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节选自任文利先生所著《治道的历史之维——明代政治世界中的儒家》第三章《“大礼议”及相关问题评析》。
“大礼议”是发生于嘉靖朝对明代政局影响巨大的历史事件,“濮议”则是“大礼议”的历史先例,虽然它对宋朝政局的影响要小得多。明儒黄宗羲在评价“大礼议”时,曾指责其中“继嗣”论者所持,乃“牵挽前代以求准则”。“牵挽前代以求准则”,换言之,即诉求于历史先例。于“礼”之合理性而言,这样做并无可厚非,毋宁说,“礼”正当性首先体现在历史先例之中。“礼”是在历史沿革中自发形成的,“礼”的合理性,首先在于其历史合理性。这种历史合理性对于任何人而言,都是不能轻易视之的。故而“大礼议”初起之时,首辅杨廷和首先想到的是定陶王、濮王之历史故事。礼部主持廷臣会议后,亦以“濮议”定今日事体的基调。即以与之相对的“继统”一派而言,他们也不敢轻易指责历史先例本身的不合理性,而只能基于二者事体之不相类,否定历史先例对于今日事体的适用性。当然,明世宗于此而言,或许是个例外,这一点是他和“继统”派的区别。究其实而言,无论是当日之“议礼”,还是今日我们对于“大礼议”本身的评价,均不能离开历史先例加以审视,否则,或不免于无的放矢。就这一点而言,“濮议”无论就事态本身之发展而言,还是就历史影响而言,均足以与“大礼议”相比类。本文即尝试从“濮议”出发,对“大礼议”之是非有所解析。
一、作为历史先例的“濮议”
“濮议”乃宋英宗故事。英宗为濮王之子,四岁时,宋仁宗因无嗣而养于宫中,后因仁宗子豫王出生而返回濮邸。仁宗所生子最终皆死,英宗终于嘉祐七年被正式立为皇子。嘉祐八年,仁宗崩,英宗嗣皇帝位。
英宗于仁宗生前被立为皇子,这就是“继统”派以为不可类别于“大礼议”今日事体者,明世宗乃死后直接以“兄终及弟”的祖训入继。这种情况,本不应该发生。英宗四岁为仁宗养于宫中,是年仁宗二十六岁。明武宗崩时已三十一岁,既无子嗣,当如仁宗故事,早日预养宗人之子于宫中。廷臣于此亦有建言,未为武宗采纳,故而有世宗入继之局面。
与“大礼议”动议出于明世宗不同,“濮议”之动议由宰相韩琦、参知政事欧阳修等人主之。其事已在宋英宗继位次年治平元年五月,英宗以过仁宗大祥后再议为是。治平二年四月,宰辅之动议得旨,下太常礼院、两制议濮安懿王典礼。六月,王珪等上所司之议,以为当“一依先朝封赠期亲尊属故事,高官大国,极其尊荣”。[1]宰辅以奏疏中“未见详定濮安懿王当称何亲,名与不名”,责再议。王珪等再议,拟定“濮安懿王……于皇帝合称皇伯而不名”。这就是“大礼议”初起时,礼部尚书毛澄等议世宗“宜称孝宗为皇考,改称兴献王为皇叔父兴献大王”,其动议所用以支撑的历史先例的来源,当然,以主于程颐而略加变通。
毛澄礼部所议引世宗震怒,以为“父母可更易若是耶”,令再议。于是,礼部住持廷臣会议,仍持原议。宋王珪等所拟在当时则由宰辅提出异议,以为“称皇伯于典礼未见明有引据”,并以“汉宣帝、光武皆称其父为皇考”相质疑。两制、礼官既与宰辅有异议,宰辅请以其事“下尚书省,集三省御史台官定议”。此时,台谏登场,皆以两制等所拟为是。以太后手书责韩琦等不当议称皇考,诏权罢集议,只令有司博求典故,务合《礼》经以闻。范镇率礼官上言支持两制所拟,台谏吕诲、范纯仁等亦纷纷进言。
以上是“濮议”初起时的大致情形,下面,我们回头来看看王珪等所拟之理据。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王珪等所拟实出于司马光。史载:
初,议崇奉濮安懿王典礼,翰林学士王珪等相顾不敢先发,天章阁待制司马光独奋笔立议,议成,珪即敕吏以光手稿为案。[2]
该议也载在司马光文集中,题作“与翰林学士王珪等议濮安懿王典礼状”[3],内容几全同,可证史载为实。司马光应该是倡言“濮议”之第一人,早在两年前英宗即位之初的嘉祐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上皇帝疏》中,为预防谄谀之臣劝英宗尊崇濮王,先申其议。王珪等拟虽出于司马光,但它代表了两制、礼官对此事所达成的官方正式意见,我们仍称其为王珪等拟。该议首先征引《仪礼》经文:
