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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新捐赠之道

2008-04-30 09:15:00  作者:  来源:中国捐助网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316日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63号主席令,自20081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将于年内出台。

    《企业所得税法》分为8章,共计60条。在第9条专门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过去的扣除比例仅仅是“企业应缴税款额的3%”专家及业内人士指出,这条法律改变了“以前就是你做慈善还要缴纳税收的不合理情况。”

    可以算笔细帐:假设一家企业的年利润总额是100万元,这就是纳税的税基,按照即将实施的新税制,今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100万利润的纳税额就是25万元,企业捐赠减税的扣除额是扣在纳税税基而非上缴利润额上。就是说,税基乘以减税比例,老税法的比例是3%,税基的减税额就是3万元,新税法的比例是12%,税基的减税额就是12万元。

    那么,老税法的纳税额是〔97万元×25%=24.25〕,减税额是〔3万元×25%=0.75
    
新税法的纳税额是〔
88万元×25%=22〕,减税额是〔12万元×25%=3

    可见,新税法的好处是减税额扩大了,减税率是原来的4倍〔12%÷3%〕,减税额自然也是与原来的4倍〔3÷0.75〕。

    总之,新税法的主要含义是社会政策含义,是政府集中民意的政治表态,企业捐赠应该受到全社会的认可与支持,这对企业选择捐赠行为是重要的鼓励。

    声音1: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社会学所社会政策室主任杨团:

“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大企业将捐赠纳入企业的系统规划,从利润总额中分配捐赠的资金,而且每年按照计划执行。不仅是理念,这种管理方式值得中国企业学习。中国企业做捐赠,不应采取挤成本、减利润的方式,要在遵守国家法律、规范企业行为、搞好企业管理的前提下做公益捐赠。”

    声音2: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中国税法协会名誉会长卢仁法:

“我国规定12%的捐赠扣除比例,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还是比较高的。据我所知,当前美国捐赠免税比例为10%、韩国为7%、荷兰为6%、比利时为5%、俄罗斯为10%,中国台湾地区为10%。按照12%的税前扣除比例和目前企业公益性捐赠的一般水平,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基本上可以在税前扣除。实行捐赠扣除比例限制,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部分企业利用捐赠扣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声音3:北京惠泽人咨询服务中心主任翟雁: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对NGO组织而言,是一个响亮的信号,具有符号性意义,有了这样的举措,同时也鼓舞了我们的信心,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期待!”

    声音4:天狮集团品牌管理部总监魏健:  
   
“新税法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免税额提高了9个百分点,对于我们企业来讲,是一个福音,这将对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供莫大的支持和鼓励。”

编辑:张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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