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日期:2022-08-12(1985年通过,2016年修订,2019年修订)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9年第三次全体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精神,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具备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作风,达到我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各方面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准予本科毕业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要求取得毕业资格的,可以申请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满足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环节等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至少一门,要求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其他学位课程、环节等要求。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通过同行评议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需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特殊情况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即可毕业。在首次答辩一年内达到学位要求的,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超过该期限的,不再有学位申请资格。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按学科相对集中组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委员组成。没有条件组织集中答辩的,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委员组成。三人组成时不应包含指导教师,四人以上组成时可包含一位指导教师。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是具有硕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1)半数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2)应包含一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特殊情况下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教师代替);(3)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须有一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联合指导教师除外);(4)答辩委员会主席不能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担任。
除委员外,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由本校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学科硕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任;秘书由助教博士生担任时,院系应对其进行专门培训。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申请人的亲属、指导教师的亲属均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
学位论文答辩采取抽查制度,具体要求另行规定。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被抽查时,其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对于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应做出相应决议;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各阶段的主要情况以笔录方式做如实记录。
第十条 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三)论文学术评议书;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五)论文答辩会记录;
(六)硕士学位审批表;
(七)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满足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环节等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至少一门,第一外国语要求能够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其他学位课程、环节及完成创新成果等要求。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经同行评议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需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特殊情况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应公开举行。答辩通过者,即可毕业。在首次答辩两年内达到学位要求的,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超过该期限的,不再有学位申请资格。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委员组成,委员应是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1)半数以上应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生指导资格,其中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至少包含一位论文评阅人;(3)有校外专家二至三人,校内专家不少于三人,特殊情况由指导教师提交说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4)交叉学科的论文,应聘请一至二位所涉学科的专家;(5)至少包含一位学位分委员会委员(特殊情况经审批可由分委员会指定教师代替);(6)申请人指导教师中最多 1人可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7)答辩委员会主席不能由申请人指导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中不是论文评阅人的,应至少提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交该委员。
除委员外,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由我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我校具有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任;初次担任秘书工作的,院系对其进行专门培训。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申请人亲属及指导教师亲属均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
学位论文答辩采取抽查制度,具体要求另行规定。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被抽查时,其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对于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应做出相应决议;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各阶段的主要情况以笔录方式做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本校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博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三)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议书;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五)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
(六)博士学位审批表;
(七)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或港澳台人士,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学者、科学家:
1. 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上享有盛誉,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励;
2. 以自己的学术活动或科学成就,在促进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学术交流、友好合作,以及发展我国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事业方面做出过重要贡献。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政治家:
1. 在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人类进步事业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2. 在增进我国对外友好合作、扩大我国国际影响方面做出了长期、突出的贡献。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活动家和知名人士:
1. 在促进国际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方面,声誉卓著;
2. 在繁荣和发展我国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等事业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建议名单由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工作将根据需要进行。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适当的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学位审议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建议授予(暂不授予、不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授予、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的受理。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对于不满足要求,或有其他严重问题尚未作结论的,不予受理:
(一)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学位申请资格;
(二)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满足培养方案要求,创新成果达到要求;
(三)学位论文经同行评议满足要求,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符合要求且答辩通过;
(四)答辩通过后提交申请材料齐全;
(五)首次学位申请未受理或暂不授予学位的,应在首次答辩后硕士一年内、博士两年内,向学位分委员提交书面的学位申请,逾期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学士学位审议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教务处复核后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清华大学学士学位。
必要时可以由 3-5 名委员组成小组(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任组长)审议学士学位。审议结果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前通报分委员会委员,若全体委员过半数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召开全体会议讨论表决,并将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有重大争议的对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硕士、博士学位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确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于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重点审议仍可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对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是否满足培养方案要求、学术成果完成情况、学位论文同行评议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根据投票结果及审核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半数的,可做出拟授予学位、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未超过全体成员半数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暂不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一)暂不授学位:
(1)暂不授学位,无需重新答辩,在规定期限内(首次答辩后博士两年,硕士一年)重新申请学位;
(2)暂不授学位,在规定期限内(首次答辩后博士两年,硕士一年)重新答辩一次;
(二)不授予学位:
(1)经审查,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不授予学位;
(2)经审查,存在违背学术道德、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及其他严重错误事实的,不授予学位;
(3)未达到学位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首次答辩后博士两年,硕士一年)仍未达到标准,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五条 暂不授学位的情形,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需重新答辩的,应按在学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和学位审查程序重新办理。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需要重组,并按规定重新批准;
(二)不需重新答辩的,应本人提出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教师对论文修改情况进行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投票表决作出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不予受理或作出暂不授学位决定的,应书面通知学生。学生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学位分委员会作出建议不授予学位决定的,应将《拟不授予学位决定》送达学生,学生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最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不授予学位决定》应送达学生。对于不授予学位决定提出申诉的,按照《清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学位撤销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有以下情况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依法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
(二)对已授予的学位,发现论文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
(三)对已授予的学位,发现在授予时确有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事实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制度事实的;
(四)对已授予的学位,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五)被撤销毕业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发现的相关问题,核查程序如下:
(一)校学位办公室得到上述情况后,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院系启动核查程序;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院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必要时可提请学术委员会协助判断,之后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三)校学位办公室将审查和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启动撤销学位处理程序,再由校学位办公室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馈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位撤销工作程序如下:
(一)对于启动学位撤销工作程序的,学位分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位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
(二)依据认定结果以及学生的申辩情况,学位分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处理建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清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议事规则,做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撤销学位的决定,应送达当事人;
(五)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参照《清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在清华大学校内(包括核研院和深圳研究生院)进行,特殊情况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关于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其学位论文一般应以中文或英文书写。用英文书写的学位论文,应有中文摘要。
第三十四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举行学位授予仪式,学位获得者应身着学位服接受学位授予。师生应按照规范穿着学位服。
第三十六条 建立学位档案。对每个学位获得人员均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研究生毕业鉴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或论文摘要、论文评阅意见、论文答辩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等方面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3年第3次会议通过的《清华大学关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办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5年第2次会议通过的《清华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干情况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送达工作的相关说明
学位审议及学位撤销工作应告知当事人的通知、决定,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如本人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接收通知的,应送达本人和代收人。如本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送达本人和监护人。以上“本人”、“代收人”和“监护人”统称“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工作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工作人员、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工作人员应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本人已离校的,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难以联系无法直接送达且无法通过留置方式送达的,可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公告送达原因和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编辑:栾国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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