臣等谨按,《仪礼·丧服》:“为人后者,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为所后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言皆如亲子也。又“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又“为人后者为其昆弟大功,传曰:何以大功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也。”以此观之,“为人后者为之子”,不敢复顾私亲。圣人制礼,尊无二上。若恭爱之心分施于彼,则不得专一于此故也。[4]
于典礼而言,《礼》经所言无疑是最高的理据,任何人对此均不能有所质疑,故该议首先引述《仪礼·丧服》相关经文。所引据者,主要是针对以小宗而继大宗为人后者,对其所生父母,对其所后,在丧礼服制上的问题。对其所后及相关亲属,一如亲子之制。如对所后父母,须行三年之丧。而对于亲生父母,丧礼服制则有所降,降为“期”,也就是一年,兄弟等也相应减杀。概而言之,如议中所引《春秋公羊传》语“为人后者为之子”。这就是王珪等在此议中所持,尊崇濮王典礼,当依“先朝封赠期亲尊属故事”行事的理据所在,首先在于“经义”。同时,此议中留意到前代历史先例有不合于《礼》经者,并如此加以化解:
是以秦汉以来,帝王有自旁支入承大统者,或推尊父母,以为帝后,皆见非当时,取议后世,臣等不敢引以为圣朝法。况前代入继者,多宫车晏驾之后,援立之策,或出母后,或出臣下,非如仁宗皇帝,……简拔圣明,授以大业。陛下亲为先帝之子,然后继体承祧,光有天下。[5]
对于历史上以旁支入继大统而推尊本生父母者,则以为不足为法,原因有二:其一,相关故事,“皆见非当时,取议后世”;其二,与今日事体不相比类,以英宗于仁宗生前立为皇子,仁宗崩后,以皇子身份入继大统。
前面我们提到过,明“大礼议”“继嗣”论者援引“濮议”以为先例,“继统”论以为与当日事体不类。“继统”论的质疑只能说于事实上确实如此,就像王珪等议所指前代入继者的情况,合于明世宗入继之情形。但是,这种质疑在理据上仍是无力的,以王珪等看来,即便是如世宗入继在“宫车晏驾”之后,推尊本生,犹不免于“见非当时,取议后世”。也就是说,以“濮议”诸人审视明代“大礼议”,“继统”论者所持亦不足取。就这一点而言,“大礼议”中“继嗣”论者引入“濮议”为历史先例,仍然可以说是有效的。
王珪等初所上议的情形大抵如此,基于此,当宰执等进一步追问到“称何亲,名与不名”时,提出“称皇伯而不名”的动议。如“大礼议”中廷臣议称兴献王为“皇叔父”遭致世宗反对,宋宰执韩琦等对“皇伯”之称也不认可,他们申论如下:
臣等谨按,《仪礼》“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及按令文与五服年月勑,并云“为人后者为其所后父斩衰三年,为人后者为其父母齐衰期”,即出继之子于所继所生皆称父母。又汉宣帝、光武皆称其父为皇考。今来王珪等议称皇伯,于典礼未见明有引据。[6]
韩琦等以《仪礼》文字上犹称所生为“父母”为根据,这一点非常牵强。如太常寺范镇等所辩驳:
“为父母报”云者,记礼者之文,其势然也,不可云为伯叔报也。[7]
于所生犹称“父母”,只是文势使然,并无特别的涵义。礼部宋敏求等也如此说:
《仪礼》谓本亲亦曰父母,盖追本其所自出。若不明言父母,则无辨别,亦无以为言也。[8]
太常寺、礼部之反驳非常清楚,《仪礼》只是叙事行文时不得不如此说,而并未意味着礼制规定对所生称“父母”。这一点,司马光的辩驳更清楚:
臣按,礼法必须指事立文,使人晓解。今欲言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之服,若不谓之父母,不知如何立文?此乃政府欺罔天下之人,谓其皆不识文理也。[9]
如此,则韩琦等所引经文以为理据,实不足为凭。不过,他们所质疑的“议称皇伯,于典礼未见明有引据”,还是有一定的力度的。如礼部宋敏求等所言:“臣等谨按,出继之君称本生为皇伯叔,则前世未闻也。”[10]从历史上看,可谓没有先例。两制、礼官之所以持此意见,则英宗既以仁宗为考,濮王于仁宗为兄,则自当依宋固有的“皇伯”之称谓称呼濮王。而从当时的风俗看,“今公卿士大夫至于庶人之家养子为后者,皆以所生为伯叔父久矣。”[11]则此议也合于当时为人后者之风俗,并非空穴来风。
