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以直报怨”?曾使注家颇为费解。朱熹云:“于其所怨者,爱憎取舍,一以至公而无私,所谓直也。”(《论语集注》)仅仅以“至公”来理解直,未必能揭示出直的真谛。其实直者,真实、率直,情感的自然流露也。别人有德于我,自然报之以德;别人加我仇怨,也应以内心真实的想法和态度回应之。以德报怨表面上似乎温柔敦厚,更有包容性,但因不符合人的本性、常情,故不为孔子所取。但若一味地听从情感的宣泄、流露,又容易走向极端,发展为“以怨报怨”了。所以“以直报怨”既从情出发肯定“报怨”的合理性,又基于理对报怨做出种种限制,主张以公正、合理也就是“直”的方式来报怨,直是直道之意。钱穆先生说:“直者直道,公平无私。我虽于彼有私怨,我以公平之直道报之,不因怨而加刻,亦不因怨而反有所加厚,是即直。”[ 钱穆:《论语新解》,第408页。]后来儒家在具体的实践中,既肯定复仇的合理性,又对复仇的理由、方式、手段等做出种种规定和限制,正是以直报怨。[ 参见周天游:《古代复仇面面观》,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7~8页。]
综上所论,《论语》中的直在不同语境下,具体内涵有所不同,既指率真、率直,也指公正、正直,兼及情与理,而直作为一个德目,代表了由情及理的实践过程,亦称直道。直的这一特点,与早期儒家重视情感与理性的统一密切相关。郭店竹简《性自命出》云:“苟以其情,虽过不恶;不以其情,虽难不贵。”(50简)如果是发自真情,即使有了过错也不可恶;如果没有真情,做到了难以做到的事情也不可贵。可见情的重要!既然只讲情可能会导致过错,那么,正确的方式应是“始者近情,终者近义”,既发于情,又止于义(理),“知情者能出之,知义者能内(入)之”(3—4简),做到情理的统一,这一过程就是道,故又说“道始于情”。《性自命出》反映的是孔子、早期儒家的情况,《论语》中的许多概念都可以从这一角度去理解。如孔子的仁既指“亲亲”,也指“泛爱众”(《学而》),仁道就代表了由孝亲到爱人的实践超越过程。仁不是一个实体性概念,而是一个功能性概念,直也是如此。搞清了直的特点及其涵义的微妙差异,我们才有可能对“亲亲相隐”章做出更为准确的解读。首先,本章三次提到直——“直躬”、“吾党之直者”、“直在其中矣”,但具体内涵有所不同。“直躬” [ 据刘宝楠《正义》:“躬盖名其人,必素以直称者,故称直躬。直举起行,躬举其名。”直躬即名躬的直者。]之直主要是公正、正直,但直躬只讲理不讲情,故为孔子所不满。“吾党之直者”代表了孔子理想的直,兼及情与理,其直是指直道。[ 有学者认为,鲁国直者并非孔子的理想,结合“齐一变,至于鲁,鲁一变,至于道”来看,孔子不是无条件地认可鲁国直者,而是主张应该调整为以礼节直(参见万光军:《礼与直、道与鲁:孔子未必赞成父子互隐》,《伦理学研究》2009年5期)。]关键在于“直在其中矣”一句中的直,一般学者往往将其理解为公正、正直,那么,此句就是说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是公正、正直的,或体现了一种正直,显然是不合适的。其实,这里的直是直道的具体表现,是率真、率直,而不是公正、正直。孔子的意思是说,面对亲人的过错,子女或父母本能、自然的反映往往是为其隐匿,而不是控告、揭发,这一率直、真实的感情就体现在父母与子女的相互隐匿中。因为“亲子之情,发于天性,非外界舆论,及法律之所强”。[ 蔡元培:《国民修养二种》,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38~39页。]故从人情出发,自然应亲亲相隐。孔子的这一表述,只是其对直躬“证父”的回应,而不是对“其父攘羊”整个事件的态度,不等于默认了“其父攘羊”的合理性,或对其有意回避,视而不见。因此如学者指出的,在该章中虽然出现了三个直,但叶公、孔子所说的直内涵其实是有所不同的,叶公是立足于“法的公平性”、“法无例外”来说直[ 庄耀郎:《〈论语〉论“直”》,《教学与研究》(台湾)1995年第17期。],而孔子则是从人情之本然恻隐处论直,是人心人情之直。直“不是法律是否、社会正义的含义”,而“与情感的真诚性有关”[ 李泽厚:《论语今读》,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页。],是一种发诸情感,未经礼乐规范的率真、真实。这种直虽然为孔子所珍视,但并非最高理想,不是直道,还有待学习的陶冶、礼乐的节文进一步提升之,由情及理,上达直道。孔子对直躬的不满,主要在于其只讲理不讲情,而孔子则希望兼顾情感、理性两个方面。从率真、真实的情感出发,孔子肯定“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合理性,但从公正、正义的理性出发,则必须要对“其父攘羊”做出回应。盖因自私有财产确立以来,几乎所有的民族都将禁止盗窃列入其道德律令之中,勿偷盗几乎是一种共识,孔子自然也不会例外,不会认为“其父攘羊”是合理、合法的。只不过由于情景化的表述形式,孔子点到即止,没有对这一重要问题做出说明,留给后人一个谜团,引起种种误解和争议。
