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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孙袁妥协到“二次革命”——政治策略与民初宪政的历史经验

2007-09-03 15:42:00  作者:袁伟时  来源:

  有的史家认为,国民党成立前后滥收党员,削弱了它的战斗力,这是导致民主共和制不能巩固的重要原因。窃以为对此事要作全面的分析。

  首先,不能用列宁主义政党的组织原则作为观察其他政党的规范。这些政党从组织形式去考察,大体有两个类型:一是所谓“干部党”,通常只有党务干部在做研究和宣传政策、联络和筹款等活动;一般成员没有严格的入党手续。另一是“群众党”,自下而上地组织,有特定的社会群体(如职工或工商业者)为主要的社会基础;即使有入党手续,也极为简单。两者通常都以通过选举执掌政权为自己的活动中心(即使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怪胎——希特勒法西斯主义类型的政党也是通过选举上台的)。因此,政治纲领和当前各种重大问题的对策才是这些组织的生命线。各自以自己的主张和推销这些主张的能力去赢得选民的信任。这些政党实际上是政治家、政客(这是一物多名,实质并无差别)或其他有志安邦治国和做官谋生等吃政治饭的人,谋求赢取公民支持,贯彻主张,施展抱负的组织形式。严密的组织是不必要和不可能的。这些政党面对的是公民取向的不确定性,而这正是督促吃政治饭的人进取,和推动社会更加自由、民主、开放的必不可少的机制。如果一次授权,即可长期垄断,必然导致国家的封闭,实行极权主义,乃至干出各种疯狂勾当。德、意、日的法西斯政治就是其中典型。所以,国民党成为比较松散的民主的政治组织,不过是现代政党的常规,不值得大惊小怪。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这也是利大于弊的积极步骤。

  在组建国民党过程中,确实出现过一些偏差。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不以政治思想的分野为基础,硬拉当权的政府官员入党,拼凑所谓“政党内阁”。

  当时数以百计的政治团体,纲领和政策相同或接近的比比皆是,一人跨越几党的现象屡见不鲜。 例如,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总长伍廷芳是共和政体的坚定支持者。但他既是与国民党对立的共和党和后来的进步党的理事(理事长是黎元洪);又是国民共进会的会长,国民公党的名誉总理(这两个组织后来都与同盟会合并,组成国民党)。同时参加对立的两派尚且不以为怪,交叉参加同一倾向的各党更司空见惯。这反映当时的政治领域存在“咸与维新”的某种浑沌状态。面对这一状况,如能确切认定“普及政治思想,作育从政人才,确为当今急务”,[21]坚定不移地传播和捍卫自由、民主思想,不失为争取与联合各方力量、推进民主政治的大好时机。

  不过,如果不以培植自由、民主思想为基础,不清醒地考察政治分野,为追求表面的影响而降格以求,不但给世人留下丧失原则的恶劣印象,且为反民主势力张目。当时,建立民主政制的主要阻力来自袁世凯及其追随者。但国民党的有些领袖居然把长期追随袁世凯的前清官僚、时任国务总理的赵秉钧和各部总长等所谓“国务员”拉入国民党,然后心满意足地宣称已组成了“国民党内阁”。黄兴甚至“并挽袁(世凯)为国民党领袖。袁遣杨度入党,觇虚实。杨以变更政党内阁主义为条件;吾党难之。杨不入党;袁亦罢入党议。”[22]出面办这件事的是黄兴,但得到孙文的首肯和支持。孙文曾志得意满地说:“黄克强抵京后,主张政党内阁,调和各派意见,袁总统均甚赞成。余出京时,邀国务员加入国民党之议始起。今阅报,国务员已入加本党。是今日内阁,已为国民党内阁,民党与政府之调和,可谓跻于成功。嗣后国民党同志,当以全力赞助政府及袁总统。”[23]这种麻痹斗志的声音,与当时严格批评监督政府的舆论颇不协调。