韩琦等所引汉宣帝、光武故事又如何呢?先看宋敏求等所议:
谨按,宣帝乃武帝之曾孙,嗣昭帝后,实孝昭孙属也,以其父为悼皇考,宜也。光武起于民间,中兴汉祚。而推以世数,上继元帝,非元帝亲命为子。以南顿君为皇考,宜也。[12]
这是以二者之称有其宜,但与今日之事体不同。司马光所论类似:
宣帝承昭帝之后,以孙继祖,故尊其父为皇考,而不敢尊其祖为皇祖考,以其与昭帝昭穆同故也。光武起布衣,诛王莽,亲冒矢石,以得天下。名为中兴,其实创业。虽自立七庙,犹非太过,况但称皇考,其谦损甚矣。[13]
太常寺范镇等所议则不同,只是承认其相对合理性,但亦有过失处:
汉宣于昭帝为孙,光武于平帝为祖,容可以称其父为皇考。然议者咸以为非,何也?为其以小宗而合大宗之统也。陛下既称仁宗皇帝为皇考,又欲称濮安懿王为皇考,则是两统而又二父,又重于汉之失也。[14]
所失在于“以小宗而合大宗之统”,也就是后面所言“两统”之失。若今日引此为先例而称濮王为皇考,则不但有“两统”之失,并有“二父”之失。
以上是两制、礼官与宰执争端的来龙去脉,从事态的发展看,前者得到了朝臣的广泛支持。此后,台谏纷纷介入,蔡黯、吕诲、吕大防、范纯仁、傅尧俞、赵鼎、赵瞻皆以两制礼官所言为是,宰执所论为非,建议早从两制礼官之言以定濮王典礼。同时,要求追究“首启邪议”的欧阳修的罪责。
“濮议”纷纷籍籍争议了半年多的时间,至治平三年正月,以一种特别的方式有了一个初步的结果:
丁丑,中书奏事,上又遣中使召韩琦同议。即降敕称皇太后手书:“吾闻群臣议请皇帝封崇濮安懿王,至今未见施行。吾再阅前史,乃知自有故事。濮安懿王、谯国太夫人王氏、襄国太夫人韩氏、仙游县君任氏,可令皇帝称亲,仍尊濮安懿王为濮安懿皇,谯国、襄国、仙游并称后。”又降敕称上手诏:“朕面奉皇太后慈旨,已降手书如前。朕方承大统,惧德不胜。称亲之礼,谨遵慈训。追崇之典,岂易克当。且欲以茔为园,即园立庙,俾王子孙主奉祠事。皇太后谅兹诚恳,即赐允从。”[15]
这里出现了两份敕书,一出于皇太后,一出于英宗。皇太后手书以为当称濮王等为亲,尊濮王为皇、为后。而英宗手诏则受亲之称,而辞皇、后之尊。
以皇太后之名解决相关争议,于史非无先例,出于汉哀帝尊崇定陶恭王故事。汉哀帝以元帝庶孙定陶恭王之子继汉成帝之后承汉之大统,《哀帝》本纪载其相关情事如下:
绥和二年三月,成帝崩。四月丙午,太子即皇帝位,谒高庙,尊皇太后曰太皇太后,皇后曰皇太后,大赦天下,……太皇太后诏,尊定陶恭王为恭皇。五月丙戌,立皇后傅氏。诏曰,《春秋》母以子贵,尊定陶太后曰恭皇太后,丁姬曰恭皇后,各置左右詹事,食邑如长信宫、中宫。
《本纪》于为何用“太后太后诏”颁布相关旨意未有说明,其来龙去脉可见《汉书·师丹传》:
初,哀帝即位,成帝母称太皇太后,成帝赵皇后称皇太后。而上祖母傅太后与母丁后皆在国邸,自以定陶共王为称。高昌侯董宏上书言:“秦庄襄王母本夏氏,而为华阳夫人所子。及即位后,俱称太后。宜立定陶共王后为皇太后。”事下有司,时丹以左将军与大司马王莽共劾奏:“宏知皇太后至尊之号,天下一统,而称引亡秦以为比喻,诖误圣朝,非所宜言,大不道。”上新立谦让,纳用莽丹言,免宏为庻人。傅太后大怒,要上,欲必称尊号。上于是追尊定陶共王为共皇帝,尊傅太后为共皇太后,丁后为共皇后。
可知其事由董宏动议称“定陶共王后为皇太后”而起,因王莽、师丹反对,未被采纳,董宏也被免为庶人。后为傅太后所要,乃有如《本纪》所言之尊称。然于董宏议略有变通,于帝后尊称前皆冠以“恭”字,以示区别。同时,据《本纪》,诏旨是以成帝之母太皇太后的名义下达的。之所以用太皇太后的名义,其中意味是很清楚的,此举出自皇家“私恩”,并不合于“公义”、“经义”与一时之“公论”,只是一种权且变通的做法。然毕竟由此开一历史先例,宋之“濮议”,明之“大礼议”,后均以相同手段来解决这一棘手问题。
与哀帝故事有所不同的是,“濮议”中宋英宗对于太后手诏只接受了“亲”之称,而未敢接受“皇、后”之尊,当以朝堂“公论”反对太过强烈。而犹于太后手诏中提出了尊为皇、尊为后,《续资治通鉴长编》解读为“且欲为异日推崇之渐”[16],应该不是全然无理的妄臆。
