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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与“隐而任之”

2017-03-20 14:57:00  作者:梁涛  来源:中国孔子网

  不简,不行;不匿,不察于道。有大罪而大诛之,简也;有小罪而赦之,匿也。有大罪而弗大诛也,不[行]也;有小罪而弗赦也,不察于道也。简之为言犹练也,大而显者也[“显”,帛书本作“罕”,竹简本作“晏”,意思不明。周凤五先生读为“显”,盖显与罕、晏古音相通。参见周凤五:《简帛〈五行〉一段文字的解读》,“简帛文献对思想史研究的方法论启示”工作坊论文,香港中文大学2012年6月。];匿之为言也犹匿匿也,小而隐者也[ “隐”,帛书本作“軫”,竹简本作“訪”,整理者认为是“軫”之讹。周凤五先生读为“隐”,“二字音近可通”,同上。]。简,义之方也;匿,仁之方也。强,义之方;柔,仁之方也。“不竞不浗,不刚不柔”,此之谓也。(第38—41简)

  《五行》提出了处理罪行的两条原则:简和匿。其中“简之为言犹练也”,练,指白色熟绢,引申为实情。《礼记·王制》:“有旨无简不听。”孔颖达疏:“言犯罪者,虽有旨意,而无诚(情)实者,则不论之以为罪也。”就是作实情讲。因此,简是从实情出发,秉公而断,是处理重大而明显罪行的原则,故又说“有大罪而大诛之,简也”。“匿之为言也犹匿匿也”,“匿匿”的前一个匿是动词,指隐匿。后一个匿应读为“昵”,指亲近。《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危不能救,死不能死,而知匿其昵。”杜预注:“匿,藏也。昵,亲也。”所以匿是从情感出发,隐匿亲近者的过失,是处理轻微不容易被注意罪行的原则,故又说“有小罪而赦之,匿也”。《五行》简、匿并举,是典型的情理主义。在其看来,论罪定罚的界限不仅在于人之亲疏,还在于罪之大小,不明乎此便不懂得仁义之道。对于小罪,可以赦免;对于大罪,则必须惩处。据邢昺疏,“有因而盗曰攘,言因羊来入己家,父即取之”(《论语注疏·子路第十三》)。可见,“其父攘羊”乃顺手牵羊,而非主动偷羊,显然是属于“小罪”,故是可以赦免的,孝子的“隐而任之”也值得鼓励。只不过前者是法律的规定,后者是伦理的要求而已。但对于“其父杀人”之类的“大罪”,则应依法惩办,孝子自然也无法“隐而任之”,替父代过了。《五行》的作者学术界一般认为是孔子之孙子思,故子思一派显然并不认为亲人的过错都是应该隐匿的,可隐匿的只限于“小而隐者”,即轻微、不容易被觉察的罪行。其强调“不简,不行”,就是认为如果不从事实出发,秉公执法,就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正义。[ 笔者曾指出,“不简,不行”的“行”乃是针对义而言,荀子曰:“唯义之为行。”(《荀子·不苟》)下文说:“简,义之方也。”正可证明这一点。参加拙文:《简帛〈五行〉新探——兼论〈五行〉在思想史上的地位》,《孔子研究》2002年第5期。又见拙作:《郭店竹简与思孟学派》第四章第一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又说“不以小道害大道,简也”(34—35简),《五行·说》的解释是:“不以小爱害大爱,不以小义害大义也。”小爱,可理解为亲亲之爱;大爱,则可指仁民爱物之爱。小义、大义意与此相近,前者指对父母亲人的义,后者指对民众国家的义。故子思虽然简、匿并举,但更重视的是简,当小爱与大爱发生冲突时,当小义与大义不能统一时,则反对将小爱、小义凌驾于大爱、大义之上,反对为小爱、小义而牺牲大爱、大义,也就是说,子思虽然也认可“隐而任之”的原则,但又对“亲亲相隐”做了限制,“其父杀人”之类的大罪并不在隐的范围之中,子思的这一主张显然与孟子有所不同,而代表了一种更值得关注的思想传统。