  尤令国民党尴尬的是有些“国务员”坚持独立人格,坚决拒绝了这种错误做法。当时的报纸曾广为报导:“黄克强此次来京……曾力劝教育总长范源濂君加入国民党,措词颇为激烈。略谓:此次鄙人北来,专为调和意见而来。尤以国务员一律加入国民党,为调和之先声,且符政党内阁之主张……现在各国务员均先加入,公如固执,将来破坏吾政策者,实君一人。吾不得已,惟有立离北京耳。范乃婉词却之。”[24]“财政总长周学熙语人云:‘财政总长地位为一时的,周学熙三字为永久的,因一时之地位令永久之个人入党,昧良无耻,莫逾于此。’故对黄兴强招入党之举,坚拒到底。”[25]强人所难,竟招致这样的结果,自然是孙文、黄兴始料不及的。

  另一偏差也是由他们两人造成的。1912925日,《政府公报》民国元年第149号公布了袁世凯、孙文、黄兴、黎元洪《协商订定内政大纲八条》:“一、立国取统一制度。二、主持是非善恶之真公道,以正民俗。三、暂时收束武备,先储备海陆军人才。四、开放门户,输入外资,兴办铁路、矿山,建置钢铁工厂,以厚民生。五、提倡资助国民实业,先着手于农 、林、工、商。六、军事、外交、财政、司法、交通皆取中央集权主义,其余斟酌各省情形 ,兼采地方分权主义。七、迅速整理财政。八、竭力调和党见,维持秩序,为承认之根本。 [26]正如当时上海《时报》所说:“八政见之最要者为外资输入与集权限制之两条。”[27]对这八条稍加考量,不难发现它有一大特点:没有显示民主共和制度的特点。如果把它放在清帝国最后10年的新政时期,当时的朝廷和包括袁世凯在内的中央和地方大臣也会欣然接受。

  与国民党既定的政纲相比较,被孙文抛弃的恰恰是为民主共和制度奠立牢固基础的部分。一 是只字未提国民党孜孜以求的政党内阁和议会制度。《国民党宣言》曾尖锐地提出:“夫共和立宪国之政治,在理未有不以政党为其中心势力,而其共和立宪犹可信者。而今仍不然,则中国虽谓为无共和立宪国之实质焉可也。嗟乎!兴言及此,我国人其尚不知所以自反乎?我国人之有志从事于政党者,其尚不知所以自处之道乎?[28]二是忽略了国民党五条政纲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发展地方自治”。提出这一条为的是“将以练国民之能力,养共和之基础,补中央之所未逮也。”而其终极目的则是“巩固共和,实行平民政治。”[29]要是说孙文在公开场合还说点“尊重议院”[30] 之类的话,与袁世凯的13次会谈中,则根本没有把这一重要问题摆到议事日程上。

  后来,孙文曾自我辩解,仿彿民国建立后,他是行约法之治,实行地方自治的提倡者,只因 “后知后觉”的国民党其他领导人反对,才无法实行,并导致革命的失败。看看他是怎么说的吧:“乃于民国建元之初,予则极力主张施行革命方略,以达革命建设之目的,实行三民主义,而吾党之士期期以为不可……此予之所以萌退志,而于南京政府成立之后,仍继续停战,重开和议也。”[31]所谓“革命方略”就是夺取政权后至实行宪政之前,要有一个实行“训政”的过渡时期,“在此时期,行约法之治,以训导人民,实行地方自治。惜当时同志不明其故,不行予之主张。”[32]如此说来,在民国元年,他不愧是实行地方自治,推进民主政治的先行者。

  不过,这些事后的辩解,迄今无法找到足于证实的可靠史料。反证倒有不少。首先,“南京政府成立之后,仍继续停战,重开和议”的根本原因是财政支绌;说其中包含着革命领袖之间路线斗争的玄机,纯属信口开河。其次,当时他反复宣扬的是一民(民生)主义,更具体点则是修20万里铁路,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和巩固,实际上已排除在他视野之外。再次,当议及政治时,他满脑子都是中央集权。就任临时大总统的第一天,向海内外宣布五条“政务之方针”,依次是“民族之统一”、“领土之统一”、“军政之统一”、“内治之统一”、 “财政之统一”,居然矢口不谈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和巩固。念念不忘的是铁路和中央集权 ,难怪在与袁世凯商定施政大纲时有意无意地置诸脑后的,恰恰是民主政治体制和发展地方自治的内容。