除假皇太后之名义而外,特别之处还在称濮王等为“亲”,可谓模棱两可,含糊其辞。虽然如此,如判太常寺吕公著所解读的,称“亲”也有其历史故事:
窃以称亲之说,盖汉宣时有司奏请史皇孙故事,……史皇孙初无爵谥,有司奏请之,故始且称亲。其后既已立谥,只称悼园,然则亲字非所以为称谓。……其亲字既称谓难立,且义理不安,伏乞寝罢。[17]
可知称“亲”,所援引者乃汉宣帝故事,载在《汉书》:
太子有遗孙一人,史王孫子,王夫人男。年十八,即尊位,是为孝宣帝。帝初即位,下诏曰:“故皇太子在湖,未有號谥,岁时祠,其议谥置园邑。”有司奏请:“礼为人后者为之子也,故降其父母,不得祭,尊祖之义也。陛下为孝昭帝后,承祖宗之祀,制禮不踰闲,谨行視孝昭帝所为。……愚以为,亲谥宜曰悼,皇母曰悼后。……”
后八岁,有司复言:“礼父为士,子为天子,祭以天子。悼园宜称尊号曰皇考,立庙因园为寢,以时荐享焉。”[18]
“亲谥宜曰悼”,如淳注云:“亲谓父也”。然“亲”字并不定然指“父”,如淳所云,只是说明此处指“亲”指父而言。就实际用语而言,无论汉、宋,既可指父而言,亦可泛指一切亲属而言。《汉书》载有司之语,如吕公著所言,只是一时权且之称,除此而外,史料所载,也并无汉宣帝称史皇孙为亲的定称。
濮王称“亲”之说当主于欧阳修,他于治平二年十月议论纷纷之际曾拟《论议濮安懿王典礼劄子》,但未上呈。[19]此中已指出汉宣称亲之典故:
臣谨按《汉书》宣帝父曰悼皇考,初称亲,谥曰悼,置奉邑、寝园而已。其后改亲称皇考,而立庙京师。皇考者,亲之异名尔,皆子称其父之名也,汉儒初不以为非也。自元帝以后,贡禹、韦玄成等始建毁庙之议,数十年间,毁立不一。至哀帝时,大司徒平晏等百七十四人奏议,云:“亲谥曰悼,裁置奉邑,皆应经义。”是不非宣帝称史皇孙为亲也。所谓应经义者,即《仪礼》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是也。惟其立庙京师,乱汉祖宗昭穆,故晏等以谓两统二父非礼,宜毁也。[20]
欧阳修此处解读史料颇多舛讹,断宣帝初称史皇孙为亲,并无其他的凭据。而“亲”与“皇考”之称,也不仅仅是“异名”的关系。“亲”可指父指母,亦可泛指,“皇考”则惟可指“父”。至若解读平晏等奏议,而谓“亲”之称应经义,更为妄断。且看其史料来源:
至平帝元始中,大司马王莽奏:“本始元年丞相义等议,谥孝宣皇帝亲曰悼园,置邑三百家。至元康元年,丞相相等奏,父为士,子为天子,祭以天子,悼园宜称尊号曰‘皇考’,立庙,益故奉明园民满千六百家,以为县。臣愚以为皇考庙本不当立,累世奉之,非是。……谨与大司徒晏等百四十七人议,皆曰孝宣皇帝以兄孙继统为孝昭皇帝后,以数,故孝元世以孝景皇帝及皇考庙亲未尽,不毁。此两统贰父,违于礼制。案义奏亲谥曰‘悼’,裁置奉邑,皆应经义。相奏悼园称皇考,立庙,益民为县,违离祖统,乖缪本义。父为士,子为天子,祭以天子者,乃谓若虞舜、夏禹、殷汤、周文、汉之髙祖受命而王者也,非谓继祖统为后者也。臣请皇高祖考庙奉明园毁勿修,……。”奏可。[21]
于此可知,王莽、平晏等以为“应经义”者,并非指称“亲”而言,而是说“亲谥为悼,裁置奉邑”为“应经义”。欧阳修释称“亲”为“应经义”,又以此“亲”即指父母,进而以为所应经义是《仪礼》“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之称“父母”之经义,实乃曲为之说。且王莽、平晏等既以“皇考庙”为“两统贰父”,怎么可能认为以“亲”为“父”是合于经义的呢?欧阳修之曲解《汉书》,当非一时之失,他后来在《濮议》中以问答体再申是说:
问者曰:“诲等所论者称亲也,称亲果是乎?”答曰:“称亲是矣,此乃汉宣故事也。谨按宣帝之父曰史皇孙。初,丞相蔡义议称亲,谥曰悼,裁置奉邑而已。其后魏相始改亲称皇考,而立庙京师。至哀帝时,议毁庙不合礼经者,于是毁悼皇考庙在京师者。是时丞相平晏等百余人议曰,亲谥曰悼,裁置奉邑,皆应经义。……由是而言,立庙京师则当毁,称亲奉邑则合经义也。所谓应经义者,即《仪礼》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是也。亲者,父母之称也。”[22]
