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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首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出台

2017-12-19 10:55:00  作者:  来源:枣庄日报

  近日,枣庄市出台了《枣庄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这是枣庄市第一部有关文物保护的管理办法,也是我市具备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又一部实体性政府规章。《办法》将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有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

  《办法》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合理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埋设保护界桩,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生产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损坏文物保护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对于违反文物保护相关规定的,《办法》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配合或者妨碍文物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办法》还将大运河遗产枣庄段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单独作为一条列出。规定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及环境风貌的工程建设。禁止在大运河遗产枣庄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乱搭乱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坏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毁坏界碑、界桩或者其他遗产标识,以及擅自耕种、植树。

编辑:李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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