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情与理、亲亲与道义的关系上,子思、孟子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差异。前面说过,儒家主流是情理主义,而不是亲情主义,更不是亲情至上论,孔子、子思虽对亲亲之情有一定的关注,但反对将其置于社会道义之上,反映在仁、孝的关系上,是以孝为仁的起始和开端,所谓“为仁自孝悌始”,而以仁为孝的最终实现和目标,仁不仅高于孝,内容上也丰富于孝;孝是亲亲,是血缘亲情,是德之始,仁则是“泛爱众”(《论语·学而》),是对天下人的责任与关爱,是德之终。因其都突出、重视仁的地位和作用,故也可称为儒家内部的重仁派。那么,儒家内部是否存在着亲情主义,存在着将亲亲之情置于社会道义之上,将孝置于仁之上的思想和主张呢?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是以乐正子春为代表的重孝派。笔者曾经指出,曾子弟子乐正子春在儒家内部发展出一个重孝派,他们以孝为最高的德,孝是“天之经,地之义”,孝无所不包,“置之而塞于天地,衡之而衡于四海”(《大戴礼记·曾子大孝》),孝广大而抽象,体现为“全身”、“尊亲”和“保其禄位,而守其祭祀”,而仁不过是服务于孝的一个德目而已,“夫仁者,仁此者也”(同上),扭转了孔子开创的以仁为主导的思想方向,在先秦儒学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影响。[ 参见拙文:《仁与孝——思孟学派的一个诠释向度》,《儒林》2005年第1辑;又见拙作:《郭店竹简与思孟学派》第八章第三节。]值得注意的是,孟子在其思想的形成过程中,恰恰一度受到重孝派的影响,故思想中有大量宣扬血缘亲情的内容,如,“孟子曰: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事亲,事之本也。孰不为守?守身,守之本也。”(《孟子·离娄上》)认为“事亲”和“守身”是最重要的事情,与他后来突出仁政、民本显然有所不同。又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同上)将仁、义分别理解为“事亲”和“从兄”,与他后来“仁,人心也”(《告子上》)、“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尽心上》)等说法也有一定区别。还有,“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为天子父,尊之至也;以天下养,养之至也。”(《万章上》)认为最大的尊贵就是身为天子父,得到天下的奉养。甚至说“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告子下》),这些都是受重孝派影响的反映,有些表述就是直接来自乐正子春派,笔者有过详细考证,此不赘述。[ 同上。]故孟子在先秦儒学史中的地位是比较特殊的,一方面在其早期较多地受到重孝派的影响,保留有浓厚的宗法血亲的思想,另一方面随着“四端说”的提出,[ 据笔者考证,孟子“四端”说形成的下限约为孟子第二次来到齐国的齐宣王二年(公元前318年)。参见拙文:《孟子“四端说”的形成及其理论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学刊》第1辑,2001年;又见拙作:《郭店竹简与思孟学派》第六章第一节。]孟子一定程度上又突破了宗法血亲的束缚,改变了“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的看法,把仁的基点由血亲孝悌转换到“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等更为普遍的道德情感中去,完成了一次思想的飞跃,将儒家仁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呈现出新旧杂糅的特点。前面说他在小爱与大爱之间折中、调和,根本原因就在这里。
本来血缘家族是人类最早的组织,每个人都生活、隶属于不同的家族,故当时人们只有小爱,没有大爱,家族之外的人不仅不在其关爱范围之内,杀死了对方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而被杀者的家族往往又以怨抱怨,血亲复仇,这便是“亲亲为大”的社会基础。然而随着交往的扩大,文化的融合,地缘组织的形成,逐渐形成了族类意识甚至人类意识,人们开始超越种族、血缘的界限去看待、关爱所有的人,这便是孔子“仁者,爱人”、“泛爱众”(《论语·学而》)的社会背景。儒家仁爱的提出,某种意义上,也是生命权利意识的觉醒。从积极的方面讲,“天生万物,人为贵”,人的生命至为珍贵,不可随意剥夺、伤害。“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乡党》)孟子说:“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就是认为人的生命比外在的“天下”更为重要,与康德“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精神实质是一样的。从消极的方面讲,则是要求“杀人偿命”,维持法律、道义的公正。因此,在“亲亲为大”和“仁者,爱人”之间,实际在存在一定的紧张和冲突的。是以孝悌、亲亲为大,还是仁义为最高的理想,在儒家内部也是有不同认识的。孔子、子思等重仁派都是以仁为最高原则,以孝悌为培养仁爱的起点、根基,当孝悌与仁爱、亲情与道义发生冲突时,他们主张“亲亲相隐”、“隐而任之”,但隐匿的范围仅限于“小而隐者”,要求“不以小道害大道”。而孟子的情况则比较复杂,由于其一度受到重孝派的影响,故试图在“亲亲为大”和“仁者,爱人”之间折中、调和,表现出守旧、落后的一面。表面上看,舜“窃负而逃”似乎是做到了忠孝两全,既为父尽孝,也为国尽忠,但在这一“执”一“逃”中,死者的存在恰恰被忽略了,站在死者的立场,谁又为其尽义呢?如果用“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来衡量的话,显然是不合理、不符合仁道的。所以如学者所说的,“在孟子的思想中,真正害怕的是旧的‘亲亲为大’的伦理原则的坍塌,而不是其‘杀一不辜而得天下,不为也’的新人道原则的坍塌。”[ 吴根友:《如何在普遍主义与历史主义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载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第554页。]
孟子的这种折中、调和的态度在另一段引起争议的文字中也同样表现出来。当孟子的弟子万章问,象是一个非常坏的人,舜却封给他有庳。为什么对别人就严加惩处,对弟弟却封为诸侯时?孟子的回答是:仁者对于弟弟,“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贵之也。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为了使有庳的百姓不受到伤害,孟子又想出让舜派官吏治代象治理国家,以维持某种程度的公正(见《万章上》)。孟子生活的战国时期,反对“无故而富贵”已成为社会的普遍呼声,不仅墨家、法家有此主张,即使在儒家内部,荀子也提出“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荀子·王制》)。如果说孟子质疑“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是维护亲情的话,那么,荀子主张将王公、士大夫的子孙降为庶民岂不是寡恩薄义了?两者相较,哪个更为合理,哪个更值得肯定?如果不是立足于“亲亲为大”,而是从仁道原则出发的话,我们不能不说,在这一问题上,荀子的主张是合理、进步的,而孟子是保守、落后的。
另外,《孟子》舜“窃负而逃”的故事虽然是文学性的,但由于后来《孟子》成为经书,上升为意识形态,“窃负而逃”便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从实际的影响来看,它往往成为当权者徇私枉法、官官相护的理据和借口。据《史记·梁孝王世家》,汉景帝的弟弟梁孝王刺杀大臣袁盎,事发后其母窦太后拒绝进食,日夜哭泣,景帝也十分忧郁。与大臣商议后,决定派精通儒术的田叔、吕季主去查办。田叔回京后,将孝王谋反的证据全部烧掉,空手去见景帝,把全部责任推给孝王的手下羊胜、公孙诡身上,让二人做了孝王的替死鬼。景帝闻说后,欣喜万分,连忙通告太后,“太后闻之,立起坐餐,气平复”。《史记·田叔列传》中还记载有田叔与景帝的一段对话:
景帝曰:“梁有之乎?”叔对曰:“死罪!有之。”上曰:“其事安在?”田叔曰:“上毋以梁事为也。”上曰:“何也?”曰:“今梁王不伏诛,是汉法不行也;如其伏法,而太后食不甘味,卧不安席,此忧在陛下也。”景帝大贤之,以为鲁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