  要是说这些辩解有什么价值的话,那就是证明孙文急于表白,他是致力于推进民主共和制度建设的伟大政治领袖,而不是厌弃政治沉迷于铁路的实业主义者。这倒成了宋教仁等人的纲领比较符合实际的又一佐证。无论怎样辩解,综合以上情况,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孙文当时提出的纲领和实际行动,都与中国历史行程对一个政治家的要求不相符合。这是他在辛亥革命后的一个重大迷误。

  在张振武案中进退失据

  20世纪中国的一大问题是建立民主政治体制的努力一再受挫。继清末立宪运动后,理应随辛亥革命而至的民主共和制度也是昙花一现。有的史家甚至据此推出一个结论:议会制民主根本不适合中国;民初的政争宣告了议会民主在中国的破产。

  其实,当时的政争没有发展成为推动中国公民提高自由、民主、法治意识,巩固民主政治制度的坚韧、持久的斗争,是孙文等人认识错误、处置不当的恶果,而与议会和民主制度是否适用于中国风马牛不相及。

  以掀起轩然大波的张振武案为例。这个案子发生在19128月。张氏是武昌起义的领导人之一,曾任湖北军政府的军务部副部长。副总统黎元洪推荐他出任大总统顾问(张拒绝)、东省屯垦使、蒙古调查员等职,暗地里却于1919813日密电袁世凯,要求“将张振武立予正法。其随行方维……并乞一律处决 ”。理由是:“虽为有功,乃怙权结党,桀骜自恣。赴沪购枪,吞蚀巨款。当武昌二次蠢动之时,人心皇皇,振武暗煽将校团乘机思逞。幸该团员深明大义,不为所惑……大总统有蒙古调查员之命。振武抵京后,复要求发巨款,设专局,一言未遂,潜行归鄂。飞扬跋扈,可见一斑。近更蛊惑军士,勾结土匪,破坏共和,昌谋不轨……冒政党之名义,以遂其影射之谋;借报馆之揄扬,以掩其凶横之迹。”[33]于是,袁世凯和陆军部长段祺瑞下令,于815晚将张振武及随行的湖北将校团团长方维逮捕,16日凌晨1点在军政执法处枪决。

  这件屠杀革命功臣的事件,立即激起轩然大波,舆论和各界人士纷纷声讨;参议院参议员一再质询;迫使袁世凯公布了黎元洪的密电。中国同盟会本部决定革去黎元洪的协理一职,并将他开除出盟。

  对袁、黎的倒行逆施揭露最为淋漓尽致的是湖北20位参议员的联名质询。他们一一批驳强加给张振武的五项罪名:

  1,“起义期间,振武赴沪购枪,已由都督会同军政各界,开特别会议,根据清单逐一核销 ,当时并无异言……乃事逾数月,忽翻前案,死者含冤,闻者酸鼻。”

  2,“质问张振武武昌二次蠢动,原系少数军人,被京、汉、保及苏州兵变之影响,意图劫财之所为。是时振武甫自沪归……闻此警耗,即奔走各处,晓以大义,始未酿成巨祸。此事武汉妇孺犹能言之,何得谓为乘机思逞。”

  3、“质问张振武近来蛊惑军士,勾结土匪,破坏共和之罪。湖北自光复以后,秩序帖然,洎后编余散兵,被裁游卒,小有滋扰,旋经弹压,得以无事。初无所谓土匪,更无所谓勾结 。且振武军官一职,解任已久,其于各营士兵,既无统带之权,安有操纵之术。谓为蛊惑,究何证据。”

  4、“质问张振武要求发巨款、设专局之罪……请款设局,亦办法中所应有……此而为罪,致罹刑辟,则盈庭衮衮,谁宜生者!

