令逮捕父亲瞽叟,让舜“弃天下”,便是对道义、法律的尊重,试图维持情理间的紧张、冲突,是“隐而任之”的表现。只不过孟子的这一设计不仅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从实际的后果看则是为“刑不上王父”提供了法理的依据,成为帝王将相转移罪责,徇私枉法的根据和理由。从这一点看,子思强调“有小罪而赦之”,“不以小道害大道”,可能更值得关注,更具有着时代进步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