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孔子基金会接受捐赠免所得税获国家批准
作者:李言栋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中国孔子基金会等16家公益单位享有接受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政策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向中国孔子基金会捐款,企业可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可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准,首先表明了国家和政府对于文化公益事业的关心、支持;其次表明了国家和政府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乐善好施,奉献社会之举的倡导和鼓励;再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必将会大大推动文化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200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