  5、“质问张振武冒政党、藉报馆之罪……不行政党政治,人民之意力何从表现?言论自由,亦系约法明定,报馆之臧否,自有法定之权。此而为罪,则今之政党诸人及姓名之在报纸者 ,多于繁星,试问政府将任之乎,抑聚而歼之乎?

  在批驳了这些莫须有的罪名后,他们更义正辞严地说这是维护法治和破坏法治之争。张振武即使真是有罪“亦当捕送审判厅,供证具完,公开定谳,始得宣告处刑。”张氏退役已久“ 何以须用军法”?“军法会议亦必各官齐集,及一干人证到案,经审问、辩诉、判决之程序 ,始得执行刑罚。何夤夜邀袭,旋捕旋杀!”“共和国全赖法治,惟法律乃能生杀人,命令不能生杀人。惟司法官乃能执法律以生杀人,大总统不能出命令以生杀人。”“约法所载大总统有特赦之权,并无特杀之权。盖有罪者,大总统可以特权生之,无罪者,无论何人,不得以特权死之。”可偏偏“大总统、副总统乃口衔宪章,意为生杀……无可缄默,不能不一 探其究竟也。”[34]

  这是一场民主、法治与专制的较量。这场较量不是孤立的。就在张振武案发生前夕,黎元洪即以宣扬无政府主义为由查封曾坚决支持革命、反对清帝国的《大江报》。他发出通缉该报负责人的电报:“查有《大江报》,出版以来,专取无政府主义……废婚姻之制度,灭父子之大伦,无国家,无家族,无宗教,无男女……实属大逆不道,悖谬已极……着军警即行查封 。该报主笔何海鸣、凌大同等,现尚在逃,应请一体严缉,就地正法![35]现代社会的言论自由,不以言论本身正确与否为条件。任何时候都会有错误或偏激的言论,但是否错误和偏激不应由官员裁定,而应由公民在自由阅读中自行判断。同时,只要言论不依仗政府或其他公共权力强制推行,确保多元的自由争辩,不但不会威胁和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反而会推动公民在自由思考中逐步成熟。黎元洪没有经过法院审判下令封报已属荒唐,更为荒谬绝伦的竟明目张胆地宣布捉到该报负责人后要“就在正法!

  此事立即遭到《民立报》、《民权报》等七家报纸强烈反对。他们联名给黎元洪发出公开电 :“公封《大江报》,拘社员,并通电全国,严缉何海鸣、凌大同就地正法,虽野蛮专制时代亦无此怪剧。公任民国副总统,乃竟违背国宪,蔑视人权,天下后世将谓之何?乞速取消全案。”[36]

  当时执掌各级政府实权的大都是前清文官、武将。袁世凯、黎元洪、段祺瑞处理张振武案的行为方式,在传统的宗法专制政治文化中,习以为常,毫不奇怪。不过,在民主共和制度下,这可是破坏法治、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对这些已在号称民主共和制度下执政,而塞满脑子的仍是中世纪专制主义思想的大小官员,在当时力量对比下,根本不可能全予铲除、替换 。唯一正确的办法是遵循法定途径,通过各级议会监督、质询、弹劾……再加上新闻舆论持续不懈地揭露、批评,各界人士用各种方式不断施加压力让他们受到约束、牵制和教育,争取其中多数能逐步纳入新制度的运作轨道,少数则依法得到制裁。

  因此,当时以湖北20位参议员为代表的质询和《民立报》等报刊的报导和评论,体现着保卫民主和法治的正义斗争。头脑清醒的坚持民主主义的政治家必然坚决参与和组织发动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这一类斗争。民主共和制度能否巩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类斗争的广度、深度和策略是否正确。

  在张振武一案中,孙文采取什么态度?

