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2022-08-11(2020年3月31日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我校(院)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切实提高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等文件的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院)实际情况,对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培养目标
牢固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坚实宽广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发展最新动向,能够在本学科前沿独立地、创造性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终身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学习年限及学分要求
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最低应修满18学分,具体学分要求由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三条 培养流程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导师应认真贯彻落实“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的办学原则,在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和我校(院)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一学期
1.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着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学科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课程设置和考核方式、科学研究、学位论文、培养方式、阅读书目等内容及其具体要求。除此之外,还应对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上应予掌握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做出明确规定。
个人培养计划由本专业导师组审定,由博士研究生教学秘书收齐后于10月31日前交研究生院培养处(电子版和文稿各1份)。
2.按时完成规定的课程。本学期开设外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理论前沿等课程。
第二学期
1.按时完成培养方案上规定的课程和导师根据博士研究生实际情况所开设的课程。
2.完成党性教育现场教学。
3.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的选题。
4.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报告。
第三学期
1.完成学科综合考试。
2.完成开题报告。
第四学期、第五学期
1.进行学位论文调研。
2.进行学位论文写作。
3.完成《党性锻炼小结》。
第六学期
1.由研究生院对博士研究生所修学分、科研论文发表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全部符合相关规定,方取得答辩资格。
2.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条 学习成绩的考核与管理
(一)公共必修课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含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中共党史与党建等):考核采取课程论文的方式,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卷。
2.公共外语课:考核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由研究生院组织考试。
3.科研方法与论文写作课:由研究生院组织开设,课程结束后博士研究生需签署学术诚信承诺书。
4.社会调查课:由各教研部门组织实施。
5.党性教育:博士研究生在完成党性教育现场教学后如实填写《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党性教育现场教学考核登记表》、毕业前撰写《党性锻炼小结》,由本年级组织员结合三年思想政治表现进行打分。
(二)专业课程
博士研究生专业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为撰写课程论文。
(三)博士研究生在专业课考试全部完成后须通过学科综合考试,方能进入学位论文的开题、写作。
(四)博士研究生的各门课程考试成绩一律实行百分制评分。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均达60分以上者(含60分),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五)课程考试有1门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第五条 学科综合考试
(一)考试内容与要求
学科综合考试主要考察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内容的完成情况,考察学科经典著作、文献的掌握情况,涵盖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相关学科知识、学科前沿知识,以及就本学科专业前沿课题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
(二)考试时间与方式
学科综合考试在第三学期进行。
学科综合考试以笔试或者笔试为主、口试为辅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三)考试小组组成
学科综合考试必须由考试小组组织进行。考试小组应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3~5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导师可以参加小组,但不能担任组长。考试小组须经教研部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考试。
综合考试之前,导师应向考试小组报告博士研究生的研究课题及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考试小组根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确定考试范围,拟定考试题目。
考试小组选聘1名讲师职称(或以上)的人员作综合考试的记录,记录须详尽、真实。
(四)成绩评定与处理
考试之后,考试小组根据博士研究生掌握有关学科知识的熟练情况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写出评语,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并填写《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报告书》,经教研部门主任审定后,最迟于第三学期的12月31日前报研究生院培养处。
学科综合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者,方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六条 公共外语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对非外语专业研究生外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院)教学实践情况,对博士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学习及考试作如下规定:
(一)外语水平要求
博士研究生第一外语为必修课,要求是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用外文撰写学术论文摘要和常用应用文;能听懂用外语所作本专业的学术讲座;掌握一般生活方面的会话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的第二外语为选修课。第二外语学习结束,应具有借助词典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二)教学组织
博士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由文史教研部外国语言与文化教研室(以下简称外语教研室)具体负责。
(三)学位课程考试
1.博士研究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由外语教研室命题,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外语教研室负责阅卷。考试在第一学期末进行。
2.第二外语的考试在开课学期末进行,由外语教研室组织。
(四)公共外语课程的免修
1.公共外语课程的免修,应在新生开学一周之内申请,逾期无效。缓修学生不能免修公共外语。
2.公共外语课程免修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公共外语:
(1)入学前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外语专业毕业(本科及以上);
(2)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560分以上(含560分)(3年内有效);
(3)WSK(PETS 5)考试合格(2年内有效);
(4)国家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合格;
(5)TOEFL成绩100分以上(IBT)或250分以上(CBT)(2年内有效);
(6)GRE成绩310分以上(5年内有效);
(7)GMAT成绩700分以上(5年内有效);
(8)雅思成绩7分以上(2年内有效);
(9)在相关外语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我国教育部认证的外国大学学位证书;
(10)日本语能力测试一级120分以上。
2.公共外语课程申请免修的程序
(1)研究生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公共外语免修申请表》,与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一起交培养处。
(2)培养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通过后,方可免修。
(3)研究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如提供虚假材料,一切后果自负。
3.免修学生公共外语课程成绩的认定
(1)免修学生无需参加外语学位课程过关考试,当然获得公共外语课程学分。
(2)免修学生成绩单的外语成绩标注:免修。
(3)免修学生如申请硕博连读,外语成绩按申请当年硕博连读相关政策认定。
(4)免修学生在进行学业奖学金评选时,学习成绩项中的外语成绩按第一档计。
第七条 社会调查课的规定
(一)社会调查课是博士研究生的公共必修课程,由各教研部(院)具体组织实施。
(二)社会调查课的时间为2周,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末暑假期间进行。
(三)社会调查结束后,博士研究生需撰写一篇4000字左右的社会调查报告,交本人导师。
(四)导师应在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之前将社会调查成绩提交培养处或完成网上成绩登录。
第八条 课程论文的规定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课程论文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课程论文应在学期内完成,博士研究生应按时完成并按课程负责老师要求的时间、方式提交。如老师没有特殊要求,则应在第二学期第一个月的月中(3月10日和9月10日前)交给本年级学术部长。
(二)课程论文要求使用统一的封皮(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填写好封皮上的内容并按封皮的大小使用稿纸,完成装订。
(三)专业课课程论文,学术部长汇总后交给每门课程的负责教师。公共课课程论文,学术部长汇总后交培养处,由培养处安排老师进行批阅。
(四)课程负责教师应在第二学期第一个月的月末(3月20日和9月20日前)将成绩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处或完成网上成绩录入。
(五)课程论文不符合要求的(纸张过大或过小、排版混乱等)退回本人,延误时间责任自负。
(六)各门课程论文均不退回,请自留底稿。
第九条 参加校(院)级教学活动的规定
为严肃校规校纪,加强研究生的纪律观念与保密意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校(院)级教学活动包括由教务部、研究生院或学校(学院)其他部门组织的全校(院)性的课程、报告或活动。
(二)研究生参加校(院)级教学活动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生参加校(院)级教学活动时应按要求的时间到达活动会场,听从现场指挥,按规定范围就坐,遵守会场秩序。
(四)研究生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保密规定,不对研究生开放的活动不参加;参加涉密教学活动时,不携带违规物品,不传播活动内容。
(五)对于研究生参加校(院)级教学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情况,研究生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违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从重处理。
第十条 境外公开发表文章的规定
为规范我校(院)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研究生学风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境外公开发表文章”包括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期刊、杂志、报纸、网站、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公众号上发表文章,独著或合著书籍,在学术会议宣读论文等。
(二)研究生在境外公开发表文章须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始终坚持党校姓党;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展示我校(院)良好形象;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坚决不搞弄虚作假;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不泄密不失密。
(三)在文章发表之前研究生须如实填写《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境外公开发表文章备案表》,经导师签字后交培养处、组织员备案。
(四)如违反本规定,研究生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纪者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栾国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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