此处称“丞相蔡义议称亲”,于史不合,议谥非议称亲也,如前引《汉书·武五子传》所载“愚以为,亲谥宜曰悼”,其意甚明。而欧阳修一再强调平晏等仅以皇考庙不合经义当毁,而并未论及“皇考”之称。实则王莽、平晏等既以“皇考庙”为“两统贰父”,则不徒指立庙京师而言,当亦指“皇考”之称涉于“贰父”,这一点是欧阳修始终回避的。
不过,从欧阳修前后皆以“亲”为“父母”之称,我们可以知道一个明确的信息,濮王称亲之诏,则是宰执仍然坚持前所论以“皇考”之称为是。只是这一明确指向于“父”的称谓遭两制、礼官、台谏的一致反对,迫于舆论压力,而最终采用了模棱两可的“亲”字作为称谓。吕诲所云“窃详皇太后手书称亲之意,盖用汉宣故事,欲行于今。乃与中书门下元建皇考之议,大体相依”,[23]并非无谓的猜测。
称“亲”诏下之后,吕公著、司马光、吕诲、范纯仁、吕大防等纷纷上言抗辩。至治平三年二月壬午,“诏罢尚书省集议濮安懿王典礼”,所释放的信号即典礼已有定论。同时,因台谏反对最为强烈,吕诲等调外任。三月辛酉,台谏傅尧俞、赵鼎、赵瞻出使契丹还,引与吕诲等同言濮王事,家居待罪,上疏求同去,后三人亦调外任,台谏几为一空。三月辛未,榜示朝堂,以为最终定论。
与“大礼议”相较,“濮议”虽最终使台谏为之一空,但无疑要平静得多。诏狱、廷杖乃至廷杖致死,于宋代而言根本不可能发生,以宋本无此制度,这是制度安排上的不同造成的二者局面之大相径庭。虽然台谏以邪论斥欧阳修,甚至以为其罪当“诛”,但整体而言,“濮议”中英宗与宰执尚属节制,终究有了一个相对而言比较平和的结果。随着次年英宗驾崩,甚为无谓的称“亲”之举也就不了了之了。
二、从“濮议”审视“大礼议”的是与非
厘清“濮议”等相关情形,我们再来审视“大礼议”之中的是与非。首先看正德十六年世宗践祚之初,令廷臣议兴献王主祀及尊称,毛澄礼部与群臣会议后拟定的结果:
今陛下入承大统,宜如定陶王故事,以益王第二子崇仁王厚炫继兴王后,袭兴王主祀事。……今兴献王于孝宗为弟,于陛下为本生父,与濮安懿王事正相等。陛下宜称孝宗为皇考,改成兴献王为“皇叔父兴献大王”,妃为“皇叔母兴献王妃”。凡祭告兴献王及上笺于妃,俱自称侄皇帝某,则正统、私亲,恩礼兼尽,可以为万世法。[24]
由此可知,主祀事则依定陶王惯例,尊称事则依有宋之濮议。关于主祀事,需说明的是,世宗为兴献王独子,张璁即曾援引《礼》“长子不得为人后”之言,反对以世宗后孝宗。毛澄等所则援引汉哀帝故事对此问题加以解决:“考汉成帝立定陶王为皇太子,立楚孝王孙景为定陶王故事。”并引师丹“恩义备至”语以为证。据《汉书》,师丹所言如此:
孝成皇帝圣恩深远,故为共王立后,奉承祭祀。令共皇长为一国太祖,万世不毁,恩义已备。[25]
兴献王尊称则准濮议,严格地说,则一准于程颐代彭思永所上议。彭思永时为御史中丞,上疏甚晚,在治平三年三月[26],是时称亲诏已下,台谏六人已被逐。该疏实出程颐,持论与两制、礼官小异。两制礼官以“称皇伯而不名”,程颐则以为宜称“皇伯父”,祭告时皇帝自称侄皇帝并自称名,同时,宜称“王”为“大王”。其间细微的差别不具论,所主在于作为所生的濮王在称谓上区别于其他期亲之王,如此则“正统既明,而所生亦尊崇矣”。毛澄等所拟尊称,则一准于程颐。
从这一点看,毛澄等所拟,并不缺乏足够的审慎。其发端者虽为首辅杨廷和[27],但并非廷臣草率附和。于援引历史惯例的同时,裁决于大儒之论断。程颐于明人而言,其作为儒家道统传人的地位自不待言。即以师丹而论,也是汉儒之经生,“治《诗》,事匡衡”,曾为博士。[28]而史家评价定陶故事,也往往援引师丹之言以为定论。
现在再来看反驳廷议第一人观政进士张璁所持。张璁首先认为廷臣援引历史惯例与今日事体不类,“汉哀帝、宋英宗固定陶、濮王子,然成帝、仁宗皆预立为嗣”,世宗则不如此,乃武宗堂弟,孝宗亲弟兴献王之子,于武宗死后,以兄终弟及的祖训入继大统。其次,发为“继统”、“继嗣”不同之论,“继统”不必非源于“继嗣”。其三,张璁由此给出议案是,兴献王宜称“皇考”[29],并“别立圣考庙于京师”。[30]张璁所论,我们不妨从汉、宋人的视角对其加以审视。
前面我们提到过,入继之君称本生为“皇考”,史有汉成帝之先例。汉成帝以汉宣帝兄之孙,继宣帝为帝,司马光如此论云:“以孙继祖,故尊其父为皇考,而不敢尊其祖为皇祖考,以其与昭帝昭穆同故也。”这是说,宣帝、成帝是祖孙辈相继,故尊其父为皇考似尚可,但不敢尊其祖为皇祖考,以其昭穆与昭帝相当,尊皇祖考则有干正统。