  张案发生在816日,孙文按原计划于18日北上会见袁世凯。当时很多人劝他取消行程,他不但不接受,还说:“无论如何不失信于袁总统,且他人皆谓袁不可靠,我则以为可靠,必欲一试吾眼光。”[37]到了北京后,袁氏稍加解释,他便轻信了 ,而且力促颇有疑虑的黄兴立即赴京。他在给黄兴的电报中写道:“到京以后,项城(袁世 )接谈两次。关于实业各节,彼亦向有计划,大致不甚相远。至国防、外交,所见亦略相同。以弟所见,项城实陷于可悲之境遇,绝无可疑之余地。张振武一案,实迫于黎之急电 ,不能不照办……致一时不察,竟以至此。自弟到此以来,大消北方之意见,兄当速到,则南方风潮亦止息,统一当有圆满之结果。”[38]

  这些材料表明,孙文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支持还是破坏民主、法治制度的严肃斗争。只有把各方人士的政治活动都纳入民主与法治的轨道,让制度管着这些人的手脚,民主共和制度才有可能巩固。这是制度问题,而孙文却把它看作某个人“可疑”或可信的问题。因为认识停留在如此低下的水平上,他根本没有发表过谴责此案的任何声明,在这么重大的斗争中丧失了民主主义政治家应有的斗志。

  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他竟为袁辩解,说是“实迫于黎之急电,不能不照办!”问题在于破坏法治的急电,能不能“照办”?迫于压力,为什么不交给法院去处理呢?同时,在孙文看来,该止息的是维护法治的“南方风潮”,他要做的不是帮助袁世凯等人认识错误,反而是要求得袁氏的谅解,“大消北方之意见!

  此案的结果是:部分参议员提出弹劾案,要求免去国务总理陆征祥、陆军总长段祺瑞之职。但没有取得法定的多数。早有去意的陆征祥呈请解职,袁世凯批准其辞呈。实际上是不了了之。而同袁世凯会谈之后的孙文,在周游各地时,一再为袁氏唱赞歌,打保票:“在前清官场中,项城有真实能力,勇于干事,迥异常庸……后袁赞成共和,南北统一,袁与吾人意见已同。惟南方人士,尚有疑其非出于真意,目民国为假共和者,余则决其出于真诚之意。”[39] 因南北人心,一致趋于共和,前途必无危险,……以政治言,袁总统及国务院与各省都督,皆能胜任愉快。”[40]在清末新政期间,袁世凯确有出类拔萃的表现,但这不等于他已成了民主主义者,更不等于他可免于监督,违法时不必追究。任何政治人物离开了分权制约和舆论监督,必然沦为秦始皇。在自我陶醉与自我麻痹中,危险步步迫近。

  “二次革命”与中国政治的转折

  没有在张振武案中受到应有教训的袁世凯及其追随着,半年后悍然刺杀宋教仁;孙文又一次处置不当,民主共和制终于被推到名存实亡的境地。

  宋案简单说来是:191212月中旬至19132月上旬举行第一次国会选举,众议院596席中,国民党获269席;参议院274席,国民党占123席;成了两院的第一大党。宋教仁及其他国民党领袖力主实行政党内阁,深为袁世凯等忌恨。320日晚1045分,宋教仁与黄兴到上海火车站乘车赴南京,宋被人连放三枪,击中要害,至22日凌晨447分绝命。24日零时30 分至凌晨,先后在上海公共租界捕获凶手应桂馨、武士英,并搜获应桂馨与国务总理赵秉钧 、内务部秘书洪述祖来往密电和函件一大批。凶手及罪证均移交江苏省上海地方审检厅负责审理。

  宋教仁之死无疑是对国民党的一大打击,但如处理得当,未尝不是揭露袁世凯及其追随者的罪恶,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一大机会。可是,由于孙文进退失据、处理不当,反而使支持民主的势力遭到毁灭性的打击。