  现在回头来看《孟子》中饱受争议的舜“窃负而逃”的故事,就能发现这段文字其实也是可以从“隐而任之”来理解的,只不过其立论的角度较为特殊而已。据《孟子·尽心上》: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当面对父亲杀了人,儿子怎么办的难题时,舜做出了两个不同的选择:一方面命令司法官皋陶逮捕了杀人的父亲,另一方面又毅然放弃天子之位,背起父亲跑到一个王法管不到的海滨之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可以看到,孟子与子思的最大不同是扩大了“亲亲相隐”的范围,将“其父杀人”也包括在其中。当小爱与大爱、小义与大义发生冲突时,不是像子思那样坚持“不以小道害大道”,而是折中、调和,力图在小爱与大爱、小义与大义之间维持一种平衡。而维持平衡的关键,则是舜的“弃天下”,由天子降为普通百姓,使自己的身份、角色发生变化。郭店竹简《六德》:“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斩恩。”说明早期儒家对待公私领域是有不同原则的。依此原则,当舜作为天子时,其面对的是“门外之治”,自然应该“义斩恩”,秉公执法,为道义牺牲亲情;但是当舜回到家庭,成为一名普通的儿子时,其面对的又是“门内之治”,则应该“恩掩义”,视亲情重于道义。故面对身陷囹圄的父亲,自然不能无动于衷,而必须有所作为了。另外,舜放弃天子之位,或许在孟子看来,某种程度上已经算是为父抵过,为其承担责任了。这样,孟子便以“隐而任之”的方式帮助舜化解了情与理、小爱与大爱之间的冲突。这里的“隐”是隐避之隐,而“任之”则是通过舜弃天子位来实现。

  另外,被学者不断提及的石奢纵父自刎的故事,也可以看做“隐而任之”之例。据《韩诗外传》、《史记·酷吏列传》等记载,石奢是楚国的治狱官(“理”),任职期间路上有人杀人,他前去追捕,发现凶手竟是自己的父亲。石奢放走了父亲,自己返回朝廷向楚王请罪。虽然楚王表示赦免,但他仍以“不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为由,“刎颈而死乎廷”。可以看到,面对“其父杀人”石奢同样做出了不同选择:一方面以执法者的身份放走了杀人的父亲来尽孝,另一方面又向朝廷自首,并选择了自杀来尽忠。毕竟,杀人是大罪,石奢不能谎称人是自己所杀,去替父抵罪,故严格说来,石奢并非隐匿了父亲的过错,而是隐护、庇护了父亲。但这样一来,在忠孝不能两全的格局下,又使自己陷入不义。石奢的刎颈自杀,表面上似乎是为自己的“徇私枉法”谢罪,但同时也是为杀人的父亲抵罪,是“隐而任之”的表现,“隐”是隐护之隐,“任之”则通过石奢的自我牺牲来完成。由于石奢的自我牺牲,其父杀人已不再是关注的中心,可以不被追究或至少可以减轻罪责了。而这一“隐而任之”的背后,则是石奢悲剧性的命运。

  三、亲亲相隐:范围、理据和评价

  由上可见,早期儒家内部其对于“亲亲相隐”的态度并非完全一致,子思简、匿并举,匿仅限于“小而隐者”,而孟子则将“其父杀人”也纳入隐或匿的范围之中。那么,如何看待子思、孟子二人不同的态度和立场呢?首先,是立论的角度不同。子思《五行》所说的是处理案狱的现实的、可操作的一般原则,而《孟子》则是特殊情境下的答问,盖有桃应之问,故有孟子之答,它是文学的、想象的,是以一种极端、夸张的形式,将情理无法兼顾、忠孝不能两全的内在紧张和冲突展现出来,给人心灵以冲击和震荡。它具有审美的价值,但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故只可以“虚看”,而不可以“实看”。因为现实中不可能要求“其父杀人”的天子“窃负而逃”,如果果真如此,那又置生民于何地?这样的天子是否太过轻率和浪漫?生活中也不可能有这样的事例。石奢的故事亦是如此,现实中同样不可能要求执法者一方面徇私枉法,包庇、隐瞒犯法的亲人,另一方面又要求其自我牺牲来维持道义,这同样是行不通的。人们之所以称赞石奢为“邦之司直”,恰恰在于石奢纵父循法的特殊性,在于石奢悲剧性命运引发人们的感慨、喟叹和思索。所以舜和石奢的故事,虽然一个是文学的虚构,一个是真实的事件,其功能和作用则是一样的,都是审美性的而非现实性的,与子思《五行》“有小罪而赦之,匿也”属于不同的层面,应该区别看待。批评者斥责舜“窃负而逃”乃是腐败的根源,予以激烈抨击;而反批评者又极力想将其合理化,给予种种辩护,恐怕都在解读上出了问题,误将审美性的当作现实性的,以一种“实”的而非“虚”的眼光去看待《孟子》文学性、传奇性的文字和记载。有学者强调,中国哲学史研究需要诠释学技巧和人文学关怀,[ 杨海文:《文献学功底、诠释学技巧和人文学关怀——论中国哲学史研究的“一般问题意识”》,载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第501~517页。]无疑是很有道理的。那么,对于《孟子》象征性、设问式的描写,自然应有相应的诠释学技巧,应更多地以审美的、文学的眼光看待之,而不应与客观事实混在一起。

责任编辑:张晓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