又如前所言,即以成帝故事而论,当西汉之世,后亦曾为王莽与平晏等百四十七人所论:“相(指魏相)奏悼园为皇考,立庙,益民为县,违离祖统,乖谬本义”,指其为“两统贰父”。这就是说,以汉成帝而论,即便不涉及继嗣与否的问题,称所生为“皇考”,仍然是对“大统”的干涉。况孝宗与兴献王昭穆同,称兴献王为“皇考”,以旁支干涉正统,其僭越的意味是非常清楚的。立庙京师,汉哀帝时冷褒、段犹曾有此论,当时即被师丹所否,未得实行,以其有干涉正统之嫌。
自历史惯例而言,廷臣与张璁所言,孰是孰非,事实非常明晰。是非既已清楚,无论当时后世乃至今日,以“大礼议”指杨廷和等为“党”者,也就甚属无谓了。也正因为是非清晰,朝臣几无例外,完全以杨廷和、毛澄等所议为是,目张璁为“邪说”,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然明世宗终与廷臣相持不下,正德十六年十月,廷臣不得已作出让步,以皇太后懿旨的名义,定“本生父兴献王宜称兴献帝,母宜称兴献后”。次年正月,并定称“兴献帝后为本生父母”。相关定议,主于首辅杨廷和。毛澄礼部仍如此申言:
臣等一得之愚,已尽于前议。兹欲仰慰圣心,使宜于今而不戾乎情,合乎古而无悖乎义,则有密勿股肱在。臣等有司,未敢擅任。[31]
这就是说,礼部仍以前此廷臣会议者为定论。杨廷和以皇太后名义拟敕,与濮议尊定陶故事一样,其意味如前所论,出于私恩,非自公义。称以“本生父母”,则与“濮议”称“亲”意味同,不改所生称谓,同时别于正统。兴献帝后之称,亦袭用定陶故事,“追尊定陶共王为共皇帝,尊傅太后为共皇太后”,惟去“皇”字,略有所抑,意在别于正统。虽有所抑,较之“濮议”时宰执与英宗于太后手诏只受“亲”之称,而不敢受“皇”、“后”之尊,可以说是尊崇有加了。
如果“大礼议”亦如“濮议”,至此终了,也不失为一个适恰的结局。然至嘉靖二年底,桂萼于南京疏论其事,并进席书、方献夫二疏同上,再掀起波澜。世宗召桂萼、张璁、席书等人入京,终酿激变。此后,崇礼日加。嘉靖三年四月,奉兴献帝为“本生皇考恭穆献皇帝”、兴国太后为“本生圣母章圣皇太后”。五月,以奉先殿西室为观德殿,拟奉安献皇帝神主。六月,张璁等至京,谋去“本生”,伯孝宗而考献皇帝。廷臣谏诤,伏哭左顺门,终酿大祸。九月,定称孝宗为皇伯考,昭圣皇太后为皇伯母,献皇帝为皇考,章圣皇太后为圣母。
事情至此并未终局,嘉靖十七年,丰坊倡议,严嵩助成,以献皇帝为睿宗,祔于太庙。此实亘古之所未有,清人谷应泰讥之为“孝宗几疑逼宫,武宗几疑新鬼”。谷应泰是赞成张璁所持之“大礼议”的,惋叹“惜乎!不令张孚敬见也”[32],然由张璁、桂萼至于丰坊、严嵩,多少也意味着一个必然的过程吧。与“大礼议”时相较,称宗祔庙之时,“群臣翕然无异议”,前后士风如霄壤之隔。
前面我们提到过,“大礼议”的最大影响首先即在于对于明代“士风”之摧残,由此亦可见一斑。而对于明世宗的影响而言,则在“继统”诸人“非天子不议礼”、“独断”的鼓噪声中,乃世宗“圣王”心态的膨胀。
大礼议定后的嘉靖四年,诏修《献皇帝实录》。嘉靖五年,《实录》成,世宗亲作序,即比献皇帝于文王:
故三代而上之君,其事备于经;三代而下之君,其事备于史。若周之文王,大统未集,而其翼翼之心,穆穆之敬,……咏于《诗》,载于《书》,纪于礼者,不一而足,乃与唐虞夏商贤圣之君并。盖文王之治虽止于岐,而其丕显之谟,克昌厥后,则实有帝王之德之功,何可泯也。我皇考恭穆献皇帝自奉藩以来,嘉言善行,可传而不泯者甚多。……
夫惟精惟一,允执厥中,此帝王出治之本也。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此帝王为治之要也。而我皇考以是二者,体之身心,发之言论,修之于宫阃之间,行之于封域之内。内外兼尽,终始弗渝。……其识度高明,规模宏远,盖已具帝王之体。举而措之于治天下也,特易易焉。顾不能大有所为,敛厥经纬,施之一国,故遗事之可书者,仅止于斯,而无由以见其功化之极也。然即其所已书者观之,实无愧于文王之德之纯。惟我后之人,能仰体而遵行之,则可以为圣贤之君,而天下万世,且永享帝王至治之泽矣。[33]
