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山世界儒学中心联合研究生院章程

来源: 作者: 日期:2022-08-20

  (2022 年 4 月 10 日 第三次院务会审议通过)

序言

  尼山世界儒学中心联合研究生院(以下简称“联合研究生院”)是教育部重点支持的新型研究生院,以共建共享的方式开展研究生教育,培养高层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包括儒学) 人才。着力打造符合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求,具有全球引领力的儒学高地,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升国际影响力,为促进文明交流互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支持建设尼山世界儒学中心联合研究生院的意见》(教发函(2020)67 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合研究生院中文全称:尼山世界儒学中心联合研究生院;英文全称:Joint Graduate School of Nishan World Center for Confucian Studies。办公场所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

  第三条 联合研究生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的职能,探求真理、服务社会,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进步。

  第四条 联合研究生院由尼山世界儒学中心联合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 四川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兰州大学等院校(以下简称“共建院校”)建设。

  第五条 联合研究生院共建院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共建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六条 招生专业由联合研究生院商共建院校统筹拟定, 并报尼山世界儒学中心理事会审议备案。

  第二章 联合研究生院与人才培养模式

  第七条 联合研究生院与共建院校共同商定招生简章、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等相关制度规定,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组织实施人才选拔、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注重发挥多学科交叉优势,推动各校优势学术资源共享,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由各共建院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八条 联合研究生院组织实习实训环节,安排研究生新生到联合研究生院报到,进行为期两周的研修和传统文化体验。研修完成后,返回共建院校,由各共建院校负责专业培养和管理。各共建院校有关方向选修课程向所有共建院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包括儒学)方向研究生开放,通过考核可认定学分。

  第九条 联合研究生院组织开展面向共建院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包括儒学)方向研究生的年度论坛。研究生毕业时到联合研究生院参加毕业典礼。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条 联合研究生院设院长1人。设立院务委员会,实行院务委员会制度。院务委员会是研究生院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由11人以上单数组成,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院长提名,经院务委员会审议任命。院务委员会委员由各共建院校研究生院院长担任。

  第十二条 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确定院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召集和主持院务委员会会议; 检查院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联合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研究生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负责联合研究生院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制定联合研究生院的规章制度;决定联合研究生院业务范围、资金使用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院务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行使职权。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院务委员会委员,经全体院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提出更换建议,由所在学校选派他人。

  第十五条 联合研究生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对学术和教学事务负责。委员由11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各共建院校专家组成,名单由联合研究生院院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尼山世界儒学中心研究生部负责联合研究生院办公室事务性工作,包括与共建院校的日常联系,与共建院校联合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等。

  第四章 研究生

  第十七条 研究生是指共建院校按照教育部下达相关院校的专项招生计划,根据当年考生生源情况被共建院校依法、依规录取,获得共建院校研究生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协议约定,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遵守联合研究生院管理规定,并可依规申请及获得联合研究生院设立的奖学金和学术荣誉。

  第五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联合研究生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中国孔子基金会设立联合研究生院专项基金, 吸纳社会资金,支持联合研究生院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联合研究生院对承担举办教学活动与学术活动的单位所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使用权,产权属于尼山世界儒学中心。联合研究生院终止时,依法进行审计,所属权益归尼山世界儒学中心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尼山世界儒学中心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尼山世界儒学中心联合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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