二、直道的实现:“隐而任之”
幸运的是,近些年地不爱宝,孔子没有谈到的问题却在地下文献中被涉及到,使我们有可能了解,从维护公正的角度,孔子、早期儒家将会对“其父攘羊”之类的问题做出何种回应。2004年公布的《上海博物馆藏楚竹书(四)》中,有《内礼》一篇,其内容与《大戴礼记》中的《曾子立孝》、《曾子事父母》基本相同。据学者研究,《内礼》应是孔门嫡传曾子一派的作品,其内容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孔子的思想。《内礼》说:
君子事父母,亡私乐,亡私忧。父母所乐乐之,父母所忧忧之。善则从之,不善则止之;止之而不可,隐而任之,如从己起。(第6、8简)
面对父母的“不善”之行,《内礼》主张“止之”,具体讲,就是要谏诤。由此类推,对于“其父攘羊”,孔子一定也是主张谏诤的。如果说“隐”是一种率然而发的性情之真,是对亲情的保护的话,那么,“谏”则是审慎的理性思考,是对社会正义的维护。在孔子、早期儒家看来,这二者实际是应该结合在一起的。所以儒家虽然主张“事亲有隐而无犯”(《礼记·檀弓》),却一直把进谏作为事亲的一项重要内容。“子曰:事父母几谏,谏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不争于父……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孝经·谏诤章》)“父有争子,不行无礼;士有争友,不为不义。”“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荀子·子道》)因此,不好简单地说,儒家错误地夸大了血缘亲情的地位,为了血缘亲情就无原则地放弃了普遍准则。在重视血缘亲情的同时,儒家对于是非、原则依然予以关注,依然主张通过谏诤来维护社会正义。值得注意的是,儒家对于谏诤的态度呈不断强化的趋势。在《论语》中,只说“几谏”,几,微也。微谏,即微言讽谏。在成书于曾子一派的《孝经》中,则说“当不义,则子不可不争于父”,争,读为“诤”,谏诤之意。到了《荀子》,则明确提出“从义不从父”,说明随着时代的发展,“义”的地位越来越凸显,谏诤的作用也不断被强调。但问题是,当子女的谏诤不被父母接受时,又该如何实现直道?又该如何兼顾情理两个方面呢?《内礼》的回答是“隐而任之”,任,当也,即为父母隐匿而自己将责任担当下来。故根据儒家的观点,直躬的根本错误在于当发现父亲攘羊后,不是为其隐瞒而是主动告发,正确的态度则应是,替父亲隐瞒而自己承担责任,承认是自己顺手牵羊。这样情理得到兼顾,亲情与道义得以并存,这才是真正的直,是率真、率直与公正、正直的统一,是直道。所以,为全面反映孔子、早期儒家思想起见,“亲亲相隐”章应根据《内礼》的内容补充一句: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隐而任之,则直道也。]”
“亲亲相隐”是对亲情的保护,是率真、率直;“隐而任之”则是对社会道义的维护,是公正、正直,由于兼顾了情与理,故是直道也。二者相结合,才能真正全面地反映孔子、儒家对待“其父攘羊”之类行为的态度。以往学者在讨论该章文字时,由于没有对“直”字做细致的分疏,不了解孔子情景化的表述方式,以偏概全,反而在“亲亲相隐”的是非对错上争论不休,控辩双方恐怕都没有切中问题的实质,没有把握住孔子对于“其父攘羊,而子证之”整个事件的真实态度。
那么,“亲亲相隐”是否有一定的范围、条件呢?是否只要是亲人的过错都一概可以“隐而任之”,由己代过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儒家内部并非铁板一块,不同派别态度可能并不完全一样。不过一般而言,早期儒家主张“亲亲相隐”是有一定范围和条件的,主流儒家是情理主义,而不是亲情主义,更不是亲情至上论。如简帛《五行》篇就认为,虽然为亲人隐匿是合理、必要的,但并非没有条件的。其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