序中以其父“已具帝王之体”,“实无愧于文王之德之纯”,比之于儒家圣王,狂诞无知,亘古帝王,前所未见。观此诸语,后来献皇帝之称宗祔庙,在世宗心中早有定论。自儒家传统而言,文王不仅仅是一帝王,同时作为圣人,于“道统”传承上亦居一席。世宗比其父于圣王,实贱视儒家道统。同时,世宗也未尝不以武王自居,此于嘉靖五年十一月所亲撰《皇考恭穆献皇帝睿功圣德碑》可见:
仰见我皇考真有以契夫古圣人继天立极之道,而佑启朕躬,以治教斯民也。……皇考惓惓加意学校,正欲教民以忠孝耳。其时化虽止于一国,而睿见高明,规摹弘远,实具帝王之体,推之天下无难矣。昔周文王为西伯,化行江汉,而丕显之谟,实启周祚。我皇考视之周文王,同一揆焉。
于称颂其父“契夫古圣人继天立极之道”的同时,引出“佑启朕躬”。再因文王故事,而以“实启周祚”归结之,视其父与文王同一揆焉,则其自身亦未尝不以开创之祖自居。只是此“开创”之祖,不仅是代表了作为“君”的“治统”,同时也代表了作为“圣”的“道统”。在议礼诸人“非天子不议礼”的鼓噪声中,世宗无疑是以“制礼作乐”的圣王自居了。
嘉靖七年,《明伦大典》编纂告成,世宗不仅仅要以当世君主的身份,罪及当朝以杨廷和为首的诸臣。且欲以“圣王”身份,翻历史旧案,罪及儒家先贤师丹、程颐等。我们知道,《明伦大典》序如前引《实录》序、《圣德碑》一样,出于世宗亲撰。然正式刊行之序已非其初稿,乃与阁臣往复周旋之后所改定者。世宗初撰序成,曾请阁臣“重录”。后发现,阁臣重录后的序“删去数字及二三句”,因下谕责问。阁臣当时删去的是什么?从时任首辅杨一清的回奏中我们可以略知一二:
《明伦大典》前序先蒙发下,……臣迁谓:“坏礼之司马、程二氏,罪人也”,及“司马光、程颐谬论”等语,但司马、程今古大儒,后世所尊信,不宜抑之太过。况皇上入继大统,与英宗事不同,司马、程氏所论,在宋不为太差,而杨廷和辈乃援之以论今日之事,则大谬矣,须去‘谬论’、‘罪人’等字。”璁等亦以为然。……但录之时,不曾将此意明白奏知,此则臣一清之罪也。切谓删去字句似不必用,止照今所录者为宜。[34]
准此可知,世宗于初撰序中径斥司马光、程颐为“罪人”,斥其所论为“谬论”。如此措词,首先遭到了正德初年刘瑾之难时告去的内阁此时再度入阁的谢迁的反对,杨一清、张璁亦相附和。世宗则视此事甚为严重,看到杨一清奏对后如此回应:
但谢迁之言恐非至论。夫司马光、程颐虽是先贤大儒,伊之心未能全其仁耳,终不及孔、孟之圣。司马氏首倡变纲常、隳人伦之说,而程氏中习之,今之廷和、毛澄不过又承习之也。原起是司马、程氏二人之言。迁之意,泥于尊师,近于回护,恐不当如是也。夫天不可欺,朕不必复辩矣,卿其思之。这一场事,今日若不断了,将来恶顽徒必兴毁议,朕实忧也。[35]
首先需说明一点的是,世宗于此问题上是有清醒的认识的,如不翻历史旧案,“大礼议”之日后被历史再度翻案——所谓“将来恶顽徒必兴毁议”,实是一种必然。如我们前面所辨析的,“大礼议”虽与汉宋事体不同,但自汉宋诸儒之视角看,其所议定者,仍不免于“两统”、“顾私恩而违公义”[36]的指责。最终定本序文,删除了过于激烈的“罪人”字样,同时,于宋儒之外,上及汉儒师丹,如云“遵师丹、司马光、程颐之缪论,大变人伦”[37],又如“昔者坏礼之臣,师、司马、程三氏也”[38]。史家之论定陶故事,莫不主于师丹之言为是,至此则一反之。“濮议”于历史公论自不待言,程颐于“濮议”实亦边缘之人,惟代彭思永撰一疏,以“大礼议”廷臣主于程颐之论,程颐又于儒家道统传人中居一席,其影响力不容忽视,故必责及之。
与世宗相较,杨一清等阁臣当然不能如世宗之无忌惮,在相与往还的过程中,终究令其放弃“罪人”这一过激的措词。而阁臣所上《进明伦大典表》,惟提及师丹、司马光之名,未及于程颐,所谓“贵耳贱目,犹循夫师丹、司马之名”,[39]这应该是因为程颐关涉于儒家道统,故不敢轻议。
世宗在对杨一清的回应中指责谢迁“泥于尊师,近于回护”,此“师”与作为“治统”的“君”相对,代表了儒家“道统”。在儒家士大夫看来,“道统”高于“治统”。世宗在领教了“大礼议”中群臣以“道统”约束君权之力量后,必欲纳“道统”于“治统”之下。“大礼议”后,贬抑孔庙祀典,炮制圣师祭,用意在此,此不赘。
【注释】
[1] 《上英宗议乞依先朝封赠期亲尊属故事》,《宋名臣奏议》卷八十九,页100。
[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五,页4971。又,《宋名臣奏议》中所载此议文末注,亦持此说。