  面对这一突发事件, 国民党内外存在着法律解决和武力解决的激烈分歧。

  当时民国初建,出现了20世纪中国罕见的政务比较公开、司法相对独立的年代。江苏都督程德全、民政长应德闳在收到租界会审公堂移交的证据后,把罪犯应桂馨和国务总理赵秉钧、内务部秘书洪述祖之间来往的秘密电报和函件的要点以“通电”的形式向海内外公布,把罪犯与袁世凯及其追随者的密切关系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迫使赵秉钧不得不发出公开电报为自己辩解。与此同时,上海地方检察厅也公开传讯在位的国务总理赵秉钧。虽然赵氏拒绝到上海应讯,但一个地方法院传讯总理和地方官员公布政府最高官员与杀人罪犯密切来往的证据,真不愧为20世纪中国司法史上空前绝后的大事。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袁世凯被迫批准他辞去总理,由段祺瑞代理。19142月他出任直隶总督兼民政长,到任9天后被毒死在总督衙门。人们普遍认为,这是袁世凯“杀以灭宋案之人证者”。这个过程说明,遵循依法追究的原则,案件本身固然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而人们法治观念的提高和国民党威望的上升更是难以估量的。

  可是,孙文没有选择依法解决的途径,而是附和武装反抗的主张,造成了意想不到的损失。

  中国的政治文化有两个重要的传统:一是君师合一,以圣贤经传为工具,箝制臣民思想。另一是利禄引诱与生死、荣辱威胁相结合,纵横捭阖;有人称之为“游民(流氓)政治”。 两者交相为用。每当改朝换代或者大变动关头,后者更成为各项黑风恶雨的主要推动器。民国招牌挂起来后,袁世凯全面继承了这两手。除了适应民主选举的新形势,出现了贿选、迫选这些威胁、利诱的新形式外,了无新意。暗杀宋教仁,不过是袁世凯直接雇用下层流氓(应桂馨是青红帮头子,武士英更是为钱卖命的流氓)所干的高层流氓政治。

  怎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早在宋案发生之前,一些有识之士已指出,唯一道路是用法治取代这些中国的传统政治。著名记者黄远庸就曾指出,袁世凯“所为,实无以异于晚清末造”。 即其命令观之,则纯然清时代之空文上谕,道德与法律绝对不分……至于假公器以牢笼私人 ,则官制官规,束之高阁;藉特权以行肆赦,则大典大法,置之土苴。”正确的对策是:“ 今无论排袁或袒袁者,记者皆认其能为国家发议论之人,亦但求公等勿高谈勿放论,亦但求公等国有一条之法,必责令袁总统守之,勿被买收,勿受运动,勿被其含混过去,此即所以爱国家者,亦即所以爱袁公也。”[41]宋案发生后,是不是应该依据新情况,放弃法治道路呢?看一看当时的实际情况,答案就一清 二楚了。

  宋案发生时,孙文正在日本,5日后才回到上海,当即与黄兴、陈其美、居正、戴季陶等人商量对策。

  黄兴最初的主张是以暗杀报复暗杀。黄兴在后来给孙文的信中说:“宋案发生以来,弟即主以其制人之道,还制其人之身。先生由日归来,极为反对。”[42]同盟会及其前身均有暗杀的传统;黄氏提出这个主张不是偶然的。但这个对策显然不足取,如果采用这个违法手段,国民党立即从正义的一方跌落到受谴责和审判的位置上,不但政治上非常被动,弄得不好,还会被对方抓住辫子,彻底摧毁。孙文不同意这一主张,无疑是对的。

  可是,孙文提出的主张却是更为极端的起兵讨伐。他在1915年给黄兴的信中谈到:“犹忆钝初(宋教仁)死后之五日,英士、觉生等在公寓所讨论国事及钝初剌死之由。公谓民国已经成立,法律非无效力,对此问题宜持以冷静态度,而待正当之解决。时天仇(戴季陶)在侧,力持不可。公非难之至再,以为南方武力不足恃,苟或发难,必致大局糜烂。文当时颇以公言为不然,公不之听。”[43]从黄兴、陈英士留下的信件及其他史料看,黄兴已改变主意,孙文信中说的情况是真实的。随之而来的是两个问题:

  一是此举在军事上有没有胜利可能?