[3] 《传家集》卷三十五,页354。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影印《钦定四库全书荟要》本,2005年。
[4] 《上英宗议乞依先朝封赠期亲尊属故事》,《宋名臣奏议》卷八十九,《四库全书》432册页100。
[5] 《上英宗议乞依先朝封赠期亲尊属故事》,《宋名臣奏议》卷八十九,《四库全书》432册页100。
[6] 《上英宗请集三省御史台官再议》,《宋名臣奏议》卷八十九,《四库全书》432册,页101。
[7] 范镇:《上英宗乞如两制礼官所议》,《宋名臣奏议》卷八十九,《四库全书》432册,页103。
[8] 宋敏求:《上英宗乞如两制礼官所议》,《宋名臣奏议》卷八十九,《四库全书》432册,页101。
[9] 《言濮王典礼劄子》,《传家集》卷三十六,页365。
[10] 宋敏求:《上英宗乞如两制礼官所议》,《宋名臣奏议》卷八十九,《四库全书》432册,页102。
[11] 见欧阳修:《濮议》卷二,《欧阳修全集》卷一百二十一,页1857。
[12] 宋敏求:《上英宗乞如两制礼官所议》,《宋名臣奏议》卷八十九,《四库全书》432册,页101-102。
[13] 《言濮王典礼劄子》,《传家集》卷三十六,页366。
[14] 范镇:《上英宗乞如两制礼官所议》,《宋名臣奏议》卷八十九,《四库全书》432册,页103。
[1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七,页5030。
[1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七,页5029。
[17] 《上英宗论濮安懿王称亲》,《宋名臣奏议》卷八十九,《四库全书》432册,页110-111。
[18] 《汉书》卷六十三《武五子传》,页。
[19] 《续资治通鉴》则以为已进呈,不确。欧阳修若上此议,台谏攻欧阳修当于此有所辩驳,然未见。当以其自纂《濮议》“不曾进呈”之说为是。
[20] 《濮议》卷四,《欧阳修全集》卷一百二十三,页1868。
[21] 《汉书》卷七十三,页3129-3130。
[22] 《濮议》卷二,《欧阳修全集》卷一百二十一,页1856。
[23] 吕诲:《上英宗皇帝乞罢亲》,《宋名臣奏议》卷九十,《四库全书》432册,页113。
[24] 《明史》卷一百九十一《毛澄传》,页5055-5056。
[25] 《汉书》卷八十六《师丹传》。
[26] 据《宋名臣奏议》云“治平三年三月上”(页12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七,页5042。
[27] 《明史》卷一百九十《杨廷和传》载:“廷和检汉定陶王、宋濮王事授尚书毛澄曰:‘是足为据,宜尊孝宗曰皇考,称献王为皇叔考兴国大王,母妃为皇叔母兴国太妃,自称侄皇帝名,别立益王次子崇仁王为兴王,奉献王祀。有异议者即奸邪,当斩。”页5036-5037。
[28] 《汉书》卷八十六。
[29] 张璁《大礼或问》云:“于享祀兴献王也,则曰皇考”,见《正典礼第二》所附,《太师张文忠公集》奏疏卷一,《续修四库全书》集部77,页26。按,张璁《大礼或问》作于大礼议初起时的正德十六年,廷臣会议大礼之时。
[30] 《正典礼第一》,《太师张文忠公集》奏疏卷一,《续修四库全书》集部77,页23。按,是疏作于正德十六年大议礼初起之时。
[31] 《明史》卷一百九十一《毛澄传》,页5057。
[32] 《明史纪事本末》卷五十,《历代纪事本末》页2322,中华书局,
[33] 《明世宗宝训》卷二,页77-80。
[34] 《论明伦大典前序奏对》,《杨一清集·密谕录》卷二,页930-931。
[35] 《再论明伦大典前序奏对》,《杨一清集·密谕录》卷二,页933。
[36] 吕大防语,见《宋史》卷三百四十。
[37] 《明伦大典》卷首《御制明伦大典序》,页6,首都图书馆藏嘉靖七年内府刻本。
[38] 《明伦大典》卷首《御制明伦大典序》,页6。
[39] 《明伦大典》卷首《进明伦大典表》,页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