  孙文认为这不成问题,胜利在握。他在同黄兴辩论时写道:“若兄当日能听弟言,宋案发表之日,立即动兵,则海军也,上海制造()也,上海也,九江也,犹未落袁氏之手.况此时动兵,大借款必无成功,则袁氏断不能收买议员,收买军队,收买报馆,以推翻舆论。此时之机,吾党有百胜之道,而兄见不及此。”[44]而黄兴的答复则是:“即从用兵论,忆最初弟与先生曾分电湘、粤两都督,要求其同意,当得其复电,皆反复陈其不可。今当事者俱在,可复询及之也。”[45]

  宋案发生距南京临时政府的结束,刚好一年。通过一年的整顿、裁撤,起义的民军大都已遣散。军事力量对比对国民党一方更加不利。即使孙文认为是忠于自己的都督或其他官员,也不敢轻易参加这样的军事冒险行动。完全支持孙文这一时期的决策的陈其美有一封信谈到其中大概:“中山先生乃电令广东独立,而广东不听……不得已令美先以上海独立,吾人又以上海弹丸之地,难与之抗,更不听之……中山先生当时屡促南京独立,某等犹以下级军官未能一致诿。”[46]至于孙文提到的海军既不是作战的主要力量,也不太可靠(袁世凯出钱收买,他们便乖乖地归顺了)。武力反抗必然失败,这是势所必然,任何冷静观察当时形势的人对此都不会有所怀疑。

  有的人认为,胜败特别是革命战争的胜败,不是军队数量对比决定的,武昌起义以弱胜强,一呼百应,就是最有力的证明。所以,宋案以后的武力反抗所以失败,确是没有听从孙文指挥的恶果。这个论断的前提是正确的,后面的推论就靠不住了。原因是尽管国民党人喜欢把这一次军事冒险称为“二次革命”,其实当时人心思定,并不存在爆发革命的客观形势。上海总商会的通电说得好:“前年武昌起义,海内响应,人民苦于专制,急求改革,不惜牺牲生命财产,克成共和……而秩序渐安,人心渐定。当此春夏之交,正商业进行之际……讵意风波迭起,谣诼朋兴……各埠成交之货物,纷纷函电止退……或者谓法兰西过去时代,恐慌倍蓰于今日,商人所见者浅,未能远谋。然师人者当以覆辙为殷鉴,毋宁舍短而用长……窃谓宋案审判于法庭,借款、选举取决于议院,自有法律为范围,岂尚血气为胜负。商人在商言商,不知附和,若有所破坏而无建设,乱靡有定,胡所底止。”[47]

  当时英国驻华公使馆给英国外交大臣的报告,证明这种求安定的情绪具有普遍性:“除江西和江苏的军队之外,运动似乎没有得到中国任何重要人物的支持。群众的态度依旧是冷淡的 ……国内大部分有文化的人士准备支持(至少在口头上)一个集中的强有力的政府的政策…… 而全国的商会和行会对推翻临时大总统的企图表示厌恶方面也没有落后。甚至在广东,商界人士、少数官员和一部分军队竟敢表示上述意思;我冒昧地认为,这样说并不过分:全国强烈地赞成恢复安定的统治,相信这种统治只有在袁世凯的指导下才可能实现。”[48]在反抗彻底失败后,英国公使馆的另一份报告又重申:“运动没有得到中 国任何重要舆论团体支持的迹象……在运动的全过程中……虽然大部分劳动群众仍持冷淡的态度,但那些与商业和贸易有关的个人及企业强烈表现出对中央政府的胜利抱有同情。”[49]

  712日李烈钧在江西起兵宣布独立到92日南京被北军攻占,11日熊克武在四川失败,所谓“二次革命”造成的局部地区动乱在不到两个月内便彻底烟消云散了。

  第二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此举对民国政治发展带来什么后果?

编辑:李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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